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
陜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
(三)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和服務標準要求;
(四)物業服務費的標準和收取辦法;
(五)物業的維修和養護要求;
(六)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服務;
(七)合同的期限、變更和解除;
(八)合同終止時物業資料、財物的移交方式;
(九)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一)物業管理服務用房;
(十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物業服務的規范和標準提供服務;
(二)及時向業主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三)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服務;
(四)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接受居民委員會指導和監督,配合做好社區管理相關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部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不配合管理等為由減少服務內容或者降低服務質量,不得采取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專業服務。
第六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承擔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清潔衛生、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等專項服務,但不得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或者轉交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電梯、鍋爐、消防、監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維修和養護。
第六十五條 物業服務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物業服務各項資金的收支建立臺賬,并接受業主委員會核查。
實行包干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的適用范圍和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市場調節價的收費標準應當在成本核算、公開公示、與業主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六十六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未按照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經仲裁裁決或者判決確認后仍不履行的,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檔案。
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或者未經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企業自行提供的服務,不得向業主收取費用。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以外的專項服務的,其收費標準可以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登記進出物業管理區域的外來人員和車輛,并定時對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巡邏。
物業管理區域內安裝監控安防設施設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維修、養護,確保正常運行。
第六十八條 本市實行物業服務重大事件報告制度。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相關部門報告:
(一)發生火災、爆炸或者自然災害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發生安全隱患,且在八小時以內難以排除,嚴重危及業主、物業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三)發生群體性突發事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重大傷亡事件;
(五)其他影響業主、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第六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服務到最終用戶,并依法承擔分戶終端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相關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等責任。
專業經營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協議,明確維修、養護的主要事項以及費用支付的標準和方式,并對其維修、養護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十條 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服務并收取費用,對公共能耗應當獨立安裝計量裝置,計量收費。
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相關費用,并支付一定的代收服務費。代收服務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專業經營單位、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轉嫁代收服務費。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七十一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九十日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續聘或者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原物業服務企業;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并配合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交接手續,不得以物業服務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未解決、階段工作未完成等為由拒絕退出。但是物業服務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也沒有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原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繼續提供服務的,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在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七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撤出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人員,并向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相關資料;
(二)移交物業資料,實行酬金制的,還應當移交物業服務期間的財會資料;
(三)物業管理用房;
(四)清退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及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損壞、隱匿、銷毀物業資料和財物。
因維護保養不當等原因導致電梯、鍋爐、消防、監控安防等共用設施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修復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十三條 配套設施不齊全的老舊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政府補助、單位自主、居民自愿的原則,逐步改造提升。
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年度改造計劃,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老舊住宅小區的改造提升。對產權單位自主開展的改造提升,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十四條 老舊住宅小區改造提升完成后,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管理模式。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老舊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環境衛生、秩序維護等基本物業服務,所需費用由物業使用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建設單位之間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要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七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并及時更新:
(一)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客服、工程維修電話;
(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
(三)電梯、鍋爐、消防、監控安防等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四)代收代繳事項;
(五)水、電、熱等公共能耗總量、明細及費用分攤方式;
(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七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對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評價、匯總和核查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七十八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或者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確需改變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七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二)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三)占用或者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設備;
(四)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開挖、擴建地下室;
(五)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性物品;
(七)損壞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場地,妨礙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八)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九)超過規定標準排放噪聲;
(十)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并向相關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和舉報,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的決定,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擬出售、附贈或者出租車位、車庫的相關信息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第八十一條 占用業主共有道路、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得出售、附贈或者出租。
業主共有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使用,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
第八十二條 占用業主共有道路、場地停放汽車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收取場地占用費、收取標準和用途等事項。業主大會決定收取機動車輛場地占用費的,場地占用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收取機動車輛停放服務費。機動車輛停放服務費屬于物業服務企業所有。
機動車輛場地占用費、機動車輛停放服務費的收取標準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機動車輛場地占用費、機動車輛停放服務費單獨列賬,獨立核算。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機動車輛場地占用費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業主對汽車停放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服務合同。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臨時停放,不得收取費用。
第八十三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車位車庫和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并征求物業服務企業的意見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 物業保修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及其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物業保修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承擔保修義務。
