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國北方瓷都振興促進條例
唐山市中國北方瓷都振興促進條例
河北省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唐山市中國北方瓷都振興促進條例
唐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
《唐山市中國北方瓷都振興促進條例》已于2024年9月5日唐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經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9月25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唐山市中國北方瓷都振興促進條例》的決定
(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查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唐山市中國北方瓷都振興促進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唐山市中國北方瓷都振興促進條例
(2024年9月5日唐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化保護傳承
第三章 產業振興發展
第四章 文旅融合發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傳承唐山陶瓷文化,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中國北方瓷都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陶瓷文化保護傳承、產業振興促進、文旅融合發展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振興中國北方瓷都,應當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創新引領、開放帶動、統籌推進、區域協同的原則,弘揚陶瓷文化、創新陶瓷產業、發展陶瓷旅游、推進合作交流,彰顯瓷都品牌魅力。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國北方瓷都振興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協調工作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陶瓷產業發展的指導、協調等工作,文化廣電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陶瓷文化保護傳承和文旅融合發展的指導、協調等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教育、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學技術、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就下列事項推動本市與邯鄲、邢臺、保定、石家莊等地之間的溝通協調和交流合作:
(一)搭建陶瓷企業交流合作平臺,推進陶瓷產品質量、原料、器型、色彩等標準化建設;
(二)建立陶瓷產業聯盟,研究制定區域性陶瓷產業發展規劃,協同開展品牌建設、技藝傳承、產業融合、創新發展等活動;
(三)協同開展陶瓷文化研究和傳播,支持相關企業、行業協會、博物館、非遺保護中心等聯合舉辦陶瓷藝術展、研討會、技能競賽等活動,設計打造精品陶瓷文化旅游線路,推動陶瓷文化旅游帶建設;
(四)推動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與科研機構、企業合作開展相關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和產業化協作;
(五)其他可以依法開展區域協作的事項。
第七條 陶瓷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參與制定行業標準,規范行業經營行為,調解行業內部爭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八條 支持社會力量和國內外知名企業參與中國北方瓷都振興促進工作,推動陶瓷文化、陶瓷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文化保護傳承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文化對產業轉型升級的積極作用,深入發掘唐山陶瓷歷史文化資源的內涵和價值,提升陶瓷歷史文化資源的功能和活力,健全現代文化產業體系、市場體系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具有中國北方瓷都特色的文化品牌。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陶瓷文化資源實行名錄保護。下列與唐山陶瓷文化相關的資源應當列入名錄:
(一)已經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及文物保護點的不可移動文物;
(二)已經認定的可移動文物;
(三)已經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
(四)已經公布的歷史建筑;
(五)已經公布的工業遺產;
(六)其他需要保護的陶瓷文化資源。
第十一條 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明確保護責任主體,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
列入名錄的不可移動陶瓷文化資源仍在生產、使用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建立生產、使用檔案,合理利用,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防止損毀、滅失。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名錄的不可移動陶瓷文化資源設置保護標志。保護標志的內容包括文化資源的名稱、認定機構、認定時間、管理人和相關說明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保護標志。
退出名錄的,不得繼續使用保護標志。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陶瓷文化資源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工藝美術大師政策扶持機制。
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經費資助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開展陶瓷技藝的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加強對傳承人的培養,支持參加學習、培訓等活動;
(五)為其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創造條件;
(六)支持其參與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支持工藝美術大師開展創作工作:
(一)設立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
(二)優先支持安排工藝美術大師的創作項目;
(三)為工藝美術大師帶徒授藝提供便利條件;
(四)其他支持措施。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陶瓷博物館的建設與管理,展示唐山陶瓷歷史,弘揚陶瓷文化,提升中國北方瓷都文化影響力。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設、開辦陶瓷類專題博物館、陳列館。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將陶瓷文化相關藏品捐贈或者出借博物館、陳列館和其他收藏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
第三章 產業振興發展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陶瓷產業振興發展,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鞏固提升衛生陶瓷、日用陶瓷、藝術陶瓷、特種陶瓷等產業發展優勢,加快發展結構陶瓷、功能陶瓷等陶瓷新材料產業,構建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高端高質、集約集聚、低碳環保、展銷一體的新發展格局,推動陶瓷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品牌化、融合化發展,打造世界優質衛生陶瓷產銷基地、中國骨質瓷質量標準化示范基地、中國北方綜合性陶瓷集散中心。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圍繞陶瓷產業鏈,加強重大項目引進,鼓勵企業做大做強,培育互聯共生、集約高效的產業鏈生態,形成產學研用協同聯動、大中小企業合理分工、上下游產業配套銜接的產業格局,提升產業鏈、供應鏈水平。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構建利益共享、資源互補、協同發展的產業共同體,支持其承擔和參與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
支持企業對接京津冀創新資源,建立研發機構、工業設計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促進陶瓷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應用,推動智能制造和工業設計等創新發展,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
