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3 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3 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3 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25〕4號
現公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25年3月21日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3 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半年度報告。
第三條 本準則的規定是對公司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公司均應當披露。
公司可以結合自身特點,以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方式披露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決策有用的信息,披露的信息應當保持持續性,不得選擇性披露。
第四條 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的,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并說明修改原因。
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后續無進展或變化的,公司可以僅披露相關情況概述,并提供臨時報告披露網站的查詢索引和披露日期。
第五條 公司按照本準則規定擬披露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依規豁免披露。公司在編制和披露半年度報告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不得泄露國家保密信息。
第六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證的方法,對半年度報告相關部分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
第七條 公司半年度報告的全文應當遵循本準則第二章的要求進行編制和披露。
公司半年度報告摘要應當遵循本準則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進行編制和披露。
半年度報告的報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的期間。
第八條 同時在境內和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證券市場對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要求與本準則不同,應當遵循報告內容從多不從少、報告要求從嚴不從寬的原則,并應當在同一日公布半年度報告。
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及其衍生證券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應當同時編制半年度報告的外文譯本。
第九條 公司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公司在編制半年度報告時應當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半年度報告中引用的數字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通常指人民幣金額,并以元、千元、萬元、百萬元或億元為單位;
(二)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半年度報告外文譯本的,應當保證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報告分別以中、英(或日、法、俄)文編制,在對中外文文本的理解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三)半年度報告封面應當載明公司的中文名稱、“半年度報告”字樣、報告期間,也可以載明公司的外文名稱、徽章、圖案等。半年度報告的目錄應當編排在顯著位置;
(四)公司可以在半年度報告正文前刊載宣傳本公司的照片、圖表或致投資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詞句、題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詐、誤導或內容不準確、不客觀的詞句;
(五)公司編制半年度報告時可以圖文并茂,采用柱狀圖、餅狀圖等統計圖表,以及必要的產品、服務和業務活動圖片進行輔助說明,提高報告的可讀性;
(六)公司編制半年度報告應當遵循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行業分類的有關規定,公司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業分類數據、資料作為參考。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將半年度報告全文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依法開辦的網站披露,將半年度報告摘要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披露。
公司可以將半年度報告刊登在其他媒體上,但不得早于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披露的時間。
第十二條 半年度報告內容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半年度報告不得披露。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信息應當經審計委員會事前審核,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后提交董事會審議。
董事無法保證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半年度報告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審計委員會成員無法保證半年度報告中財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審計委員會審核半年度報告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半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上市公司應當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前款規定發表意見,應當遵循審慎原則,其保證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責任不僅因發表意見而當然免除。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特殊行業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公司應當遵循其規定。
行業主管部門對特殊行業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公司在編制和披露半年度報告時應當遵循其規定。
第二章 半年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 重要提示、目錄和釋義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文本扉頁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會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保證半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
