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第41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于2024年12月26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張工
2024年12月30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市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天津市收購廢舊金屬和信托寄賣業治安管理辦法》和《天津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規定》2部規章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