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
贛府廳發〔2025〕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檢查工作質效,確保行政檢查于法有據、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精準高效,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規范行政檢查管理
(一)審定公告行政檢查主體。實施行政檢查的主體包括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組織。政府議事協調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中介機構等不得實施行政檢查。2025年5月底前,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結合行政執法主體清單調整,依法確認行政檢查主體資格,報經本級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告。鄉鎮、街道等行政檢查主體由所屬縣級政府公告。(責任單位:省司法廳及其他省級行政執法部門,各市、縣〔區〕政府。以下責任單位均包括各市、縣〔區〕政府,不再列出)
(二)依法明晰行政檢查職責。各級行政執法主體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厘清涉企行政檢查權行使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涉企行政檢查權可以由不同層級行使的,省級行政執法主體要依法合理確定本系統不同層級執法主體的檢查職責、檢查范圍或檢查對象,明確多層級協調聯動檢查機制,從源頭上避免各級行政執法主體對同一企業的同一執法事項進行重復檢查、多頭檢查。(責任單位: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三)清理公布行政檢查事項。各級行政執法主體要以權責清單為基礎,梳理本領域現有的涉企行政檢查事項,編制事項目錄,經本單位合法性審查并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后,于2025年5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目錄內容包括行政檢查事項名稱、實施依據、實施主體等。行政檢查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對法定依據發生變化的要及時調整,對沒有實際成效的要予以取消,對交叉重復的要精簡整合。(責任單位: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四)統一規范行政檢查標準。省級行政執法主體要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印發公布本領域行政檢查標準之日起30日內,梳理行業監管風險點和行政檢查要點,統一本行政執法領域涉企行政檢查事項的檢查標準。發現不同領域行政檢查標準相互沖突的,要按照規定提請省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協調。(責任單位: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五)編制報備行政檢查計劃。各級行政執法主體綜合上級部署和本地實際,于每年3月底前科學合理編制本年度行政檢查計劃,明確檢查事項、檢查范圍、檢查方式、檢查比例、檢查頻次、時間安排以及實施主體等。除因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發起或應企業申請實施的行政檢查外,所有涉企行政檢查均須納入計劃管理。涉企行政檢查計劃必須在印發之日起30日內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鄉鎮、街道行政檢查計劃報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市、縣(區)級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檢查計劃還須報上一級行政執法主體備案。備案后因故調整的,調整后的計劃要重新備案。(責任單位:省司法廳及其他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六)加強綜合統籌協調。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執法主體對同一企業實施多項檢查的,原則上應合并一次進行;不同行政執法主體針對同一企業在相近時段內實施檢查的,原則上應跨部門聯合檢查。行政執法主體要明確專門機構負責本單位涉企行政檢查計劃的匯總審核、檢查事項人員的協調整合。跨部門綜合監管事項的牽頭部門負責會同相關主管部門落實綜合監管事項的聯合檢查要求。市、縣(區)政府要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政執法主體涉企行政檢查的統籌協調,依托信息化平臺整合檢查對象相同、內容相關、時段相近的計劃,組織實施“綜合查一次”。(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政務服務辦及其他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二、嚴格行政檢查實施
(七)按計劃啟動行政檢查工作。除因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發起或應企業申請實施的行政檢查外,各級行政執法主體要按已備案的行政檢查計劃實施涉企行政檢查。入企實施現場檢查前,要制定具體檢查方案并報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批準,不得僅由內設機構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的,行政執法人員要及時報告并在實施檢查后2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責任單位: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八)嚴格遵循行政檢查程序。實施行政檢查時,要出具檢查通知書,載明檢查依據、檢查事項、檢查時間、檢查人員等內容。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檢查須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嚴禁未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實施行政檢查。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告知檢查對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需要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必須依法實施。根據工作需要,行政執法主體可以邀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專家等第三方對行政檢查予以協助,為行政執法人員提供專業參考意見。(責任單位: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九)認真做好行政檢查記錄。入企檢查要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如實記錄檢查內容、發現的問題等情況,對未發現違法行為、違法隱患的,也要做好記錄。對現場檢查、隨機抽查、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對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要推行全程音像記錄。(責任單位: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十)規范行政檢查結果處理。行政檢查結束后,要將行政檢查結果及時告知檢查對象。在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依法責令改正的,行政執法主體要跟進指導督促相關企業全面落實整改要求。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行政檢查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文書、證據材料等必須進行歸檔。(責任單位: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十一)健全案件移送機制。