如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半年度報告內容存在異議或無法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半年度報告重要提示中應當聲明××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并陳述理由,請投資者特別關注。同時,單獨列示未出席董事會審議半年度報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審計并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半年度報告重要提示中應當聲明××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帶有強調事項段、持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錯報說明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對相關事項已有詳細說明,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如半年度報告涉及未來計劃等前瞻性陳述,同時附有相應的警示性陳述,半年度報告重要提示中應當聲明該計劃不構成公司對投資者的實質承諾,投資者及相關人士均應當對此保持足夠的風險認識,并且應當理解計劃、預測與承諾之間的差異。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提示需要投資者特別關注的重大風險,并提示投資者注意閱讀。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提示經董事會審議的報告期內的半年度利潤分配預案或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對可能造成投資者理解障礙以及具有特定含義的術語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釋,半年度報告的釋義應當在目錄次頁排印。
半年度報告目錄應當標明各章、節的標題及其對應的頁碼。
公司應當披露備查文件的目錄,包括:
(一)載有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的財務報表;
(二)載有會計師事務所蓋章、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的審計報告原件(如有);
(三)報告期內公開披露過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他證券市場公布的半年度報告。
第二節 公司簡介和主要財務指標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披露如下內容:
(一)公司的中文名稱及簡稱,外文名稱及縮寫(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的姓名、聯系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四)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簡稱和股票代碼。
以下事項在報告期內發生變更并已在臨時報告披露的,公司應當列明披露相關信息的網站查詢索引及日期:
(一)公司注冊地址及歷史變更情況,公司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公司網址、電子信箱;
(二)公司披露半年度報告的證券交易所網站和媒體名稱及網址,公司半年度報告備置地;
(三)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采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報告期末和上年末(或報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間)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及變動比率,包括但不限于:總資產、營業收入、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
同時發行人民幣普通股及境內上市外資股或(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若按不同會計準則計算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和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存在重大差異,應當列表披露差異情況并說明主要原因。
公司在披露“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時,應當同時說明報告期內非經常性損益的項目及金額。
存在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的公司,可以披露扣除股份支付影響后的凈利潤。
上述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應當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2 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年度報告準則》)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其他有關信息披露規范的相關規定計算和披露。
第三節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簡要介紹報告期內公司所屬行業發展情況、主要業務、主要產品及其用途、經營模式、市場地位、主要的業績驅動因素等發生的主要變化情況。
報告期內公司新增重要非主營業務的,應當說明經營模式、戰略考慮、經營數據及生產經營是否具有可持續性、是否存在風險因素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公司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中應當對業務經營信息和財務報告的數據,以及報告期內發生和未來將要發生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與分析,以有助于投資者了解其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未來可能的變化。公司可以運用逐年比較、數據列表或其他方式對相關事項進行列示,以增進投資者的理解。公司披露管理層討論與分析應當遵守《年度報告準則》第二十三條所列原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核心競爭力(包括核心管理團隊、關鍵技術人員、專有設備、專利、非專利技術、特許經營權、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探礦權、采礦權、獨特經營方式和盈利模式、允許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資源要素或作為被許可方使用他人資源要素等)的重要變化及對公司所產生的影響。發生因核心管理團隊或關鍵技術人員離職、設備或技術升級換代、特許經營權喪失等導致公司核心競爭力受到嚴重影響的,公司應當詳細分析,并說明擬采取的相應措施。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分析報告期內的主要經營情況,并應當披露對報告期內的主要經營情況產生重大影響以及未來會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對重大事項的披露應當完整全面,不能有選擇地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要經營業務。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成本、費用、研發投入、現金流等項目,需要提示變化并結合行業發展、業務經營等情況分析變化的原因。若公司業務類型、利潤構成或利潤來源發生重大變動,應當詳細說明;
