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品牌建設促進條例
青島市品牌建設促進條例
山東省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青島市品牌建設促進條例
青島市品牌建設促進條例
(2025年2月26日青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培育與提升
第三章 扶持與保障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品牌建設,實施品牌強市戰略,大力發展新質生產力,引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領域的品牌培育、提升以及相關的扶持、保障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品牌,包括產品(服務)品牌、企業品牌、產業品牌、區域品牌等。
第三條 品牌建設堅持質量第一、創新引領的原則,發揮各類經營主體的作用,構建市場主導、政府推動、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的共建格局。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品牌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質量和品牌建設工作協調機制,整合優化品牌建設資源,協調解決品牌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品牌建設作為質量強市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推動品牌建設工作,并按照職責負責品牌相關質量監督、標準化、知識產權等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海洋發展、商務、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相關領域的品牌建設促進工作。
科學技術、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營經濟、金融、大數據發展管理、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開展品牌建設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品牌和城市融合發展,組織開展品牌日、質量月等活動,加強品牌公益宣傳,推廣品牌文化,弘揚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推動全社會形成品牌共創共享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培育與提升
第七條 鼓勵經營主體發揮品牌建設主體作用,制定品牌戰略規劃,加大品牌建設投入,建立品牌培育管理體系,培育具有市場競爭優勢的產品(服務)品牌、企業品牌。
第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品牌梯次培育工作機制,聚焦本地優勢產業和特色經濟,培育多層次、遞進式的品牌梯隊。
第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體系,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推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和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培育品質優良、特色突出、競爭力強的知名農產品品牌和農業品牌。
第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強化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要素資源保障,支持和引導企業以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為方向,采用先進制造模式,應用新型生產要素,培育具有國際國內知名度、美譽度和影響力的制造業品牌。
第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動提升建設工程標準化、工業化、信息化和精細化水平,培育安全、優質的建筑業品牌。
第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推動提升生產性服務業專業化水平,提高生活性服務業品質,推進服務業標準化建設,培育知名服務品牌。
第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推動旅游業態創新,支持開發海上旅游項目,推進歷史城區整體性保護與活化利用,推動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培育文化特色鮮明的旅游休閑街區品牌和新場景品牌。
第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推動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品牌建設,培育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創新能力強的中小企業品牌,以及知名、特色、優質、新興個體工商戶品牌。
鼓勵大型企業通過協作配套、協同創新、共建載體、資源共享等方式,帶動和促進中小企業品牌建設。
第十五條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老字號保護傳承和創新發展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老字號認定,支持老字號企業創新產品(服務)。
鼓勵老字號進行保護性商標注冊。支持將老字號傳統技藝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全市重點產業鏈,加強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的協同協作,打造發展潛力大、競爭優勢明顯的特色產業品牌。
支持產業基地、重點園區、專業市場等聯合開展品牌創建,培育形成技術質量優勢突出、產業鏈融通發展的產業集群品牌。
第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地理標志運用、保護和管理,推動地理標志與特色產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傳承、鄉村振興等有機融合。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受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產地范圍、質量特色、標準符合性、專用標志使用等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青島優品”區域品牌建設,提高區域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青島優品”區域品牌的管理維護,建立完善使用、監測、保護、退出等機制。
支持產業聯盟、行業協會、經營主體等共建區域品牌。支持區域品牌申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
第十九條 鼓勵經營主體創新質量管理模式,推進質量管理數字化、智能化,完善質量安全預警、追溯、售后服務體系,建立首席質量官、首席品牌官等制度,提升質量管理能力和水平。
鼓勵經營主體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二十條 鼓勵經營主體加強科技創新,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可控知識產權,推動科技創新與品牌建設融合發展,提升品牌科技含量。
第二十一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經營主體樹立品牌發展綠色導向,推行綠色設計、綠色制造、綠色建造,發展綠色供應鏈,促進品牌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 鼓勵經營主體挖掘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節慶文化、地域文化價值內涵,將其融入品牌建設,持續增加品牌文化價值。
第二十三條 鼓勵經營主體創新品牌營銷業態,拓展品牌體驗場景,參加國內外品牌展覽展銷、合作交流等活動,加大品牌宣傳和推廣力度。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利用城市公共空間、新聞媒體、互聯網傳播平臺等,加強優質品牌和品牌文化宣傳,并支持優質品牌企業參與重大交流活動,融入城市形象塑造。
第二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支持經營主體開展商標、專利海外布局,提高品牌國際化運營能力。
支持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先行先試,搭建品牌國際化渠道和平臺,發揮品牌建設示范引領作用。
第三章 扶持與保障
第二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品牌建設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用好相關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發揮資金激勵、保障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品牌建設。
第二十六條 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會同金融部門,建立健全品牌增信融資制度。
鼓勵金融機構將品牌價值納入企業信用指標體系和授信參考因素,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加大對品牌建設的融資支持。
第二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計量、標準、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質量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質量基礎設施分級分類管理,為品牌建設提供基礎支撐。
支持計量、標準、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等專業服務機構發展,鼓勵專業服務機構為經營主體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品牌人才納入相關專業人才序列,并按照有關規定在落戶、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給予支持。
支持經營主體引進和培養品牌人才,實施品牌人才提升計劃,鼓勵經營主體與專業機構、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合作開展品牌管理專業培訓。
第二十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經營主體品牌建設需求,開展質量診斷、咨詢培訓、供需對接、品牌推介等活動,為經營主體品牌培育管理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設品牌數字化管理平臺,推動質量、品牌等數據資源的開放、共享和利用。
第三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品牌標準體系建設,鼓勵品牌建設標準研究和標準化活動國際合作。
第三十二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加強品牌理論、價值評價研究,建立健全品牌價值評價標準,推動品牌價值評價和結果應用。
第三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品牌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品牌信用信息收集和公開公示等制度,健全對經營主體的品牌信用激勵和分類管理。
第三十四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為成員提供品牌建設信息咨詢、宣傳推廣、權益保護、糾紛調解等服務,促進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三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為品牌建設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查詢、培訓和侵權風險預警、維權援助等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完善品牌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及時核實處理投訴舉報并將核實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七條 本市建立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相銜接的品牌保護體系,依法查處侵犯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支持經營主體依法維護自身品牌權益。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推進品牌保護的快速響應和協同協作,健全品牌違法線索通報、案件移送、執法聯動、檢驗鑒定結果互認等制度。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 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