物業保修期限屆滿后,業主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由業主負責;業主與物業使用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八十五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出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售房款中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限屆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經出售但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十六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時,應當提供陜西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未提供專用收據的,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使用;已入住的住宅小區,仍有部分未售出房屋的,由建設單位在辦理不動產權屬初始登記時代為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十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后,經業主共同決定,選擇自行管理或者代行管理。選擇自行管理維修資金的,應當在銀行設立維修資金賬戶,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并由業主委員會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及資金使用進行監督。
第八十八條 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業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根據其各自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用于小區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小區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比例承擔,并從小區業主交存的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樓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樓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比例承擔,并從該幢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三)用于本單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單元內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比例承擔,并從該單元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涉及尚未售出的住宅物業、非住宅物業或者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保留自用、經營的,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按照該物業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八十九條 業主轉讓物業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的剩余部分應當結轉受讓人。
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的,剩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交存的應當退還業主;公有住房單位交存的部分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九十條 物業保修期限屆滿后,發生下列緊急情況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應急防范措施,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向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
(一)屋面、外墻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樓體外立面脫落的;
(三)電梯故障,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測,需要維修、更新或者改造的;
(四)消防設施故障,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維修、更新或者改造的;
(五)二次供水水泵損壞導致供水中斷的,但專業經營單位負責二次供水水泵設備維修、養護的除外;
(六)專用排水設施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的。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立即赴現場查勘。屬于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出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確認書。
沒有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條規定履行相關責任。
第九十一條 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憑應急使用確認書、維修工程造價審核報告及相關資料申請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直接列支。
應急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將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九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應當包括保值增值管理、使用計劃報告、應急使用、財務預決算管理、審計監督和業主查詢對賬等制度。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九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物業管理工作綜合考核制度,定期對物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考核。
第九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研究解決物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召集由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等方面的代表參加的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遇到的問題。
第九十五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
(二)建立物業管理行政監督管理綜合平臺和物業管理信用信息平臺;
(三)統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
(四)監督指導各區縣、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監管工作;
(五)組織物業管理相關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十六條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履行物業管理監管職責;
(二)指導和監督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承接查驗、業主委員會備案;
(四)按照職權劃分監督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六)征集、核查和監管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并接受查詢;
(七)建立相關物業管理檔案;
(八)定期培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相關工作人員和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
(二)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
(三)業主委員會、物業交接備案;
(四)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五)采集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調查業主滿意度;
(六)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項目的移交;
(七)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代管相關檔案資料、印章及財物;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十八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履行本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規定的職責。
第九十九條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下列工作:
(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備案,監督建設單位履行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監督檢查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二)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用房規劃,負責對違法建筑的認定;
(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建筑、損壞綠地、涂寫刻畫與貼掛等行為,監督檢查燃氣、集中供熱運行活動;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無照經營活動,監督檢查價格公示、違規收費活動,監管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市場計量行為;
(五)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檢查治安、消防、技防、養犬等活動;
(六)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電力設施的運行;
(七)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供水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及供水設備運行的監督檢查;
(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檢查污染環境的活動。
第一百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可以向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有關單位在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登記,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受理,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回復辦理情況;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權單位。接受移交單位對管轄權有異議的,由物業所在地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管轄,不得再移交。對于十名以上業主聯名、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投訴、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單位應當于二個工作日內回復是否受理,并按時回復辦理情況。
行政執法單位需要進入物業管理區域開展執法工作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提供便利。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書面告知并報送有關資料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移交承接查驗資料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移交有關資料和財物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和財物的,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損壞、隱匿、銷毀物業資料和財物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交回,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實施相關禁止行為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新的業主委員會;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因個人行為造成其他業主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明示、公示相關信息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第三項,第八十三條規定,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報告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重大事件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專業經營單位拒不承擔維修、養護責任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或者公示失實信息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處所收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屬于經國務院或者陜西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作出二十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 拒絕、阻礙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條例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物業,是指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二)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是指變(配)電、二次供水、燃氣調壓、熱交換站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
第一百一十五條 業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
不分頁顯示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