(二)若本期公司利潤構成或利潤來源的重大變化源自非主要經營業務,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資產減值、營業外收支等,應當詳細說明涉及金額、形成原因、是否具有可持續性;
(三)資產及負債狀況。若報告期內公司資產構成(貨幣資金、應收款項、合同資產、存貨、投資性房地產、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使用權資產、短期借款、合同負債、長期借款、租賃負債等占總資產的比重)與上年末相比發生重大變動,應當說明產生變化的主要影響因素。若境外資產占比較高,應當披露境外資產的形成原因、資產規模、運營模式、收益狀況等。鼓勵公司結合各項營運能力和償債能力的財務指標進行分析。
公司應當披露截至報告期末的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能變現、無法變現、無法用于抵償債務的情況,以及主要資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受到其他限制的情況和安排;
(四)投資狀況。公司應當介紹本半年度投資情況,分析報告期內公司投資額同比變化情況。
1.對報告期內獲取的重大的股權投資,公司應當披露被投資公司名稱、主要業務、投資份額和持股比例、資金來源、合作方、投資期限、產品類型、預計收益、本期投資盈虧、是否涉訴等信息。
2.對報告期內正在進行的重大的非股權投資,公司應當披露項目本半年度和累計實際投入情況、資金來源、項目的進度及預計收益。若項目已產生收益,應當說明收益情況;未達到計劃進度和收益的,應當說明原因。
3.對報告期內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境內外股票、基金、債券、信托產品、期貨、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資產的初始投資成本、資金來源、報告期內購入或售出及投資收益情況、公允價值變動情況等進行披露;
(五)重大資產和股權出售。公司應當簡要分析重大資產和股權出售事項對公司業務連續性、管理層穩定性的影響。公司應當說明上述事項是否按計劃如期實施,如已實施完畢,應當說明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以及所涉及的金額及其占利潤總額的比例;如未按計劃實施,應當說明原因及公司已采取的措施;
(六)主要控股參股公司分析。公司應當介紹主要子公司的主要業務、注冊資本、總資產、凈資產、凈利潤,本半年度取得和處置子公司的情況,包括取得和處置的方式及對公司整體生產經營和業績的影響。如來源于單個子公司的凈利潤或單個參股公司的投資收益對公司凈利潤影響達到10%以上,還應當介紹該公司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利潤等數據。若單個子公司或參股公司的經營業績同比出現大幅波動,且對公司合并經營業績造成重大影響,公司應當對其業績波動情況及其變動原因進行分析。
若主要子公司或參股公司的經營業績未出現大幅波動,但其資產規模、構成或其他主要財務指標出現顯著變化,并可能在將來對公司業績造成影響,也應當對變化情況和原因予以說明;
(七)公司控制的結構化主體情況。公司存在其控制下的結構化主體時,應當介紹公司對其控制權方式和控制權內容,并說明公司從中可以獲取的利益和對其所承擔的風險。另外,公司還應當介紹結構化主體對其提供融資、商品或勞務以支持自身主要經營活動的相關情況。公司控制的結構化主體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 41 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中所規定的“結構化主體”。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針對自身特點,遵循關聯性原則和重要性原則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披露的內容應當充分、準確、具體,應當盡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風險因素對公司當期及未來經營業績的影響,并介紹已經或計劃采取的應對措施。
對于報告期內新增的風險因素,公司應當對其產生的原因、對公司的影響以及已經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進行分析。若分析表明相關變化趨勢已經、正在或將要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公司應當提供管理層對相關變化的基本判斷,盡可能定量分析對公司的影響程度。
第四節 公司治理、環境和社會
第二十五條 報告期如存在任期內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應當說明原因。
第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在審議半年度報告時擬定利潤分配預案、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的,公司應當說明上述預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審議程序的規定,是否充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否由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員工持股計劃或其他員工激勵措施在本報告期的具體實施情況。第二十八條 納入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應當按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要求,在生態環境部門設立的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披露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上市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中披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納入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中的企業數量、企業名稱,并提供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查詢索引。第二十九條 鼓勵公司積極披露報告期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鄉村振興等工作具體情況。
第五節 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履行完畢的,以及截至報告期末超期未履行完畢的,由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公司等承諾相關方作出的承諾事項。承諾超期未履行完畢的,應當詳細說明未完成履行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計劃。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發生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情況的,應當充分披露相關的決策程序,以及占用資金的期初金額、發生額、期末余額、占用原因、預計償還方式及清償時間。
第三十二條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對外擔保決議程序訂立擔保合同的,應當詳細披露擔保金額、擔保對象、違規原因、已采取的解決措施及進展、后續解決措施及預計解決時間。
