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開封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河南省開封市人民政府
開封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開封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2022年4月7日開封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根據2024年5月11日《開封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開封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服務和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等。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商務、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有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規模化集中定點處置。
第五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予以合理補貼,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健全計量收費機制。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會同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七條 本市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將餐飲企業餐廚廢棄物的產生、處理和投放納入等級評定范圍,督促餐飲企業參與做好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八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餐飲加工工藝和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量。鼓勵和支持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科學研究、新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建設和運營。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餐廚廢棄物相關知識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的公益性宣傳,增強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科學處置意識。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餐廚廢棄物治理工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機械設備及車輛停放場所;
(二)具有分類收集功能的餐廚廢棄物密閉收集專用容器;
(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相應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處置餐廚廢棄物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場所、設備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生產安全、財務管理、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在線監控設備;
(五)有環境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防控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并向社會公布。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與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經營協議,按照收集、運輸經營協議與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處置經營協議與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方法進行,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經營區域、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分別建立登記臺賬,及時、完整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收送情況和處置結果等事項,留存備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登記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安裝油水分離裝置或者隔油池等設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二)使用餐廚廢棄物專用容器收集廢棄食用油脂,并保持其完好、密閉和整潔;
(三)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企業簽訂書面收集、運輸協議,明確收集時間、地點、頻率等內容。規模較小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以實行集中投放。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無償提供餐廚廢棄物專用容器;
(二)使用安裝裝卸計量系統、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裝置且具有統一標識的收集運輸車輛;
(三)按照收集、運輸協議,及時收集餐廚廢棄物,每日至少收集一次;
(四)運輸過程全密閉,不得滴漏、灑落餐廚廢棄物;
(五)在收集當日內將餐廚廢棄物運送至處置場地;
(六)如實填寫收集運輸單據,及時記錄臺賬。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處置經營協議和有關規定接收餐廚廢棄物,實行集中處置;
(二)在處置場所安裝電子監控設備,保持其正常運行;
(三)使用的處置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保持其正常運行;
(四)處置過程中應當依法采取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有關規定,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中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相關規定,產品流向記入臺賬;
(六)餐廚廢棄物處置的設施、設備因檢修需要暫停運行的,應當提前15日書面報告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并做好應急處置。
第十九條 在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提供給個人或者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服務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處置;
(二)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存放、收集、運輸、處置;
(三)將餐廚廢棄物隨意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雨(污)水管道、溝渠等設施;
(四)擅自停止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業務;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及時、全面查處餐廚廢棄物違法行為,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和考評機制,規范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綜合服務評價制度,加強對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的監督檢查;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在食品生產加工、食品銷售及餐飲服務等環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使用餐廚廢棄物的行為;
(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利用活動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養殖行為的監督管理;
(五)商務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行業的管理,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規范經營、綠色經營;
(六)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非法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制造油脂、食品、藥品及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七)財政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財政資金的保障和監督工作。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費按協議約定支付、結算。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餐廚廢棄物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現場開展檢查;
(二)查閱、復制餐廚廢棄物臺賬及相關資料;
(三)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核實有關情況;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抽查、監測及其他措施。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關閉或者停用監測設施,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在線監測和電子數據信息報送系統,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情況納入誠信體系建設,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渠道,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調查處理,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并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處以3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違反上述規定的,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