第十八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協會等參與制定、修改陶瓷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
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國家輕工業陶瓷質量監督檢測唐山站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管。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陶瓷知識產權保護,構建陶瓷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加大創新性制瓷工藝、技藝和器型設計等方面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推動唐山骨質瓷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
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侵權舉報投訴制度,依法查處侵害陶瓷企業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維護公平規范有序的市場秩序。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陶瓷品牌、地理標志的保護、扶持、宣傳、推廣和應用,提升唐山陶瓷、唐山骨質瓷等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
鼓勵和支持陶瓷企業進行品牌培育和推廣,提升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市場認知度,加強品牌培育示范,建立陶瓷文化品牌體系,創建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自主品牌。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與陶瓷產業融合發展,支持陶瓷龍頭企業應用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推廣普及智能化、自動化的先進設備和應用場景,建設智能工廠、共享工廠和共享平臺,提升設計、生產、管理和服務等各環節的數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中小企業分層分類進行數字化轉型。
第二十二條 陶瓷企業應當主動適應產業轉型升級新要求,推廣應用綠色制造、治理等技術,推進綠色節能項目建設,開發多功能、綠色環保型陶瓷產品,創建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和環保績效引領性企業。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陶瓷產業優勢,吸引國內外陶瓷企業在本市設立企業總部和功能性機構;支持企業開展對外投資與技術研發合作,加強產品、服務、技術、品牌、標準輸出,拓展國際市場,增強國際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 發揮港口、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曹妃甸片區等優勢,創新陶瓷市場營銷模式,引導陶瓷企業以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擴大陶瓷企業電子商務應用范圍。
依托國內電商和跨境電商,搭建唐山陶瓷電商直播平臺,推介唐山陶瓷產品。支持企業參加國外大型產品展會,建設境外產品營銷平臺和跨境電商海外倉。
第二十五條 支持領辦、創辦、參辦大師工作室,完整保存、傳承陶瓷技藝,通過師徒傳承、家族傳承培養后繼人才。留住和吸引陶瓷人才為陶瓷產業服務,鼓勵唐山籍優秀陶瓷人才返鄉發展。
第四章 文旅融合發展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本地陶瓷文化資源,發展陶瓷文化創意產業,打造陶瓷中小企業創新服務平臺,開發高附加值的陶瓷文化創意產品,提升品牌效應和文化內涵。
培育陶瓷文化旅游新業態,加強陶瓷文化景區建設,創建陶瓷文化旅游消費集聚區、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區,打造以陶瓷文化為核心的系列旅游衍生產品。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規劃建設中融入中國北方瓷都文化特色,將陶瓷文化元素應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場所、交通設施等的設計、裝飾或者命名,推動陶瓷文化特色小鎮、主題公園、特色文化街區建設。
第二十八條 文化廣電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陶瓷文化遺產的活化利用,開發陶瓷文化旅游項目,培育陶瓷文化旅游品牌,打造一批集城市記憶、知識傳播、創意文化、休閑體驗于一體的陶瓷文化場景;將陶瓷文化列為本地旅游形象宣傳內容,組織開展線上線下系列宣傳活動,弘揚陶瓷文化,促進陶瓷文化旅游融合發展。
第二十九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陶瓷企業、工業園區、工業展示區等開展工業旅游,打造以陶瓷為主題的研學旅游示范基地,開發觀賞、體驗、科普、展示等陶瓷文化旅游項目,扶持和培育一批陶瓷工業旅游產品,引導陶瓷工業旅游與城市商貿、文創、會展、節慶融合發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支持陶瓷產業項目,在資金、用地、用人、用能、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等方面給予扶持,優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陶瓷企業降本增效。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陶瓷產業列入市、縣產業基金投資方向,引導各類資金投入陶瓷相關企業和產業園區建設。
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加大陶瓷企業中長期信貸投放,提高陶瓷小微企業信用貸款、無還本續貸和首貸比例;支持陶瓷企業技術創新、智能制造、品牌建設、上市融資等。
第三十二條 通過陶瓷博覽會、陶瓷文化論壇、陶瓷展賽等形式,建立對外交流平臺,推介唐山企業和產品,樹立唐山陶瓷會展的品牌和地位。支持引進國際會展高端資源,推動會展與陶瓷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陶瓷企業、文化研究機構、民間團體、代表性傳承人通過藝術理論研究、藝術創作、優秀作品展演等方式,對外開展陶瓷文化傳播、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陶瓷產業發展需要相匹配的人才激勵機制,加強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和引進,支持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在企業、科創平臺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之間雙崗互聘。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建立與本市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和相關企業的常態化溝通機制,完善產教融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加強陶瓷產業人才需求預測,編制緊缺人才需求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和支持本市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開展陶瓷領域的專業建設。鼓勵和支持從事陶瓷研究、設計、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自建或者與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共建研學基地、實訓基地。
第三十四條 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系統梳理本行政區域內陶瓷企業的分布和規模,科學、精準制定和落實監督管理措施,監督、引導和推動陶瓷企業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對運營手續齊全、環保管理規范、污染治理設施完善,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關標準的陶瓷相關行業、領域的經營主體,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外,不得要求其普遍停產停業。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中國北方瓷都振興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陶瓷產業振興促進工作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錯誤,但是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一)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的;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三)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
(五)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