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
浙江省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 20 號
《浙江省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已于2024年7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26日
浙江省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2024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防治農作物病蟲害,加強農業植物保護工作,保障糧食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病蟲害的監測與預報、預防與控制、應急處置等防治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作物,是指糧食、棉花、油料(木本油料除外)、麻料、糖料、蔬菜、茶樹、桑樹、煙草、草類、綠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按照國家規定列入農作物范圍的果樹、花卉和中藥材。
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病蟲害,是指危害農作物及其產品的病、蟲、草、鼠等有害生物。
第三條 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應當樹立作物健康理念,遵循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方針,通過強化病蟲害監測、推行統防統治、實施綠色防控,推動建設全生命周期的作物健康管理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作物病蟲害防治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建立并落實防治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力量,并將農作物病蟲害監測站(點)建設運維、綠色防控技術推廣、阻斷措施應用、應急處置以及農藥安全性和有效性監測、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農業生產需要,明確承擔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指導工作的機構,配備植物保護(以下簡稱植保)專業技術人員,組織做好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協助做好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報設施建設與維護等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農業生產經營者提供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專業技術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植保工作機構具體承擔農作物病蟲害的監測、預報以及防治技術和農藥安全使用的指導等工作。
財政、科學技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并督促、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做好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知識和技術的學習,依法做好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
供銷合作社應當指導所屬相關企業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農藥供應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等社會化服務,發揮為農服務功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植保專業技術人才引進和培養,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高中高級職稱比例,在職稱評定、表彰獎勵等方面向業績突出的基層植保專業技術人員傾斜。
具有植保專業技術能力的科技特派員應當發揮專業優勢,推廣農作物病蟲害先進防控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開展農作物病蟲害防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植保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定期對植保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技術人員、農業生產經營者以及農藥經營者等開展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理論和技能培訓,培訓不得收取費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做好作物健康管理工作,推廣抗病蟲性優良的品種,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采用合理的耕作制度、科學的田間管理等健康管理措施,減少農作物病蟲害的發生。
開展農作物新品種審定、認定時,應當將農作物對其主要病蟲的抗性作為重要指標。省植保工作機構應當根據病蟲的發生、變化趨勢提出和調整農作物的主要病蟲名單,并組織做好品種抗病蟲性的監測評估。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個人等開展農作物抗病蟲育種、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技術和產品的研究開發。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與長三角地區有關省、直轄市以及其他相鄰地區的病蟲害監測信息共享工作機制,組織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與預報、預防與控制、應急處置等領域的合作,統籌協調解決防治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按照智能精準、操作便捷的原則,建立健全植保數字化管理系統,推動跨部門跨地區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植保數字化管理系統應當具備農作物病蟲害動態監測、蟲情預警和處置情況反饋、統防統治信息管理等功能,實現農作物病蟲害自動監測調查、智能分析研判、精準預報防治,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系統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級負責、共建共用、聚點成網的原則編制農作物病蟲害監測網絡建設規劃,建立省市縣三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網絡。
設區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植保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建設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產業布局,做好農作物病蟲害監測站(點)的建設運維工作,配備智能化監測設施設備,并健全運行管理制度。
需要在農田、果園等農業生產經營場所安裝監測設施的,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因安裝監測設施或者實施監測活動給農業生產經營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植保工作機構應當按照農作物病蟲害監測技術規范要求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監測,綜合分析監測數據,科學研判發生趨勢,及時發布農作物病蟲害預報。
農作物病蟲害預報應當包括農作物發生以及可能發生病蟲害的種類、時間、范圍、程度、預防控制措施以及安全合理使用農藥提示、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提醒等內容。
植保工作機構應當通過植保數字化管理系統等途徑,將農作物病蟲害預報信息精準通知農業生產經營者。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公益宣傳,及時播發、刊登當地植保工作機構發布的農作物病蟲害預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在村公告欄、活動中心等場所公告農作物病蟲害預報。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進行農作物病蟲害發生發展氣象條件監測預測分析,發布農作物病蟲害氣象預報。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用于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報的氣象信息。
