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會〔2025〕5號
有關會計師事務所:
為進一步加強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監督管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行為,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對《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財會〔2020〕11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備案渠道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可以選擇登錄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以下簡稱財政部備案平臺)、中國證監會政務服務平臺會計師事務所備案系統(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備案信息。財政部、中國證監會通過系統間信息推送的方式實現備案信息共享。會計師事務所只需在一個系統填報備案信息,并在另一個系統確認,無需重復填報。
二、關于首次備案
會計師事務所登錄財政部備案平臺填報證券服務業務備案信息的:財政部備案平臺自動導出已有信息,會計師事務所核對、補充后提交;財政部備案平臺將備案信息推送至中國證監會備案系統;會計師事務所登錄中國證監會備案系統進行確認。
會計師事務所登錄中國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證券服務業務備案信息的:會計師事務所按要求填報備案信息后,中國證監會備案系統將備案信息推送至財政部備案平臺;備案信息與財政部備案平臺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將予以退回,并需在中國證監會備案系統中核對更正。
三、關于重大事項備案
已完成首次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生本辦法第十條第(一)至(六)項重大事項的,按照規定向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后,財政部備案平臺同步將相關變更信息推送至中國證監會備案系統。
已完成首次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生本辦法第十條其他重大事項的,可以選擇財政部備案平臺或中國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備案信息。
四、年度備案
已完成首次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每年5月31日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年度備案,年度備案信息可以選擇財政部備案平臺或中國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
附件: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
財政部 中國證監會
2025年4月14日
附件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行為,推動形成市場化篩選及科學管理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遵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 號)有關規定。
第三條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備案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不代表對其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執業能力的認可。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利用該備案事項進行夸大宣傳、虛假宣傳。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證券服務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
(一)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掛牌、交易等業務活動制作、出具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內部控制鑒證報告、驗資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
(二)為證券公司及其資產管理產品制作、出具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內部控制鑒證報告、驗資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
(三)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五條 證券業務活動中使用的有關業務報告,應當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第二章 備案要求、材料和方式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按業務環節分為首次備案、重大事項備案和年度備案。
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通過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以下簡稱財政部備案平臺)、中國證監會政務服務平臺會計師事務所備案系統(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備案系統)向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備案。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加強數據對接,實現數據共享。
第八條 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內部一體化管理規范,已建立涵蓋人員管理、財務管理、業務管理、技術標準和信息化建設等內部一體化管理制度并且運行良好;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且運行良好;
(三)具備與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相匹配的執業人員;
(四)具備與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相匹配的職業責任風險承擔能力,按照有關規定并結合其業務風險程度、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經營發展需要等,投保恰當賠償額的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提取合理金額的職業風險基金;
(五)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誠信記錄良好;
(六)備案材料齊備,相關材料和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首次備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經首席合伙人簽字或蓋章的首次備案表(附1);
(二)人員管理、財務管理、業務管理、技術標準和信息化建設等內部一體化管理制度及運行情況的具體說明,以及按照有關規定形成的上一年度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自評報告(附2);
(三)質量管理體系制度及運行情況的具體說明;
(四)截至備案上月末合伙人及注冊會計師情況表(附3);
(五)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最近3 年因執業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其他境內監管機構檢查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處理、自律懲戒、紀律處分,以及因執業行為被境外監管機構檢查調查、處罰處理的情況(附4);
(六)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七)職業責任保險或者職業風險基金能夠匹配證券服務業務職業責任風險的具體說明及支持性文件;
(八)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發生下列重大事項的,應當進行重大事項備案:
(一)名稱變更;
(二)首席合伙人變更;
(三)合伙人變更;
(四)經營場所變更;
(五)組織形式變更;
(六)設立或者撤銷分所;
(七)質量管理主管合伙人變更;
(八)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因執業行為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其他境內監管機構檢查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處理、自律懲戒、紀律處分,以及因執業行為被境外監管機構檢查調查、處罰處理;
(九)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因執業行為與委托人、投資者發生民事訴訟或者仲裁;
(十)出現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至(五)項要求的情況;
(十一)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會計師事務所發生上述第(一)至(六)項重大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無需在中國證監會備案系統中填報;發生其他重大事項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該事項發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在財政部備案平臺、中國證監會備案系統中填報。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在每年5月31 日前在財政部備案平臺、中國證監會備案系統中提交年度備案表(附 5)。年度備案內容包括:
(一)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和經營情況;
(二)上一年度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情況;
(三)內部一體化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制度運行及變動情況;
(四)合伙人及注冊會計師變動情況;
(五)職業責任風險承擔能力情況;
(六)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因執業行為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其他境內監管機構檢查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處理、自律懲戒、紀律處分,以及因執業行為被境外監管機構檢查調查、處罰處理的情況;
(七)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外監管機構注冊、登記等有關監管情況(如有);
(八)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每年5 月31 日前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信息披露規定》(財會〔2023〕10號)等要求公開相關信息。
第三章 備案核驗、公告和注銷
第十三條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發現首次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不含)起10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會計師事務所作出補正,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被告知之日(不含)起 10 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同未提交首次備案材料。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提交的首次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規定的,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對有關材料開展核驗。備案核驗通常采用審閱材料、面談、征詢意見等方式,必要時采用現場核驗。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自完成核驗之日(不含)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完成首次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及相關基本信息。
第十五條 已完成首次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注銷其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并予以公告:
(一)會計師事務所依法終止;
(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公告失效;
(三)自行申請注銷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
(四)未按規定進行重大事項備案或者年度備案,經責令改正仍未備案;
(五)備案材料或者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會計師事務所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七)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對已完成首次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持續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至(五)項要求開展核驗。經核驗發現未持續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至(五)項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 6 個月內完成整改,并自整改結束起10 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報送整改報告。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至(五)項要求的,財政部、中國證監會予以公告,持續關注相關會計師事務所整改進展并實施重點監管。
已完成首次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被暫停經營業務或者暫停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按規定及時整改。在被暫停經營業務或者暫停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期間以及按規定整改完成前,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將其列示為異常機構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已注銷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再次備案的,按照首次備案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及其工作人員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為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期貨經營機構及其發行的產品等制作、出具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內部控制鑒證報告、驗資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備案,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 1 年內達到本辦法第八條第(一)至(五)項要求�!敦斦孔C監會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會〔2020〕11 號)同時廢止。附:1.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首次備案表
2.會計師事務所內部一體化管理、職業責任風險承擔能力有關情況的說明
3.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及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4.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執業行為檢查調查、處罰處理情況表
5.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年度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