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市城市綠化辦法
晉中市城市綠化辦法
山西省晉中市人民政府
晉中市城市綠化辦法
晉中市城市綠化辦法
(2024年12月9日晉中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管理,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城鎮開發邊界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充分挖掘晉中本土文化內涵,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全民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把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經費保障,把城市綠化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職責做好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市)負責城市綠化審批工作的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城市綠化相關審批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城市綠化科學研究,培育鄉土樹種,增加優質品種,防治外來物種入侵,保護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
市、縣(區、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先進技術和材料,使用節水耐旱植物,有序開展立體綠化,探索建立集雨型綠地,提高城市綠化品質。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樹木花草以及城市綠化設施的義務,對損害樹木花草以及城市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市、縣(區、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方式和途徑。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化專項規劃,并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報上一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綠化專項規劃應當遵循本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適應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并將主要內容納入本級詳細規劃。
城市綠化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布局均衡、方便可達、功能完善、全齡友好的原則,與文化、商業、體育、休閑、娛樂等功能設施相融合,明確綠化目標、控制原則、范圍、布局、功能、指標、綠地面積、樹種規劃,建設計劃和建設標準等。
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綠化專項規劃中確定的城市綠線應當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不得隨意變更。
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需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就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 城市綠化建設應當注重植物造景,以種植喬木為主,實行樹木與花草相結合。
城市綠化項目植物種植面積應當不低于綠地面積的百分之八十,采用鄉土植物數量的比例應當不低于綠地植物總數量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公路、河道、渠道、堤壩等廊道綠化,提高生態功能和景觀效果。
第十二條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綠化專項規劃,加大城市公園綠地和綠道等的建設力度。充分利用邊角地、空閑地,因地制宜規劃建設口袋公園、小微綠地等。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按照城市綠化專項規劃安排綠化用地。綠化用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所占居住區總用地面積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綠帶面積所占道路用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綠帶面積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新建、改造城市道路時要綜合考慮綠道和街頭帶狀游園建設;
(三)單位附屬綠地面積所占單位總用地面積的比例:
1.交通樞紐、倉庫、商業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2.學校、醫院、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活動場所、部隊等單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工業企業的附屬綠地面積和城市內河湖、濕地等水體及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五)公共綠地中綠化用地所占比例,按照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六)服務于城市綠化的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產綠地總面積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
舊城改造地區的綠化面積,可以按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指標降低五個百分點。
老舊小區改造應當合理安排綠地面積,改造后綠地面積少于原有面積的應當征求本小區居民意見。
第十四條 管線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地下管線外緣與行道樹樹干外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0.95米;
(二)電桿、消防設備等與樹干外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1.5米;
(三)在既有樹木上方建設架空電力線路或者在既有架空電力線路下方進行綠化,應當保持安全距離。其中,高壓輸電線路距離樹木的高度不得小于9米,種植植物其自然生長最終高度應當符合電力設施安全距離;
(四)其他架空線路以及地上地下設施未達到第三項規定的,應當采取措施,統籌兼顧樹木、線路和設施安全。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按照下列規定建設:
(一)城市公共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
(二)新建居住區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建設;
(四)鐵路、公路防護綠地和生產綠地由管理或者經營單位負責建設。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第十六條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同時審查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并征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進行規劃驗收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納入綜合驗收,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驗收,因季節等原因植物種植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完成的,應當于主體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
