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處分決定通常采取通令形式書面下達。營、連級單位實施處分,應當在會議研究后3個工作日以內報請所在團級以上單位監察委員會代為下達處分決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對義務兵實施除名處分,由其所在單位提出書面處分建議,經團級以上單位機關職能部門調查核實、單位正職首長審核后,報有批準權限的單位批準。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被除名的義務兵,離隊時不予辦理退役手續,由批準單位出具證明,并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縣(市、區、旗)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旗)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并在本縣(市、區、旗)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被開除軍籍的軍人,離隊時不予辦理退役手續,由批準單位出具證明,并派專人遣送回原征集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旗)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旗)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軍人,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并在本縣(市、區、旗)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七節 處分的運用規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人民或者軍隊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是故意違反紀律。
第一百三十七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國家、人民或者軍隊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違反紀律。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共同違反紀律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違反紀律。
對經濟方面共同違反紀律的,按照個人參與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為首者,按照共同違反紀律的總數額給予處分。
單位領導集體作出違反紀律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照共同違反紀律處理;對過失違反紀律的成員,按照其在集體違反紀律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2人以上共同過失違反紀律,不以共同違反紀律論處;應當受處分的,按照他們的違紀情形分別給予處分。
第一百三十九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第一百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紀事實,或者主動退還違紀違法所得;
(二)主動檢舉共同違反紀律中他人的違紀違法事實,并經查證屬實;
(三)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或者積極阻止危害后果發生、發展;
(四)過失違反紀律;
(五)共同違反紀律中被脅迫或者被教唆;
(六)其他立功表現。
符合本條令規定的開除軍籍情形的,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違紀情節輕微,尚不足以給予警告處分的,經本單位黨組織研究決定,可以給予責令檢查、不予處分。
違紀情節較輕,違紀以后主動報告,如實供述自己違紀行為的,可以免予處分。
對違紀軍人免予處分的,按照給予其警告處分的批準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與故意違紀行為區分開來,結合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性質程度、后果影響及挽回損失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后,不予、免予處分或者從輕、減輕處分:
(一)在貫徹落實上級和本級黨委決策部署中,因認識局限、形勢變化等因素出現過失;
(二)在實戰化訓練、執行戰備任務等過程中,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因素造成安全事故;
(三)在深化部隊改革、推進建設發展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發生失誤錯誤;
(四)在臨機處置突發性事件中,因情況緊急導致一般性工作錯誤;
(五)在尚無明確限制和政策規定的探索性研究或者試驗、開創性工作中,出現一定失誤;
(六)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化解矛盾糾紛中,主動作為、迎難而上,但出現一定失誤。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因故意違紀受到處分后,在本條令規定的處分影響期內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處分,或者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
(二)隱瞞或者拒不承認違紀事實,以及偽造、銷毀、藏匿證據;
(三)在共同違反紀律中起主要作用;
(四)共同違反紀律中脅迫、教唆他人違反紀律;
(五)包庇共同違反紀律人員,或者阻止他人檢舉、交代違紀事實、提供證據;
(六)其他干擾、妨礙查處違紀行為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一人同時有本條令規定的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應當合并處理,按照其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軍籍處分的,給予開除軍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令兩個以上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對同一違紀行為受到嚴重警告以下黨紀處分的,可以視情不再依照本條令規定給予處分。
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含因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留黨察看處分的,義務兵、軍士通常給予降銜處分,軍官通常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義務兵、軍士通常給予降銜以上處分,軍官通常給予降銜(職)以上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軍籍處分,在實施處分前擅自離隊超過6個月,或者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開除其軍籍。
第一百四十八條 違紀軍人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應當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開除其軍籍;對應當給予開除軍籍以外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處分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紀違法事實證據不足;
(二)違反規定程序,影響公正處理;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
撤銷處分的權限和程序,按照實施處分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變更處分決定:
(一)對違紀違法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
(二)適用本條令處分的條件錯誤,處分不當;
(三)司法機關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等,對原處分決定產生影響。
