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宣布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宣布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宣布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宣布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工信廳安全〔2025〕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切實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嚴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調查制度》,規范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工作,提高國家宣布質量,現將《全國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宣布工作規范(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25年2月19日
全國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宣布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一、為規范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工作,提高國家宣布質量,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化工部關于做好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履約準備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4〕53號)、《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調查制度》和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宣布手冊》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二、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監控化學品企業定期或不定期填報《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調查制度》相關報表,配合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完成《公約》規定的國家宣布以及補充宣布、更正宣布等工作。
三、第二類、第三類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的生產企業、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加工和消耗企業,以及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進出口企業應申報上一年過去活動年度宣布。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生產、加工和消耗企業,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申報下一年預計活動年度宣布。
第二章數據申報程序及時限要求
四、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禁化武辦)統籌制定數據宣布年度計劃,并分別于6月15日和11月30日前印發通知部署下一年預計活動年度宣布、上一年過去活動年度宣布的數據申報工作,明確宣布工作要求、數據申報范圍、數據申報時限等。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通知印發后10個工作日內將預計活動年度宣布、過去活動年度宣布的相關通知要求傳達至設區的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并由設區的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傳達至本行政區域內監控化學品企業,根據本地實際開展宣布業務培訓,指導企業按時完成宣布數據申報工作。
六、監控化學品企業應指定專門的數據填報人員。數據填報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化學、化工專業知識,熟知監控化學品相關法律法規、《公約》及《宣布手冊》主要內容,熟悉本企業基本信息及產品生產經營情況,并保持相對穩定。數據填報人員應在通知印發后35個工作日內,通過禁化武數據采集與宣布系統完成預計活動年度宣布、過去活動年度宣布的申報工作,并導出《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調查制度》報表,加蓋公章逐級報送至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三章數據審核程序及要求
七、監控化學品企業應指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設施代表為數據審核人員。數據審核人員應熟悉監控化學品相關的法律法規,掌握《公約》及《宣布手冊》基本內容,掌握本企業基本信息及產品生產經營情況,確保“廠區詳細名稱”“所有者、公司或經營單位”“詳細地址”等信息與營業執照、許可證等證照文件的相關信息一致,確保申報的監控化學品生產、加工、消耗及進出口數據與實際情況一致。
八、設區的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對企業申報數據進行初步審核、匯總,并視情組織縣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化工園區管委會對企業申報數據進行現場核實,以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監控化學品企業完整、準確、及時申報年度宣布數據,并及時上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安排專門的宣布審核人員。宣布審核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化學、化工專業知識及組織協調能力,掌握《公約》及《宣布手冊》基本內容,按時完成本行政區域內的宣布數據審核、上報工作。
(一)對產品產能、產量、車間主要活動、產品族類代碼、車間數量等重點審核項目,應對同一企業不同年份和不同企業類似產品的相關數據進行比對,并與監控化學品新(擴、改)建生產設施、竣工驗收、生產特別許可、使用、經營等行政許可相關信息進行核對,確保宣布數據的準確性。
(二)及時完成本行政區域內監控化學品企業宣布數據的審核、匯總等工作,并于通知印發后50個工作日將年度宣布報告與拆除生產設施或永久停產的廠區清單一并報送國家禁化武辦。
(三)對國家禁化武辦初步審核后退回的有錯誤或有疑問的宣布數據,應督促監控化學品企業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并報送國家禁化武辦。
第四章提交年度國家宣布
十、國家禁化武辦對申報數據進行審核匯總,形成上一年過去活動年度宣布和下一年預計活動年度宣布,按程序報批后,于《公約》規定時限內通過外交途徑提交禁止化學武器組織。
第五章更正或補充宣布
十一、監控化學品企業存在以下情形,需要更正或補充個別宣布信息的,由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企業于10個工作日內將更正或補充宣布報送國家禁化武辦:
(一)執法檢查中發現宣布數據不準確的;
(二)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照會要求澄清錯誤數據的;
(三)視察報告中要求變更宣布數據的;
(四)其他需要變更或補充宣布信息的情況。如遇緊急情況,由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企業在國家禁化武辦限定時限內完成更正或補充宣布和報送工作。
十二、國家禁化武辦審核更正或補充數據,形成更正宣布或補充宣布,按程序報批后,通過外交途徑提交禁止化學武器組織。
第六章禁化武數據采集與宣布系統賬戶維護
十三、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XXXXXXX(XX為省份數字代碼,X為市、地區、州、盟英文大寫字母代碼,XXXX為數字序列號)的格式,為新增監控化學品企業分配禁化武代碼,指導企業注冊禁化武數據采集與宣布系統賬戶,完善賬戶涉及的營業執照及企業數據填報人員相關信息,并督促企業提請國家禁化武辦激活系統賬戶。
十四、國家禁化武辦統籌全國新增監控化學品企業賬戶激活工作,并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反饋企業。
十五、系統賬戶激活后,企業應妥善保管賬戶和密碼。
十六、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宣布審核人員,監控化學品企業數據填報、審核人員發生變更的,應在1個月內將變更后的人員姓名、移動電話號碼等信息經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國家禁化武辦,提請變更禁化武數據采集與宣布系統相關信息。
十七、廠區詳細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在1個月內將變更后的廠區詳細名稱經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國家禁化武辦,提請變更禁化武數據采集與宣布系統中相關信息。
附錄:全國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宣布部分術語及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