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石家莊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2024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 2025年1月1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203號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城建檔案,服務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信息化建設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規范標準和便于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藁城區、欒城區、鹿泉區、井陘礦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建檔案工作,協調解決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城建檔案管理人員和經費與城市建設發展相適應。
第六條 市、縣(市)、藁城區、欒城區、鹿泉區、井陘礦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建檔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業務監督和指導。
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國防動員、園林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建檔案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城建檔案主管部門所屬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長安區、裕華區、新華區、橋西區和跨縣(市、區)建設項目城建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縣(市)、藁城區、欒城區、鹿泉區、井陘礦區城建檔案主管部門確定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重點管理下列檔案:
(一)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國防動員、園林等部門形成的建設領域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
城建檔案的具體接收范圍,由市城建檔案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城建檔案業務技術標準的規定確定。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時,城建檔案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收集、整理、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有關要求。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工程建設中的城建檔案業務需求,提供歸檔業務指導服務。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制度,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根據工程項目建設進度,同步完成建設工程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工作,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對各自形成的建設工程文件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 城建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做好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中的檔案專項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出具城建檔案接收憑證。
第十三條 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建設工程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和更改、報廢的,組織單位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對相關管線工程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形成的建設領域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應當按照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六條 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規范要求。
第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可以通過社會征集、接受捐贈等方式豐富館藏城建檔案。
第十八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的收集、登記、整理、編目、保管、統計、鑒定、銷毀、編研、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保障城建檔案科學規范管理。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對城建檔案保管狀況的檢查工作,對破損、變質的城建檔案,應當及時修復、復制或采取其他技術處理和搶救措施。
第十九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建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加強城建檔案安全風險管控,提高城建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配置檔案專用庫房,并配備防火、防盜、防水、防光、防塵、防有害氣體、防有害生物以及溫濕度調控等必要的設施設備,保障城建檔案的安全。
第二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多種形式依法公布開放城建檔案的目錄。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憑身份證、工作證、介紹信等合法證明,可以依法利用已經開放的城建檔案。利用未開放城建檔案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利用城建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涂改、偽造、損毀、丟失城建檔案。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提高便民服務和保障能力,運用數據化、網絡化、智能化方式,在城市更新、加裝電梯、房屋裝修等方面為相關單位、個人查詢和利用城建檔案提供便利。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提高檔案資源利用能力,充分挖掘檔案資源價值,通過舉辦展覽、新媒體傳播、編研、影視制作等方式,展現城市歷史文化和城市建設取得的成就,推動城建檔案文化傳播。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開通緊急服務通道,隨時為應對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提供城建檔案查詢利用服務。
第二十四條 城建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城建檔案信息化建設,完善城建檔案信息資源管理系統和信息化基礎設施,健全城建檔案信息安全防護體系,做好城建檔案數據容災、異質異地備份和數據保全管理工作。
城建檔案信息資源管理系統應當符合國家網絡、信息系統和數據安全保密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形成城建檔案的單位應當對其業務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電子文件進行規范管理,按照有關要求和標準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除竣工圖外對于加蓋電子簽章、具備法律效力、符合歸檔要求的電子文件,可以不移交相應紙質檔案。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檔案進行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檢測。
第二十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推進數字檔案館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動存量檔案數字化、增量檔案電子化,推進建筑信息模型技術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的應用。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石家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由開發區管理機構參照本辦法對縣(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9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發布的《石家莊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