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災害性天氣應對辦法
蕪湖市災害性天氣應對辦法
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政府
蕪湖市災害性天氣應對辦法
蕪湖市災害性天氣應對辦法
(2024年12月25日蕪湖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災害性天氣應對工作,避免和減輕災害性天氣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安徽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低溫、高溫、干旱、霜凍、大霧、連陰雨、結(積)冰和強對流等災害性天氣的應對工作。
第三條 災害性天氣應對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應對、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災害性天氣應對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災害性天氣的應對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做好災害性天氣應對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要求,落實災害性天氣應對措施,做好必要的應急演練,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情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通報有關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向氣象災害影響區域發布安全風險提示;負責組織協調氣象災害應急救援,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水務部門負責與氣象主管機構、應急管理部門聯合發布山洪災害氣象預警;承擔臺風、暴雨、干旱等災害影響期間,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指導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
水文機構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和洪水預報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城市管理、海事、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災害性天氣應對工作。
第六條 災害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組織群眾開展自救與互救等先期處置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災害性天氣應對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后開展自救和互救。
對在災害性天氣應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災害性天氣應對的人力、物力、財力等保障工作。
本市實行氣象監測設施統籌規劃和資源共享,優化布局、統一標準,提高氣象災害綜合監測能力和社會效益。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做好災情收集統計、險情信息報送、災情應急救助等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并根據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應急力量有序發展,為各類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搶險救援裝備和通信設備。鼓勵和支持志愿者參與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幫助群眾做好災害性天氣應對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災害性天氣應對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應急避險能力。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災害性天氣應對知識科普宣傳,依法參加災害性天氣應對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示。預警信號內容主要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災害類別、預警信號級別、影響時間、影響范圍、防御指南等。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警信號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教育、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會同本級氣象主管機構,建立健全災害性天氣信息共享機制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快速傳播渠道。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和通報有關部門;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并按照規定發布、報告和通報。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災害性天氣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通過網絡、手機短信、顯示屏、應急廣播等多種渠道及時向公眾傳播,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發布和傳播方式。
廣播電視、網絡媒體、通信運營商等媒介應當通過滾動字幕、加開視頻窗口等形式及時、準確向公眾廣泛傳播災害性天氣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學校、醫院、商場、機場、車站、港口、體育場館、旅游景點、城市軌道交通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收到災害性天氣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公眾廣播、警報器等設施,及時向公眾傳播。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網絡、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級別和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具備條件的,應當進行網絡直報或者自動速報。
超出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支援請求。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給予指導支持,或者直接組織處置。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及時請求省人民政府支持。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級別,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藍色、黃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后,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研判氣象災害影響,向氣象災害影響重點區域發布安全風險提示,提出防范應對建議。相關單位應當加強防災巡查排險。
橙色及以上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部署和開展下列工作:
(一)向受氣象災害影響重點區域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技術人員,指導災害應對工作;
(二)指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三)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設備、工具,受災害影響區域準備應急設施和應急避難、封閉隔離、緊急醫療救治等場所,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四)做好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等救災物資調用的準備,保障轉移人員的基本生活;
(五)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醫療衛生、廣播電視、氣象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六)及時向社會發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七)加強對重點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防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八)及時將預警信號通知危險區域人員,視情況組織人員轉移、撤離、疏散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九)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災害性天氣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十)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災害信息,并加強相關信息報道的管理;
(十一)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必要措施;
(十二)向上級政府和毗鄰地區請求支援;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措施。
在臺風、暴雨、暴雪和強對流等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危害程度,依法采取停工、停業、停課、交通管制等措施。情況緊急時,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企業、學校等,應當及時動員并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
第十五條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接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結合自身情況,采取下列相應的應對措施:
(一)人員密集場所及勞動密集型企業接收到臺風、暴雨、暴雪、強對流、大風等預警信號時,應當為因天氣原因滯留的人員提供臨時安全避險場所,必要時采取停工停課停業等相應的安全措施。
(二)在建工程施工單位接收到臺風、暴雨、強對流、大風等預警信號時,應當對施工設施設備和工作生活臨時設施等采取加固措施,地下工程施工應當嚴密監視地質變化和施工支護體系變化,必要時停止高空和戶外作業;接收到高溫預警信號時,應當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必要時停止戶外露天作業。
(三)易燃易爆類單位接收到臺風、強對流、大風等預警信號時,應當采取停止戶外作業、切斷危險電源等防御措施;接收到高溫預警信號時,應當對生產、充裝、儲存設施和運輸工具采取隔熱降溫措施,必要時停止戶外露天作業。
(四)旅游景區、主題公園、風景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重點單位接收到臺風、暴雨、強對流、大風等預警信號時,應當及時向游客發出警示信息,適時采取關閉相關區域、停止營業、組織人員避險等措施。
(五)在水域從事捕撈、運輸、開采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接收到臺風、暴雨、暴雪、大風、大霧、強對流等預警信號時,應當及時要求船舶和相關人員采取停止作業、回港避險等措施。
第十六條 負責災害、事故處置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規定及時發布應急處置相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氛圍。
第十七條 災害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核災報災、人員安置和救助、補償、撫慰、撫恤等工作,妥善解決災害性天氣應對中產生的矛盾糾紛,組織災害發生地盡快恢復社會秩序。
第十八條 應急處置結束后,災害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劃,盡快修復受損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供排水、供氣、輸油、醫療衛生、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加強對受災單位和個人的指導服務,幫助受災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在災害性天氣應對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
(一)強對流,包括雷電、短時強降水、冰雹、雷雨大風和龍卷天氣。
(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由市、縣(市)區氣象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災害性天氣提前1小時至3天發布的警示類信息。
(三)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是指在發生災害性天氣時,容易直接或者間接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