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序數額規定
遼寧省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序數額規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序數額規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348號
《遼寧省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序數額規定》業經2024年12月30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樂成
2025年1月9日
遼寧省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序數額規定
第一條 為了明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序數額,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序的數額(含價值)標準,執行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的數額標準,包括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和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0元以上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是指對公民沒收違法所得數額、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收違法所得數額、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50000元以上。
第四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達到本規定的數額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行政機關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得因其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
第五條 本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