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民宿(網約房)治安管理辦法
伊犁州直民宿(網約房)治安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伊犁州直民宿(網約房)治安管理辦法
伊犁州直民宿(網約房)治安管理辦法
(2024年6月15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加強民宿(網約房)治安管理,規范行業經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伊犁州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宿,是指利用當地民居等相關閑置資源開辦,經營用客房最高四層且建筑面積不超過800㎡,民宿主人參與接待,為消費者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場所。本辦法所稱網約房,是指通過互聯網電商平臺發布房源、接受預定,按小時、按日或者以月租、季租和年租形式提供住宿服務的城鄉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規可供住宿的其他場所。
第三條 伊犁州直行政區域內民宿(網約房)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民宿(網約房)治安管理堅持依法依規、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創新規范、共治共享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宿(網約房)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民宿(網約房)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場所條件和經營要求;
(二)有根據維護公共安全需要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采集、傳輸設備。所收集的信息只能用于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三)對民宿(網約房)有合法使用權;
(四)遵守旅館業、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相關法律規定;
(五)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治安安全條件。
第六條 民宿(網約房)經營者應當及時向屬地公安機關提供民宿(網約房)的基本信息,參加公安機關治安安全防范培訓,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監督檢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導,及時整改治安安全隱患,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執法管理工作。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七條 民宿(網約房)經營者為安全責任人,提供住宿服務前,應當對住房進行安全檢查,對入住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民宿(網約房)經營者應當登記核驗入住人員有效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入住時間、退房時間等信息,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傳輸相關信息。
民宿(網約房)經營者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務。
第八條 民宿(網約房)經營者嚴格落實旅館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須”規定:
(一)必須查驗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實登記報送相關信息;
(二)必須詢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并記錄備查;
(三)必須詢問同住人員身份關系等情況,并記錄備查。
(四)必須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可疑情況,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時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
第九條 民宿(網約房)入住人員應當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規定:
(一)經民宿(網約房)經營者實名核驗后入住;
(二)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私自轉讓床位;
(三)不得利用民宿(網約房)實施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民宿(網約房);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開展民宿(網約房)治安管理,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民宿(網約房)經營者落實治安安全責任和人防物防技防等防范措施,開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訓;
(二)對民宿(網約房)經營者經營活動開展治安檢查,及時督促整改治安隱患;
(三)及時查處利用民宿(網約房)實施的違法犯罪行
為;
(四)向民宿(網約房)經營者提供人員信息核查、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治安風險提示等服務;
(五)對民宿(網約房)經營者及民宿(網約房)入住人員,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涉嫌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法查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六)對民宿(網約房)場所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等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相關規定,對外國人住宿的,民宿(網約房)應當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住宿登記,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
民宿(網約房)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各級治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民宿(網約房)進行定期檢查和安全巡查。發現治安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網約房經營者及時整改、消除隱患。
對于民宿(網約房)經營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