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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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會
云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云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四章 文化繁榮
第五章 生態保護
第六章 鄉村治理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第三條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學習運用“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經驗,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不斷縮小地區差距、城鄉差距、收入差距,促進共同富裕。
第四條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五條 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實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構建職責清晰、各負其責、合力推進的鄉村振興責任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鼓勵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組織開展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嚴格執行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保質保量完成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生產目標任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完善覆蓋農村人口的常態化防止返貧致貧機制,穩步提高兜底保障水平,增強脫貧地區和脫貧群眾內生發展能力,確保不發生規模性返貧。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促進農民增收長效機制,支持鄉村特色產業發展,穩定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提升就業質量,培育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盤活利用農村資源資產,落實各項惠農政策,促進農民增收。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主動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并重,推動實施開放型農業;加強邊境沿線集鎮、口岸建設;提高云南特色農產品出口競爭優勢,打造“云品”國際品牌,推進特色農產品“云品出滇”行動,擴大茶葉、花卉、蔬菜(含食用菌)、水果、堅果、咖啡、中藥材等高原特色農產品出口規模;推動農業技術對外合作,開創全方位農業對外合作新局面;加快建設面向南亞東南亞特色農業創新發展輻射中心,促進農業在高水平對外開放中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安全的具體責任,建立和完善糧食生產支持保護體系,健全種糧農民收益保障機制,突出口糧生產,穩定糧食播種面積,提高糧食單產水平,保障糧食有效供給,提高防范和抵御糧食安全風險能力。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種業振興行動,做好農業種質資源收集保護、開發利用;加快建設云南國家級種質資源保護基地、種質資源庫、遺傳資源基因庫和保種場;加強制種基地建設,組織開展種業良種培育攻關;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基礎公益研究為支撐、產學研用融合的種業創新體系,支持種業企業發展優勢特色種業,提升良種供應能力;加強種業市場監管,保護種業知識產權,確保農業用種安全。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發展特色農業,立足資源稟賦、區位優勢、產業基礎等,聚焦糧食、茶葉、花卉、蔬菜(含食用菌)、水果、堅果、咖啡、中藥材、牛羊、生豬、煙草、蔗糖、天然橡膠等重點產業,科學發展林下經濟,提升產業規;、品牌化、綠色化水平,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推進農產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加工,推動農產品加工業從數量增長向質量提升、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分散布局向集群發展轉變。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綜合加工配送中心、產地集中配送中心和農產品冷鏈倉儲物流體系建設,支持發展農村電子商務,健全農產品銷售公共服務平臺,促進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推動適應農產品網絡銷售的供應鏈體系、運營服務體系和支撐保障體系建設。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標準體系、追溯體系,支持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大力扶持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壯大企業自主品牌,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建設農業科技創新平臺和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研發和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提高農業裝備制造能力。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企業聯合建立農業科技研究中心、科技示范基地,合作開展重大科技攻關。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促進建立有利于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鼓勵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技術人員等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縣、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生活條件和待遇,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保持國家農業技術推廣隊伍的穩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現代設施農業,提升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設施裝備水平,提高農業數字化智能化水平。落實農業機械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支持丘陵山區適用的先進農業機械裝備研發制造和推廣應用,推進輻射南亞東南亞的農業機械裝備熟化定型和推廣應用基地建設。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村旅游產業發展,打造全國鄉村旅游重點村、重點鎮等鄉村旅游品牌目的地,提升建設鄉村餐飲、鄉村民宿、鄉村市集,培育打造特色鮮明的鄉村旅游、旅居產品,推出鄉村休閑旅游精品線路。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鄉村優勢特色資源為依托,支持、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鼓勵和支持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開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農戶增收的扶持政策,引導小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之間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山區資源的豐富性、文化的獨特性、綠水青山的生態性等優勢,堅持保護優先,按照特色化、品質化、現代化的發展路徑和規;、專業化的經營方式,加強戰略統籌、空間布局、規劃引導、改革創新,做優做強山區特色經濟。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農(林、牧、漁)場規劃建設,推進國有農(林、牧、漁)場現代農業發展,鼓勵國有農(林、牧、漁)場在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機制,鼓勵社會各類人才投身鄉村建設,引導返鄉回鄉下鄉就業創業人員參與鄉村振興,支持社會各方面為農村人才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撐、創業指導等服務。
實施高素質農民培育計劃,培養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農村致富帶頭人。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統籌保障村干部基本報酬并建立村干部基本報酬正常增長機制。
建立村干部后備人才庫,健全從優秀村干部中選拔鄉鎮領導干部、考錄鄉鎮公務員、招聘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機制,拓寬選拔優秀人才到鄉鎮、村工作的渠道,建設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農業農村工作干部隊伍。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教師、鄉村醫生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城市醫院醫生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服務,并在工資待遇、職稱評審、崗位聘用、培養培訓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落實鄉村教師、鄉村醫生各項補助政策,逐步提高收入待遇。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支持科技特派員、特派團創新創業和服務鄉村振興,引導農業、林業、水利等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進村入企提供科技服務,保障和改善農業技術人才待遇,落實農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政策,對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的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等專業技術人才給予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政策傾斜。
第二十八條 健全鄉村振興人才服務保障機制,有關部門應當在戶籍辦理、醫療保障、住房保障和子女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為鄉村振興人才提供便利。
第四章 文化繁榮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實施農村基層文化惠民工程,支持農業農村農民題材文藝創作生產,鼓勵鄉村自辦群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拓展鄉村文化服務渠道,豐富鄉村文化生活;發揮村規民約積極作用,普及科學知識,推進移風易俗,弘揚節約光榮風尚;鼓勵各地利用鄉村綜合性服務場所,為農民婚喪嫁娶等提供普惠性社會服務;創建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深化文明實踐、推進以文化人,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網絡和服務運行機制,推動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鄉村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體育場地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鄉村風貌、民族特色村寨以及傳統民居、古樹名木、文物、歷史建筑等的保護,開展保護狀況監測和評估,采取措施防御和減輕火災、洪水、地震、山體滑坡等災害。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文化遺產和傳統技藝、傳統醫藥、傳統節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積極與南亞東南亞國家深化文化交流合作。
