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發展若干規定
上海市浦東新區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發展若干規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上海市浦東新區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發展若干規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浦東新區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發展若干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5年3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3月27日
上海市浦東新區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發展若干規定
(2025年3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提升自由貿易賬戶系統功能,促進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現資金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浦東新區區域,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與境外間依法有序自由流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自貿試驗區內開展自由貿易賬戶業務及相關促進保障工作。
第三條本市支持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在滬機構開展本外幣協調監管,加強自由貿易賬戶日常管理,指導、推動業務創新,根據職責制定并解釋自由貿易賬戶相關業務規則等。
市地方金融部門、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推動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發展,并為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發展提供支持保障。
第四條市地方金融部門、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由貿易賬戶相關工作協同機制,配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根據業務管理職責分工,指導金融機構依托自由貿易賬戶開展各項業務。
第五條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本市支持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經營主體通過自由貿易賬戶辦理業務,探索資金跨境自由流動和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實現高水平貿易投資便利化、自由化。
第六條本市鼓勵境外企業開立自由貿易賬戶,進行投融資等活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結合企業需求,探索提供商業可持續、風險可控的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審查開戶證明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優化自由貿易賬戶的開戶手續。
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擴大跨境收付業務的網上銀行和其他數字化服務的覆蓋范圍,提升業務辦理功能,實現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的數字化辦理。
第九條資金在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外賬戶、境外機構境內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之間以及自由貿易賬戶之間可以依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規定自由劃轉。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依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開立的自由貿易賬戶與其開立的境內其他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之間資金劃轉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自由貿易賬戶,為跨國企業集團內本外幣頭寸集中管理和風險對沖、集團內以及供應鏈上經常項下集中和軋差收付、依托自貿試驗區內和境外市場的短期財務管理,提供本外幣一體化的金融服務。
第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內的分支機構發放非居民并購貸款時,按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制定的非居民并購貸款業務指引,可以適當放寬貸款比例、還款期限等限制。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從事大宗商品生產或者跨國貿易的企業應當委托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并具有境外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境內期貨經營機構依托自由貿易賬戶,以跨境人民幣形式開展對沖現貨進出口的跨境套期保值業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針對開展跨境套期保值業務的大宗商品生產或者跨國貿易的企業,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在人民幣期貨和現貨交易資金合規管理的前提下,為企業通過自貿試驗區內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期貨經營機構自貿試驗區內分支機構的自由貿易賬戶,提供一定限額內套期保值項下的保證金和期貨收益資金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
第十四條在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管和指導下,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為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通過自由貿易賬戶開展涉及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境內直接投資,提供適配的跨境金融服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提供前款所規定的跨境金融服務時,應當審核業務的真實性并記錄資金用途,防范資金非法和異常流動。
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為開立自由貿易賬戶的境外個人提供與非居民賬戶的自由劃款服務,以及與自貿試驗區內居民賬戶涉及薪酬匯劃、就醫、旅游等工作生活方面和有關部門同意的其他資金結算便利服務。
第十六條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配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建立自由貿易賬戶創新容錯機制,保障改革創新,盡職免責。
第十七條市地方金融部門、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根據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授權,依法對金融機構開展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進行監督管理,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第十八條市地方金融部門、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組織開展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發展規劃研究等工作。
市地方金融部門、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支持相關金融學會、行業協會等開展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相關工作。
市地方金融部門、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會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開展自由貿易賬戶業務培訓、宣傳等工作。
第十九條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浦東新區范圍以外)開展自由貿易賬戶業務及相關促進保障工作,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