建設單位應當在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綠化工程相關資料報送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城市綠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建立工程各方主體質量責任信息檔案,并在顯著位置設立主體責任信息公示牌永久公示。
居住區附屬綠化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制作綠地竣工平面圖標牌,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永久公示。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資,認建、認養、認管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地建設和管護。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綠化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綠化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明確:
(一)城市公共綠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明確的單位為綠化管理責任人;
(二)單位附屬綠地,該單位為綠化管理責任人;
(三)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產綠地,經營單位為綠化管理責任人;
(四)居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約定為綠化管理責任人;居住區綠地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綠化管理責任人;居住區綠地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業主未自行管理的老舊小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明確的單位為綠化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建設單位為綠化管理責任人;
(六)臨街建筑退紅線區域的綠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明確的單位為綠化管理責任人;
(七)其他綠地,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建設單位為綠化管理責任人。
城市綠化工程保修養護期限屆滿前,建設單位為綠化管理責任人。
城市綠化管理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綠化保護和管理的原則明確綠化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綠化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城市綠化養護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實施澆灌、施肥、修剪、病蟲害防治、綠化設施日常維護等,并做好綠化廢棄物的處置;
(二)植物死亡的,及時予以補植;
(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避免樹木妨礙交通,危害建筑物、相關設施和人身安全;
(四)加強巡查,發現損害城市綠化行為的,及時勸阻、制止、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綠地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出讓,不得抵押。
禁止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移植城市樹木的,負責城市綠化審批工作的部門應當征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一)城市建設、綠地更新改造或者公共設施維護等需要;
(二)通過修剪無法消除對人身安全、居住安全隱患;
(三)通過修剪無法消除對管線、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安全隱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移植樹木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砍伐城市樹木的,負責城市綠化審批工作的部門應當征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一)嚴重影響居住安全,且無移植價值的;
(二)嚴重傾斜妨礙交通,危害建筑物、構筑物和人身安全,且無移植價值的;
(三)發生病蟲害無法挽救和自然枯死;
(四)長勢極度衰弱,無觀賞和保留價值,主干腐朽隨時有傾倒危險;
(五)因城市建設確需移植,但無移植價值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每砍伐一株樹木,應當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地點補栽不少于十五株胸徑八厘米以上的同種類或者同價值樹木。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城市樹木進行截干式、去冠式修剪,損壞城市樹木。
確需截干式、去冠式修剪的,應當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六條 永久占用城市公共綠地,應當按照同價值、就近原則規劃不少于原有面積的綠化用地。
臨時占用城市公共綠地不得超過兩年,因特殊原因超過兩年的,應當依法申請延期,并在期限屆滿后第一個綠化季節按照原設計方案恢復綠地。
占用城市公共綠地的,占用人應當與市、縣(區、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簽訂占用城市公共綠地協議,協議中應當明確占用時間、賠償責任、恢復責任、恢復方式、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七條 因突發事件確需移植、砍伐城市綠地內樹木或者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可以先行移植、砍伐或者臨時占用。但應當在險情排除后十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并及時告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砍伐、移植行道樹二十株以上或者其他樹木五十株以上,臨時占用城市綠地五千平方米以上的,負責城市綠化審批工作的部門應當采取聽證、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樹木和占用城市綠地的種類、數量聽取公眾意見,征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對城市古樹名木進行鑒定、建立檔案、設置明顯保護標識,劃定保護范圍,制定保護措施,明確保護責任人。
第三十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植物病蟲害防治,加強綠化植物的病蟲害防控。
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損毀草坪、花壇、綠籬,攀折樹枝,采摘花果;
(二)在樹木上拴綁鐵絲繩索、刻畫釘釘、扯掛標語,包裹樹木;
(三)在綠地內晾曬物品,停放車輛,擺攤設點,挖坑取土,堆放物料,燃燒廢棄物;
(四)在景觀水體內擅自放生魚類等活體動物;
(五)攀登建筑和雕塑、攀爬樹木;
(六)在河湖等景觀水面釣魚、網魚、電魚、游泳、滑冰等;
(七)在綠地內傾倒含有融雪劑的積雪等有害物質;
(八)在綠地、水面排放污水、傾倒垃圾;
(九)在綠地內擅自設立廣告牌和標語牌;
(十)損壞綠化設施和水面救援設施;
(十一)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進行截干式、去冠式修剪,損壞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廣場綠地、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等。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各類公益性公園綠地、廣場綠地、道路附屬綠地、防護綠地。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化設施,包括綠地中的管理建筑和構筑物、景觀建筑和構筑物、景觀小品、硬質鋪裝及座椅、燈具、指示牌等設施。
本辦法所稱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