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決定
宣城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決定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城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決定
宣城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決定
《宣城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決定》已經2024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政府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質量,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中的“立法權限范圍內”修改為“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
二、刪去第四條。
三、第五條最后增加“積極探索長三角區域協同立法。”
四、第六條修改為“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規的配套規章和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市委報告。”
五、刪去第十一條第三款中的“直接”。
六、刪去第十二條中的“個人”;將“可以”修改為“可以以”。
七、第十三條中的“初步論證”修改為“初步評估論證”;市人民政府部門后增加“、直屬機構”。
八、第十六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建議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增加“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出的地方性法規建議項目,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匯總后送交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作為該條第二款。
九、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規章年度制定計劃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并監督執行,不得擅自調整。”
十、刪去第十八條第三款中的“直接”。
十一、刪去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第十六條”。
十二、第二十條“地方性法規”后增加“草案”。
十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或者”修改為“和”。
十四、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報送審查前”中的“起草”;將該條第二款中的“市場主體”修改為“經營者”、“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修改為“應當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十五、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增加“并征求市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意見”。
十六、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的“或組織起草”,將“起草單位”修改為“其他相關單位”。
十七、刪去第三十四條中的“規定”。
十八、第三十五條增加“立法后評估”。
根據以上修改,對條、款、項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