第三十三條 公司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審計的,公司應當披露聘任審計半年度財務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及報告期內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情況。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司應當披露解聘原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公司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審計,并被出具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 14 號—非標準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規定,針對非標準意見涉及的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上年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應當就所涉及事項的變化及處理情況作出說明。
第三十四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破產重整相關事項,包括相關主體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以及公司重整期間發生的法院裁定結果及其他重大事項。執行重整計劃的公司應當說明計劃的具體內容及執行情況。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已在上一年度報告中披露,但尚未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應當披露案件進展情況、涉及金額、是否形成預計負債,以及對公司未來的影響。對已經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應當披露案件執行情況。
如報告期內公司無重大訴訟、仲裁,應當明確說明“本報告期內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第三十六條 報告期內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說明原因或結論:
(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二)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其他有權機關重大行政處罰;
(三)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被紀檢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四)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其他有權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和被證券交易所采取紀律處分的情況,若涉及限期整改要求,公司應當披露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況。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誠信狀況,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若對于某一關聯方,報告期內累計關聯交易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報告期末凈資產值5%以上(科創板公司披露標準為報告期內累計關聯交易總額在 3000 萬元以上且占公司報告期末總資產或市值 1%以上),應按照以下發生關聯交易的不同類型分別披露。
(一)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至少應當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價格、交易金額、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結算方式;可獲得的同類交易市價,如實際交易價與市價存在較大差異,應當說明原因。大額銷貨退回需披露詳細情況。
公司按類別對報告期內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進行總額預計的,應當披露日常關聯交易事項在報告期內的實際履行情況;
(二)資產或股權收購、出售發生的關聯交易,至少應當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資產的賬面價值、評估價值、交易價格、結算方式及交易對公司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影響情況,交易價格與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如相關交易涉及業績約定,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的業績實現情況;
(三)公司與關聯方共同對外投資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至少披露以下內容:共同投資方、被投資企業的名稱、主營業務、注冊資本、總資產、凈資產、凈利潤、重大在建項目的進展情況;
(四)公司與關聯方存在債權債務往來或擔保等事項的,應當披露形成原因,債權債務期初余額、本期發生額、期末余額,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五)公司與存在關聯關系的財務公司、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與關聯方之間存在存款、貸款、授信或其他金融業務的,應當至少披露以下內容:每日最高存款限額、存款利率范圍、期初余額、發生額、期末余額;貸款額度、貸款利率范圍、期初余額、發生額、期末余額;授信總額、其他金融業務額度及實際發生額等情況;
(六)其他重大關聯交易。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報告期內發生或以前期間發生但延續到報告期的托管、承包、租賃其他公司資產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賃公司資產的事項,且該事項為公司帶來的損益額達到公司當年利潤總額的 10%以上時,應當詳細披露有關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有關資產的情況,涉及金額、期限、損益及確定依據,同時應當披露該損益對公司的影響;
(二)重大擔保。報告期內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畢的擔保合同,包括擔保金額、擔保期限、擔保對象、擔保類型(一般擔保或連帶責任擔保)、擔保物(如有)、反擔保情況(如有)、擔保的決策程序等。對于未到期擔保合同,如果報告期內發生擔保責任或有證據表明有可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應當明確說明;
(三)其他重大合同。列表披露合同訂立雙方的名稱、簽訂日期、合同標的所涉及資產的賬面價值、評估價值、相關評估機構名稱、評估基準日、定價原則以及最終交易價格等,并披露截至報告期末合同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披露其他在報告期內發生的《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所規定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會判斷為重大事件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公司的子公司發生的本節所列重大事項,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同公司的重大事項予以披露。
第六節 股份變動及股東情況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對公司股份變動報告規定的內容與格式編制并披露公司股份變動情況。
如報告期內公司存在證券發行與上市情況,應當列明披露相關信息的網站查詢索引及日期。
