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蚌埠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蚌埠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2023年8月30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查處違法建設,維護城鄉建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蚌埠市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巡查、認定和處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四)其他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四條 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堅持屬地管理、依法處置、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經費,并將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第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實施違法建設行政處罰。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違法建設認定和違法建設是否屬于通過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提供技術支持,并出具書面意見。依法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和修改的監督檢查,并負責城鄉規劃區內非法占用集體土地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法建設及時報告,依法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涉及農村宅基地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體育旅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違法建設查處相關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受委托的街道辦事處統稱為查處部門。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街道辦事處在委托范圍內負責本轄區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其管理范圍內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有權予以勸阻,并及時向相關部門或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巡查機制,實行網格監控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和完善違法建設日常巡查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建立違法建設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向社會公布違法建設及查處情況,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十二條 無法確定違法建設的所有人的,查處部門應當在違法建設所在地顯著位置、政府網站、公共媒體發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督促所有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所有人的,由查處部門依法處置。
第十三條 查處部門對查證核實的違法建設依法進行處置。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查處部門應當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停止違法建設,并做好全過程記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查處部門應當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限期改正,依法處以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查處部門應當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依法并處罰款。
查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四條 沒收的違法建設由查處部門交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對違法建設需要強制拆除的,查處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除。
實施強制拆除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催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公告等程序。
違法建設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又不自行拆除的,被責成的部門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法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除外。
第十六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監管,屬于違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查處部門發現利用違法建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并取得有關許可證件的,應當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違反本辦法,并妨礙查處部門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建查處部門以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違法建設查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土地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水利、交通運輸、人民防空等領域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