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2018年6月29日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10月24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制度建設,保障和規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遵循有關法律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定不移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認真學習并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掌握人大業務和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履職能力。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自覺接受選舉單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認真負責地行使職權,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切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認真從事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年度各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的預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保證履行職責。其他工作與履行職責發生矛盾時,應當優先履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責。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嚴格遵守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程序性的規定,堅持集體行使職權。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就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題,做好審議前準備。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應當圍繞議題認真審議,充分發表意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對審議議案的表決,并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常務委員會及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組織的視察、調研和執法檢查等活動,并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學習培訓、專題講座等活動,按照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參加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以及所在代表小組的工作,遵守有關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系選舉單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聽取選舉單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意見、要求,并如實向常務委員會反映社情民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常務委員會統一安排,分工聯系若干名人大代表,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參加全國、省或者市委召開的重要會議、預先安排的出訪等原因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兩個工作日向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提交書面申請,并附有關會議通知、函件等,因病請假需提供病歷證明,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常務委員會主任請假。未經批準不出席的視為無故缺席。
根據會議日程安排,出席時間累計少于當次會議二分之一日程的,按照缺席該次會議處理。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考勤情況,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匯總后在下一次會議上送本人核對;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按照年度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各次會議的考勤情況進行匯總,在下一年度召開的第一次會議上送本人核對。核對后的考勤情況通過常務委員會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一年內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次數不足三分之二的,應當在下一年度召開的第一次會議前提交書面說明,一年內無故缺席三次以上(含三次)會議的,由常務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對確實不能履行職務的,可以勸其辭去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省委實施辦法、市委及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執行辦法,弘揚“馬上就辦、真抓實干”優良作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勤奮敬業、清正廉潔,保持良好的作風和形象。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守國家秘密,凡屬按照規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紀律和規定,自覺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由主任會議提出處理意見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