第四十三條 公司股東數量及持股情況,按照中國證監會對公司股份變動報告規定的格式進行編制,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一)截至報告期末的普通股股東總數、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總數(如有)及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總數(如有);
(二)截至報告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的名稱、報告期內股份增減變動的情況、報告期末持股數量、所持股份類別及所持股份質押、標記或凍結的情況。如持股5%以上的股東少于 10 人,則應當列出至少前 10 名股東的持股情況。投資者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應計入證券公司自有證券,并與其通過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證券數量合并計算。
如所持股份中包括無限售條件股份(或已上市流通股份)、有限售條件股份(或未上市流通股份),應當分別披露其數量。
如前 10 名股東中存在回購專戶,應當予以特別說明,但不納入前 10 名股東列示。
如前 10 名股東存在委托表決權、受托表決權、放棄表決權,應當予以說明。
如前 10 名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或屬于《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一致行動人,應當予以說明。
如有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為前10名股東,應當予以注明,并披露約定持股期間的起止日期。
如公司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披露截至報告期末擁有公司 5%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名稱、報告期內表決權變動的情況、報告期末表決權數量、表決權類別及表決權受到限制的情況。如擁有公司 5%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少于10 人,則應當至少列出公司表決權比例前 10 名的股東情況。
以上列出的股東情況中應當注明代表國家持有股份的單位和外資股東。公司在計算本條所指股東持股數額或比例時,僅計算普通股、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和特別表決權股份數量;
(三)現任及報告期內離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報告期內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權、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的變動情況。如為獨立董事,需單獨注明。
第四十四條 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報告期內發生變化的,應當簡要披露相關變化情況,并列明臨時報告披露相關信息的網站查詢索引及日期。第四十五條 發行優先股的公司披露半年度報告,應當披露優先股有關情況,具體要求參見本準則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半年度報告其他章節與上述規定要求披露的部分內容相同的,公司可以建立相關查詢索引,避免重復。
第四十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優先股的發行與上市情況,包括公開發行或向特定對象發行(非公開發行)的發行日期、發行價格和票面股息率、發行數量、上市日期、獲準上市交易數量、終止上市日期、募集資金使用進展及變更情況等。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發行優先股購買資產的,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披露。
公司優先股股東數量及持股情況,按照中國證監會對公司股份變動報告規定的格式進行編制,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一)截至報告期末的優先股股東總數;
(二)截至報告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優先股股份的股東名稱、報告期內股份增減變動的情況、報告期末持股數量、所持股份類別及所持股份質押或凍結的情況。如持股5%以上的優先股股東少于 10 人,則應當列出至少前10 名優先股股東的持股情況。如所持優先股在除股息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以外的其他條款上具有不同設置,應當分別披露其數量。
如前 10 名優先股股東之間,前10 名優先股股東與前10名普通股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或屬于《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一致行動人,應當予以說明。
以上列出的優先股股東情況中應當注明代表國家持有股份的單位和外資股東。
第四十七條 報告期內公司進行優先股回購或商業銀行發行的優先股轉換成普通股的,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關的回購或轉換情況:
(一)優先股的回購情況,包括回購期間、回購價格和定價原則、回購數量和比例、回購的資金總額以及資金來源、回購股份的期限、回購選擇權的行使主體、對公司股本結構的影響等,并披露相關的程序;
(二)優先股的轉換情況,包括轉股條件、轉股價格、轉換比例、轉換選擇權的行使主體,對公司股本結構的影響等,并披露相關的程序。
第四十八條 報告期內存在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公司應當披露相關表決權的恢復、行使情況,包括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數量、比例、有效期間、對公司股本結構的影響等,并披露相關的決議與程序。如果存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其他情形,應當予以說明。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披露對優先股采取的會計政策及理由,財務報表及附注中的相關內容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制定的有關財務報告規定進行編制。
第七節 債券相關情況第
五十條 本準則所稱債券包括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開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以及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公司披露半年度報告時,應當以專門章節披露債券相關情況,具體要求參見本準則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半年度報告其他章節與上述規定要求披露的部分內容相同的,公司可以建立相關查詢索引,避免重復。公司發行多只債券的,披露本章節相關事項時應當指明與債券的對應關系。
第五十一條 公司應當披露所有在半年度報告批準報出日存續的債券情況,包括:
(一)債券名稱、簡稱、代碼、發行日、起息日、到期日、債券余額、利率、還本付息方式、交易場所、投資者適當性安排(如有)、適用的交易機制、是否存在終止上市交易的風險(如有)和應對措施。
公司有逾期未償還債券的,應當說明未償還余額、未按期償還的原因及處置進展等情況;
(二)債券附發行人或投資者選擇權條款、投資者保護條款23等特殊條款的,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相關條款的觸發和執行情況;
(三)報告期內信用評級機構(如有)對公司或債券作出的信用評級結果調整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評級級別及評級展望變動,以及信用評級結果變化的原因等;
(四)擔保情況、償債計劃及其他償債保障措施在報告期內的現狀、執行、變化情況及變化情況對債券投資者權益的影響。
