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池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池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4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 2024年5月8日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旅游垃圾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通過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類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推動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考核和監督。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督促相關新建項目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教育部門負責協調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幼兒園、各類學校教育內容,指導做好分類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推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類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倡導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動源頭減量、分類投放。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
第八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原則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九條 生活垃圾實行定點分類集中投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直接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的垃圾收集容器。
(三)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品單獨投放在指定的回收點或者預約上門收運。
(四)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鼓勵單位和個人優先選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一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城市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實行自我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商場、集貿市場、超市、住宿、餐飲、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車站、碼頭、機場、景區景點、文化體育場館、公園、廣場、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及其行人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建設單位為責任人。
(七)公共水域、河湖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高速公路、公路、高速鐵路、鐵路,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九)村莊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責任人或者由其指定責任人。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投放方式、投放時間等。
(二)按照分類要求,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指導、勸阻;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條件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收集、運輸。
(六)發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運輸,因特殊情況確需及時收集、運輸的,應當及時收集、運輸。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的地點,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不得沿途丟棄、拋灑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處理。
(三)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燒發電或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政府績效考評體系。
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內容納入評選標準。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或個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未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將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的地點,或者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