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94年7月30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10月24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
和審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保障和規范其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總結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
主任會議擬訂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提前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書面向主任請假。
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員,參照前款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七日前,應當將會議通知、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以及有關的書面材料,送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有關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負責人和主任會議確定的人員列席會議。
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有關人民團體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根據需要可以舉行分組會議。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的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時,應當通知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五條 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七條 提出的議案必須用書面形式,確定議題、提出議案的理由和處理意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提請制定或者修改法規的議案,必須有法規草案及說明,并提供有關資料;提請廢止法規的議案必須說明理由,并提供有關資料,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兩個月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十八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起草議案草案,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九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出議案的機關、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以及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審議和通過議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案人作說明;
(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提出審議、修改意見和決議草案;
(三)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進行審議;
(四)對議案進行表決或者作出決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銷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命令,應當通知被提出撤銷決議、決定和命令的機關,其負責人可以到會或者書面陳述意見。
第二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會議表決之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 議案經過審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
議案在審議中存在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或者有較大分歧的,由主任會議決定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以及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或者提案人進一步調查研究;必要時,可以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和公布草案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交付表決。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依照有關規定聽取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的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由所屬工作部門起草的書面材料,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的書面材料,應當于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二十日前,報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可以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正式報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分別由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主任、院長、檢察長簽署,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報告工作,報告人應當是市長、主任、院長、檢察長,也可以是受委托的其他政府組成人員、副主任、副院長、副檢察長。報告人應當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可以對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對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報告執行情況。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全體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和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
第三十二條 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會議委托,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問題開展調研詢問,并提出調研詢問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三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和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四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由提質詢案人簽名。
第三十五條 質詢案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并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時,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六條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任會議決定受質詢機關重新作出答復。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決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執行。
第三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質詢案,提質詢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在會議上發言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個問題的發言不超過五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
第三十九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表決器。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的,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規、決議、決定,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公布,并依法報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