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禁毒若干規定
廈門經濟特區禁毒若干規定
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廈門經濟特區禁毒若干規定
廈門經濟特區禁毒若干規定
(2023年10月24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推進毒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禁毒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實行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共治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禁毒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加強禁毒專業隊伍建設,并將禁毒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體系。
第四條 市、區禁毒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明確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
成員單位應當落實禁毒工作職責,加強配合,定期向同級禁毒委員會報告工作情況。
第五條 市、區禁毒委員會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建立動態責任清單和督查檢查制度,實行動態督導、重點督辦。
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將禁毒工作滿意度和禁毒知識知曉率納入社情民意調查。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事項委托、購買服務、提供場所或者資金等方式,引導、培育、扶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愿服務組織等開展宣傳教育、科學研究、戒毒康復、心理干預、就業技能培訓等禁毒有關工作。
禁毒協會應當按照章程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培訓禁毒志愿者、參與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等禁毒有關工作;藥品、易制毒化學品、快遞、娛樂、交通運輸等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業的禁毒宣傳教育,督促會員履行禁毒義務。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捐贈資金、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就業崗位等方式參與禁毒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規劃,按照規定建設禁毒教育基地、禁毒主題公園、禁毒宣教室等宣傳教育基礎設施,向社會免費開放,擴大禁毒宣傳教育覆蓋面。
禁毒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應當開展常態化禁毒宣傳教育,在虎門銷煙紀念日和國際禁毒日等時間節點集中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學校應當按照規定保障相應課時,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認知特點,通過新生入學教育、參觀禁毒教育基地、專題講座、假期社會實踐、線上教育服務等方式加強禁毒宣傳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郵政、快遞、即時配送、物流、倉儲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識毒拒毒防毒宣傳教育。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制毒物品專項督查、可疑交易實地核查、制毒原料來源倒查,定期開展制毒物品清理整頓和新精神活性物質專項治理。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污水毒品檢測工作機制,掌握毒品濫用情況,提升毒情監測和預警能力。
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推進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可溯源監管和藥物濫用監測機制,加強數據研判和分析,開展常態化聯合檢查。
第十條 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倉儲環節監管,指導、督促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完善售前查驗、售后出庫備案、年度經銷和庫存情況報告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對尚未列入管制目錄,但具有成癮性且易被濫用的或者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物質,市禁毒委員會應當統籌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編制禁毒監控物質清單,加強監測和預警。
醫療衛生、生物制藥以及科研和教學等單位發現尚未列入管制目錄的上述物質,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 郵政、快遞、即時配送、物流、倉儲等企業發現托運、寄遞、倉儲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運、寄遞、倉儲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等涉毒可疑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處置。
前款所列企業應當加強對其分支機構、掛靠經營單位以及代理點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利用核磁共振波譜儀開展化合物分子結構檢測的單位,應當建立禁毒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學品和禁毒監控物質流入涉毒渠道,并實名登記送檢人信息,在檢測后五日內將送檢人信息和檢測結果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數據監測和分析。
第十四條 建立強制隔離戒毒統一執行機制,提高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的高效便捷、集約專業水平。
第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設立專門區域,收戒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醫療設施和醫護人員。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加強與醫療衛生機構的協作,通過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專家會診、培訓指導等方式,提升戒毒醫療服務水平。衛生健康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和指導。
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會同衛生健康部門確定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設置專門區域,完善安全措施,對病殘吸毒人員進行救治。
第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按照規定設置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對社會面吸毒人員實行風險分類評估管理制度,并對高、中、低三個風險等級實施分類管理。對連續三年被評估為低風險的人員,可以不再采取動態管控措施。
第十八條 區禁毒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自愿戒毒人員生活狀況調查,協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做好醫療救助、生活保障、就業扶持、心理輔導等幫扶措施,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協助其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九條 市禁毒委員會應當統籌公安、司法行政、科技、財政等部門,加強禁毒科研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技術攻關,提升禁毒科技水平。
市禁毒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禁毒智能化平臺,匯聚涉毒要素信息,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區塊鏈等技術,構建涉毒風控模塊和體系,感知、預測、預警涉毒風險隱患,優化戒毒管理服務。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臺灣地區在禁毒宣傳教育、科學技術研發應用以及打擊毒品違法犯罪等領域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禁毒工作中犧牲、傷殘的人員及其家屬給予撫恤和優待。
鼓勵公民積極舉報涉毒違法犯罪行為,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即時配送、倉儲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履行禁毒義務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快遞企業的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利用核磁共振波譜儀開展化合物分子結構檢測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實名登記送檢人信息、沒有及時備案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