變更處分的權限和程序,按照實施處分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一百五十一條 撤銷處分、變更處分后,需要調整受處分軍人的待遇級別、軍銜等級,以及相應工資檔次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待遇受到損失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補償。撤銷處分的,應當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第八節 處分對個人的影響
第一百五十二條 處分的影響期:
(一)警告,6個月;
(二)嚴重警告,9個月;
(三)記過,12個月;
(四)記大過,18個月;
(五)義務兵降銜,18個月;
(六)軍士降銜,24個月;
(七)軍官降級、降銜(職),24個月。
對義務兵、軍士應當受到降銜處分,軍官應當受到降級、降銜(職)處分,但因不適用而給予低一檔處分的,按照應當受到的處分項目影響期執行。
在本條令規定的處分影響期內又受到本條令規定的處分的,其影響期為原處分尚未執行的影響期與新處分影響期之和。
處分的影響期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算。有特殊貢獻的,經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批準,可以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三條 處分對軍人的影響,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處分影響期內,不得晉升軍銜、職務層級,調升待遇級別;
(二)作出處分決定后,按照規定調整或者確定待遇。
第一百五十四條 受處分軍人確已改正錯誤的,影響期結束后,晉升軍銜、職務層級,調升待遇級別等,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役軍人的優待。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被開除軍籍的軍人,取消其軍銜、撤銷其在服役期間獲得的軍隊功勛榮譽表彰,收回勛章、獎章、紀念章、證書等,原有職務、待遇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役軍人的優待。
第五章 特殊措施
第一節 行政看管
第一百五十七條 行政看管是維護秩序、制止嚴重違紀行為、預防事故和案件發生或者保護被看管人的措施。
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有打架斗毆、聚眾鬧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脅他人、違抗命令、嚴重擾亂正常秩序等行為的軍人,或者確有跡象表明可能發生逃離部隊、自殺、自殘、行兇等問題的軍人,可以實施行政看管。
第一百五十九條 行政看管的時間,通常不超過7日,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批準,但累計不得超過15日。被行政看管軍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保衛部門、監察部門或者軍事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條 實施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營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對義務兵和中級以下軍士實施行政看管;
(二)團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對少尉軍官實施行政看管;
(三)師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對高級軍士,中尉、上尉軍官實施行政看管;
(四)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對少校、中校、上校軍官實施行政看管;
(五)戰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對大校軍官實施行政看管;
(六)中央軍委主席批準對少將以上軍官實施行政看管。
戰區級以下單位各級正職首長按照規定的權限批準實施行政看管,應當同時報上級備案。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按照實施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執行。
特殊情況下,上級單位正職首長可以越級批準或者解除下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實施的行政看管。
第一百六十一條 軍委機關部委的正職首長執行戰區級單位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準權限;軍委直屬機構的正職首長執行軍級單位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準權限。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對學員、尚未授予軍銜或者確定軍銜等級軍人實施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軍隊院校軍官學員、軍士學員執行其現軍銜等級軍人的批準權限,對軍隊院校生長軍官學員執行對義務兵的批準權限;
(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授予軍官軍銜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特招地方專門人才,執行對少尉軍官的批準權限;
(三)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軍銜等級的招收軍士和入伍訓練期間的新兵,執行對義務兵的批準權限。
第一百六十三條 實施行政看管由政治工作部門承辦,并填寫《行政看管審批表》(式樣見附件四)。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被行政看管的軍人,應當進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罵體罰,對其問題應當盡快查清,妥善處理,并根據其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和被行政看管期間的態度,給予適當的處分或者免予處分、不予處分。
第一百六十五條 對被行政看管的軍人,通常單獨看管。行政看管場所室內應當備有床、桌、凳及有關學習材料,具備必要的生活、衛生和安全條件。行政看管期間,執行被行政看管的軍人相應級別的伙食標準。
第一百六十六條 對被行政看管的軍人,準許其穿著軍服,佩戴標志服飾,攜帶寢具、衣物和洗漱用品;生病時,應當安排就醫。
第一百六十七條 實施行政看管應當有專人負責。對被行政看管的軍人應當嚴格管理、嚴格要求,防止發生各種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的軍人時,應當填寫《行政看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五)。
被行政看管的軍人應當服從管理、遵守有關規定。
第二節 其他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條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旗)人民武裝部,以及派駐車站、港口、機場的軍事代表機構,在本轄區或者所在地區發現其他單位的軍人有功績時,應當主動向其所在單位提出功勛榮譽表彰的建議;發現其他單位的軍人違反紀律或者擾亂社會秩序時,應當勸阻和制止,制止無效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時予以扣留,及時通知駐地警備工作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處理。
第一百六十九條 當違反紀律的軍人處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傷病嚴重或者醉酒狀態時,應當先行照管或者治療,待其神志清醒、脫離危險后,再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條 發現軍人臨陣脫逃、投敵叛變以及涉嫌嚴重暴力犯罪行為,來不及報告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報告首長,并接受檢查。
第六章 檢舉控告和申訴
第一百七十一條 檢舉控告和申訴是軍人的民主權利,是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保護軍人合法權益、維護軍隊紀律的有效手段。
第一百七十二條 軍人和軍隊單位有權對違紀違法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檢舉控告地方單位和人員,可以將情況告知軍隊紀檢監察部門或者政法部門;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必要時予以協助。