報告期內上述擔保情況、償債計劃及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披露變更后情況,說明變更原因,變更是否已取得有權機構批準,以及相關變更對債券投資者權益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 公司應當披露公司的相關下列情況,包括:
(一)公司報告期內合并報表范圍虧損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應當披露虧損情況、虧損原因以及對公司生產經營和償債能力的影響;
(二)公司存續面向普通投資者交易的債券的,應當采用數據列表方式,披露截至報告期末和上年末(或報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間)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但不限于: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EBITDA 全部債務比(EBITDA/全部債務)、利息保障倍數[息稅前利潤/(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資本化的利息支出)]、現金利息保障倍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現金利息支出+所得稅付現)/現金利息支出]、EBITDA利息保障倍數[EBITDA/(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資本化的利息支出)]、貸款償還率(實際貸款償還額/應償還貸款額)、利息償付率(實際支付利息/應付利息)等財務指標。
第八節 財務報告
第五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中披露比較式資產負債表、比較式利潤表和比較式現金流量表,以及比較式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和財務報表附注,各報表項目應包括報告期末數和上年末數(或報告期間數及上年同期數)。除提供合并財務報表外,還應當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務報表附注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制定的有關財務報告的規定編制。
第五十四條 半年度財務報告未經審計的,公司應當注明“未經審計”字樣。半年度財務報告已經審計的,公司應當披露審計意見類型;若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公司還應當披露審計報告正文。
第三章 半年度報告摘要
第一節 重要提示
第五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摘要顯著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報告摘要來自半年度報告全文,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未來發展規劃,投資者應當到××網站仔細閱讀半年度報告全文。”
如有個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重要提示中應當聲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請投資者特別關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如果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出具了非標準審計報告,重要提示中應當增加以下陳述:“××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帶有強調事項段、持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錯報說明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對相關事項亦有詳細說明,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第五十六條 公司應當提示董事會決議通過的本報告期利潤分配預案或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
第二節 公司基本情況第
五十七條 公司應當以簡易圖表形式披露如下內容:
(一)公司股票簡稱、股票代碼、股票上市交易所(若報告期初至報告披露日期間公司股票簡稱發生變更,還應當同時披露變更前的股票簡稱);
(二)公司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的姓名、辦公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當采用列表方式,提供截至報告期末和上年末(或報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間)公司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但不限于:總資產、營業收入、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表格中金額和股本的計量單位可采用萬、億(元、股)等,減少數據位數;基本原則是小數點前最多保留五位,小數點后保留兩位。
第五十九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末普通股股東總數、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總數(如有)及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總數(如有)、前 10 名股東情況。公司在計算上述持股比例時,僅計算普通股、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和特別表決權股份數量。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報告期內發生變化的,應當列明披露相關信息的網站查詢索引及日期。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末公司優先股股東總數及前10名股東情況。
如公司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披露截至報告期末公司表決權比例前 10 名的股東情況。
第六十條 公司應當列表披露所有在半年度報告批準報出日存續的債券名稱、簡稱、代碼、發行日、到期日、債券余額、利率,并披露公司報告期末和上年末資產負債率等財務指標。
第三節 重要事項
第六十一條 公司應當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報告期內公司經營情況的重大變化,以及報告期內發生的對公司經營情況有重大影響和預計未來會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四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準則所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關聯交易”“高級管理人員”“重大”“累計”等的界定,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準則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含本數,“超過”“少于”“低于”不含本數。
第六十四條 本準則自 202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 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 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21〕16 號)同時廢止。附件:半年度報告摘要披露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