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嚴禁違規實施異地檢查。行政執法主體實施涉企行政檢查過程中,發現本單位對違法行為不具有管轄權的,要立即將違法行為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主體,法律、法規、規章對移送時限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辦理。(責任單位: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十二)依法部署專項檢查。根據監管的客觀需要,針對安全生產、生態環境、食品藥品、醫療衛生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和本地區、本行業的突出問題,可以部署專項檢查。專項檢查實行年度數量控制,行政執法主體評估確需部署的,擬訂專項檢查計劃,經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報縣級以上政府或實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級行政執法主體批準。經批準的專項檢查計劃可以納入年度行政檢查計劃一并報送備案,也可以單獨報送備案。專項檢查計劃要向社會公布。(責任單位: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三、優化行政檢查效果
(十三)完善行政檢查方式方法。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堅持“無事不擾”原則,能通過書面核查、信息共享、智能監管等方式監管的,不作入企現場檢查。堅決杜絕亂檢查,除有法定依據外,不得將入企檢查作為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為的前提條件。大力推進精準檢查,建立健全以信用評價、風險等級為基礎的分級分類檢查制度,對信用良好、風險較低、合規體系健全、評價良好的企業,合理降低檢查頻次。(責任單位: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十四)探索建立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行政執法主體在執法各環節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受到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并作出有效防范、處置,依法降低行政檢查等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負面影響。開展現場行政檢查,要根據企業的行業特征,采取干擾盡量小的方式實施;能夠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掌握的信息材料,不得要求企業提供。(責任單位: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十五)支持引導企業加強合規建設。行政執法主體聚焦本地區、本行業的重點產業、領域,梳理個案中的高頻違法點,編制企業合規指引。結合日常監管開展精準普法,宣講合規指引內容并告知查詢渠道,對發現違法隱患的,主動開展合規指導、教育。推行在告知行政檢查結果時同步送達《合規建設提示書》,及時進行預警、提醒。(責任單位: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四、加強行政檢查監督
(十六)壓實各方監督責任。各級政府要將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納入法治政府建設重點任務部署推進,作為政府督查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監督落實。司法行政部門要強化行政執法監督,綜合運用備案管理、工作情況檢查、案卷評查等方式,督促行政執法主體嚴格落實各項要求。壓實行政執法主體內部層級指導監督職責,行政執法主體要加強所屬機構、派出機構及下級行政執法主體涉企行政檢查的指導監督,并將涉企行政檢查制度標準等納入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必訓內容。(責任單位:省司法廳及其他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十七)加快推行掃碼入企。在涉企現場檢查過程中,實行入企檢查“統一賦碼、亮碼實施、記錄備查”。行政執法人員進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場所開展現場檢查時必須主動亮碼,檢查對象可以通過掃碼核驗檢查信息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并對檢查情況進行評價。檢查結束后要將檢查內容、結果等數據實時上傳至行政執法監督信息系統。因突發情況開展臨時檢查等特殊原因無法事先申領賦碼的,在實施檢查后2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政務服務辦及其他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十八)強化數據賦能監督。按照“一部門一系統”原則,依托江西省數字政府建設體系,加快推進全省行政執法監督信息系統建設。行政執法主體要積極協同,打通平臺,將實施涉企行政檢查產生的數據,全量、準確、實時、統一歸集至全省行政執法監督信息系統,實現應歸盡歸,杜絕體外循環。要運用大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快速預警多頭檢查、重復檢查、高頻次檢查等行為,對普遍、高發問題進行及時監督。(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政務服務辦、省市場監管局及其他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十九)拓寬投訴舉報監督渠道。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信息共享機制,在12348江西法網開設“有法幫你—執法監督批評建議平臺”,同時發揮好工商聯等在企業反映問題線索方面的作用。行政執法主體要主動公布郵箱、電話等投訴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各渠道收集、轉辦的行政執法問題線索,每季度將受理和處理情況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及營商辦。司法行政部門、營商辦對行政執法主體受理和處理企業投訴舉報情況進行重點監督。(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政務服務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聯及其他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二十)嚴肅責任追究。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檢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檢查事項和標準實施檢查、未按照規定程序實施檢查、擅自部署專項檢查、超過行政檢查年度頻次上限實施檢查,以及違反“五個嚴禁”“八個不得”要求亂檢查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及時責令改正。對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或者相關責任人,進行公開約談;對企業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直接督辦并予以通報曝光;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行政執法主體要建立健全行政檢查責任追究、盡職免予問責機制,細化相關情形和程序。(責任單位:省司法廳及其他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各地各部門要對照重點任務,狠抓工作落實,加強改革創新,持續跟蹤問效,切實解決涉企行政檢查中的突出問題,既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企,又要保證必要的檢查有效開展。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綜合協調和指導監督,跟蹤工作進展,總結經驗做法,重大事項及時請示報告。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