第一百七十三條 軍人認為所受處分不當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在處分決定宣布后30日以內向作出處分決定的黨組織或者監察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檢舉控告和申訴可以按級或者越級提出。越級檢舉控告和申訴通常以書面形式提出。檢舉控告和申訴應當忠于事實。提倡、鼓勵實名檢舉控告。
第一百七十五條 檢舉控告人、申訴人在檢舉控告、申訴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受理機關部門提出詢問,要求給予答復;
(二)要求與檢舉控告、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承辦人員回避;
(三)對受理機關部門及承辦人員的失職行為和其他違紀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四)因進行檢舉控告、申訴,其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時,要求受理機關部門給予保護。
第一百七十六條 檢舉控告人、申訴人在檢舉控告、申訴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被檢舉控告者的基本情況、主要問題和相關證據等檢舉控告材料;
(二)遵守檢舉控告、申訴工作有關規定,維護社會秩序和部隊正常工作秩序;
(三)接受組織作出的正確處理意見。
第一百七十七條 被檢舉控告人不得阻礙檢舉控告人提出檢舉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擊報復。對打擊報復者,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被檢舉控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被檢舉控告的問題進行說明解釋;
(二)要求將調查處理結論通告本人;
(三)對受理機關部門及承辦人員的失職行為和其他違紀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四)當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時,要求受理機關部門給予保護。
第一百七十九條 被檢舉控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查清被檢舉控告的問題,如實提供證據,接受檢查和詢問,主動說明問題;
(二)正確對待所犯錯誤,認真檢討,接受處理;
(三)尊重檢舉控告人和承辦人員的權利和職責。
第一百八十條 受理機關部門或者單位接到檢舉控告和申訴后,應當及時查明情況。對檢舉控告或者申訴屬實的,應當依紀依法處理;對錯告或者不合理的申訴,應當說明情況,必要時予以澄清;對誣告陷害或者無理取鬧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對確屬處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賠償。
第一百八十一條 各級首長和機關對軍人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應當給予保護,不得扣留或者阻止,不得因申訴而對申訴人加重處分,不得泄露檢舉控告人及檢舉控告的內容,不得將檢舉控告材料轉交給被檢舉控告人,不得袒護被檢舉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二條 對檢舉控告和申訴的處理結果,應當及時通知檢舉控告人或者申訴人,并按照規定登記歸檔。
第七章 首長責任和紀律監督
第一百八十三條 各級首長負有維護紀律的領導責任。各級正職首長是維護紀律和紀律監督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首長負相應領導責任。
各級首長應當以身作則,嚴于律己,嚴格遵守和執行紀律;加強對本單位紀律建設工作的領導,經常對部屬進行紀律教育,增強官兵的法治觀念;有針對性進行作風紀律整頓,解決本單位在紀律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各級首長應當對下級進行紀律監督,并自覺接受上級、下級和群眾的監督;對發現違紀行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責令檢查或者處分;對帶頭違反紀律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給予處分。
第一百八十四條 獎懲應當按照本條令規定的條件、權限和程序精準實施。對濫施獎懲或者利用獎懲以權謀私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責令檢查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 各級首長應當對下級維護紀律和實施獎懲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上級對下級實施的錯誤獎懲,一經發現和查實,應當按照本條令第八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一百八十六條 各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加強對下級機關、部隊的紀律監督。
第一百八十七條 軍人代表會議和軍人委員會,應當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對首長、機關執行和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情況實行監督。
軍人應當正確行使民主監督的權利和義務,勇于批評和揭露不良傾向及違紀違法行為。
第一百八十八條 維護紀律和紀律監督,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倒查問責制度,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嚴重失職和出現問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應當區分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嚴肅追究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的責任。
對實施錯誤獎懲的首長的責任追究,不受其工作崗位或者職務變動的影響。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八十九條 本條令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含本級、本數。
第一百九十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適用本條令。
第一百九十一條 對軍隊文職人員的功勛榮譽表彰,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軍隊文職人員的處分,參照本條令有關規定執行。
對軍隊管理的退役軍人的功勛榮譽表彰和處分,以及實施特殊措施,參照本條令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九十二條 勛章、獎章、紀念章、獎狀、獎牌、戰旗、獎旗、證書、通知書和喜報,由軍委政治工作部制發或者明確式樣。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本條令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4日中央軍委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同時廢止。
本條令施行前,對違紀違法行為已作出處理的,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紀律條令。尚未作出處理的,如果行為發生時的紀律條令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令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紀律條令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紀律條令認為是違紀,但本條令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令規定處理。
附件一 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三大紀律:
(一)一切行動聽指揮;
(二)不拿群眾一針一線;
(三)一切繳獲要歸公。
八項注意:
(一)說話和氣;
(二)買賣公平;
(三)借東西要還;
(四)損壞東西要賠;
(五)不打人罵人;
(六)不損壞莊稼;
(七)不調戲婦女;
(八)不虐待俘虜。
附件二 軍隊功勛榮譽表彰登記(報告)表(略)
附件三 處分登記(報告)表(略)
附件四 行政看管審批表(略)
附件五 行政看管登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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