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拉薩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政府
拉薩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拉薩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2024年3月27日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公布,2024年3月18日拉薩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推動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全面有效實施,市政府開展了涉及行政復議的政府規章集中清理工作,根據清理情況,作出如下決定:
一、《拉薩市社會用字管理辦法(試行)》刪去第十三條。
二、《拉薩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辦法》刪去第四十七條。
三、《拉薩市古樹名木保護辦法》刪去第二十二條。
四、《拉薩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刪去第十八條。
五、《拉薩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刪去第二十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決定施行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的外,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拉薩市社會用字管理辦法(試行)》等以上五件規章根據本決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