第十五條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農業生產和病蟲害發生情況,結合植保工作機構發布的農作物病蟲害預報,及時進行病蟲害防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病蟲害防治記錄。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服務獎勵、作業補貼等方式扶持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發展。鼓勵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使用綠色防控技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工作實施計劃,落實農業機械設備購置補貼政策,推動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開展統防統治作業。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將服務信息錄入植保數字化管理系統。
第十七條 農業生產經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家庭農場等規模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本單位的農作物病蟲害實施統防統治,并將統防統治信息錄入植保數字化管理系統;規模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委托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實施統防統治并錄入統防統治信息。
鼓勵規模農業生產經營者與小農戶建立聯結機制,輻射帶動小農戶共同做好統防統治工作。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獨或者聯合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隊伍,為組織成員提供服務;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事服務組織健全植保功能,采取政府補貼、項目支持等措施,支持農事服務組織開展面向小農戶的統防統治服務。
第十九條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和完善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技術規范,明確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安全和施藥技術要求。
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技術規范,結合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產業布局編制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施藥技術指南,指導開展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施藥。
第二十條 利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施藥的,應當遵守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充分考慮氣象條件、相鄰農作物等因素,合理控制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高度、路線和與周邊地塊的距離,及時通過在作業區域顯著位置張貼告示等方式公告作業范圍、時間、施藥種類以及注意事項。
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者應當做好作業信息系統與植保數字化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配合做好病蟲害防治的數據共享。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與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施藥作業相適應的保險產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者等投保相關保險給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健全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體系、推廣農作物秸稈高效離田技術等方式,減少農田病蟲害基數,降低病蟲害嚴重發生和外溢擴散的風險隱患。
存在農作物病蟲害較大風險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并提出治理方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治理方案要求,組織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者等采取滅茬、翻耕、灌水、清除農作物病殘體等有效阻斷措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病蟲害應急處置需要,組織制定應急預案,落實農作物病蟲害災害防控物資儲備;農藥應急儲備實施省級統一計劃,建立省市縣三級儲備制度。
農作物病蟲害暴發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等級應急響應的建議,同時向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建議和有關情況,適時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并及時安排和調配控制農作物病蟲害所需的資金和物資。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農作物病蟲害的控制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的研發、生產和推廣。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辦理農藥生產許可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農藥生產企業的生產廠址是否屬于相應等級的化工園區、工業園區范圍等信息進行核實。需要生產廠址所在地的園區管委會配合開展核實工作的,園區管委會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藥減量增效促進機制,推行化學農藥定額施用制度,對實現農藥減量增效的農業生產經營者予以褒揚激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病蟲害發生規律和趨勢,明確本行政區域內的主要農作物化學農藥施用額度,加強化學農藥的使用指導、調查、監測和評估,引導農業生產經營者按照定額科學使用化學農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使用過程中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減少農藥對環境的危害。
第二十五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農藥購買者身份和產品名稱、購買時間、數量、施用范圍等信息,正確說明農藥使用范圍、防治對象、使用方法、安全間隔期和存放要求等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農藥使用者增加用藥種類、用藥次數和用藥量。
農藥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告植保工作機構發布的農作物病蟲害預報,公開農藥使用咨詢方式,及時解答有關詢問。
第二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養蠶、養蜂等產業安全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以及農作物病蟲害抗藥性等情況,提出在特定區域、特定時段內以及對特定農作物限制使用的農藥名錄,報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布。
農業生產經營者不得違反規定,在特定區域、特定時段內或者對特定農作物使用列入限制使用農藥名錄的農藥。
第二十七條 對尚無登記農藥可用的特色小宗作物或者新的有害生物,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技術評審,在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指導農藥使用者采取臨時用藥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和無害化處置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歸集和運輸工作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省、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處置的指導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農藥使用者應當及時收集農藥包裝廢棄物并交回農藥經營者或者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不得隨意丟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農業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特定區域、特定時段內或者對特定農作物使用列入限制使用農藥名錄的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