第五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嚴格保護農業生產空間和鄉村生態空間;采取措施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推進江河湖庫的保護治理,鞏固長江禁漁成果,防治外來物種侵害,促進農業農村綠色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劃定江河湖庫限捕、禁捕的時間和區域,依法制定并公布禁用漁具目錄。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加強土壤污染源頭防控,推進廢舊農膜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推進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藥、獸藥、肥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實行嚴格管理,規范生產經營使用活動,引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科學安全用藥用肥。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不得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超劑量、超范圍使用農業投入品。
第三十六條 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禁止違法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土地復墾。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健全農村人居環境設施管護機制,開展森林鄉村、美麗宜居村莊和美麗庭院建設,持續開展村莊清潔行動,加強村容村貌提升,開展河道和道路兩旁、房前屋后和庭院的綠化、美化,保持村莊公共空間整潔、有序、美觀,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強化新建農村住房規劃管控;鼓勵農村住房設計體現地域、民族和鄉土特色,鼓勵農村住房建設采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引導農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落實農村宅基地建房村級協管員制度,依法整治違法違規占地建房行為。
第六章 鄉村治理
第三十九條 完善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加強縣鄉村三級治理能力建設和基層社會心理服務及危機干預,建立健全農村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人民政府社會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把鄉鎮建設成鄉村治理中心、農村服務中心、鄉村經濟中心;支持完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和綜合信息平臺,推進鄉村政務服務事項一體化辦理、信息系統整合,提高鄉村治理智能化、便民化水平。
健全村黨組織領導下的議事決策機制和監督機制,完善村務公開制度,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完善和落實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培養農村法律明白人,加強鄉村法治宣傳教育,培育法治文化,提升群眾法治意識。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執法經費財政保障制度,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運行經費、執法裝備建設經費、罰沒有毒有害物品處置經費等納入預算,確保滿足執法工作需要。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農村警務工作,完善鄉村網格化服務管理機制,整合配優農村平安建設力量,推動平安鄉村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強化農村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應急廣播、食品、藥品、交通、水利、消防、自建房等安全管理責任,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有關資源、資金、隊伍,最大限度減少自然災害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及時得到救援救治。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提高城鄉規劃、建設、治理融合水平,以縣域為基本單元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發揮縣城連接城市、服務鄉村的作用,增強縣城綜合承載能力和輻射帶動能力,推動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推進縣城基礎設施向鄉村延伸、公共服務向鄉村覆蓋,不斷提高鄉村基礎設施完備度、公共服務便利度、人居環境舒適度。
第四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發展布局,按照尊重農民意愿、方便群眾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則,因地制宜安排村莊布局,依法編制村莊規劃,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嚴格規范村莊撤并,嚴禁違背農民意愿、違反法定程序撤并村莊。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促進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推行由常住地登記戶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推動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險、住房保障、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等享有同遷入地戶籍人口同等權利。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鄉村教育事業,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提高鄉村義務教育學校教育質量,鞏固拓展義務教育有保障工作成果,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完整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基礎設施和服務能力提升建設,調整優化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布局。加強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中醫藥服務條件建設,加強中醫藥適宜技術培訓推廣。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落實社會救助對象和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健全縣鄉村銜接的三級養老服務網絡,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
各級人民政府支持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鼓勵具備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業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鄉村振興財政投入,建立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堅持把農業農村作為一般公共預算優先保障領域,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穩步提高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集中支持鄉村振興重點任務實施和項目建設。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低收入人口、欠發達地區分層分類幫扶制度和農民持續穩定增收機制,落實財政、金融、創業就業和消費幫扶等政策。深化東西部協作和定點幫扶,健全脫貧攻堅國家投入形成資產的長效管理機制。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
各級財政支持的農業發展和農村建設項目,依法將適宜的項目優先交由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
第五十二條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在業務范圍內為鄉村振興提供信貸支持,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商業銀行應當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增加對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規模。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主要為本地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當年新增可貸資金主要用于當地農業農村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合理安排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推動政策性和商業性農業保險協同發展,支持保險機構適當增加保險品種,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提高應對風險能力。鼓勵保險公司結合各地優勢特色農業產業創新產品和服務。
完善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融資信貸擔保體系建設,健全農業信貸擔保業務獎補機制,穩步做大支農擔保業務規模。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業務范圍和項目金額的控制規定,主要為農業生產及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經營主體服務。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用地保障,優化城鄉土地資源配置,探索靈活多樣的供地方式,激活農村土地資源,保障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等方面的合理用地需求。
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的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可以依法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農戶合法擁有的住房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沿邊產業園區、沿邊城市帶、興邊富民中心城鎮和邊境縣(市)沿邊行政村(社區)現代化邊境幸福村建設,促進民族團結和邊疆穩定。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有關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履行鄉村振興促進相關職責的,適用本條例關于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