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珠海經濟特區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珠海經濟特區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珠海經濟特區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2023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以下簡稱控煙)工作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公共場所控煙工作實行政府主導、分類管理、場所負責、社會監督、個人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領導,推進控煙工作體系建設,并對宣傳教育、監督執法、監測評估等控煙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在公共場所控煙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控煙工作,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和協調解決控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組織編制控煙工作規劃與計劃,制定控煙相關政策措施,開展控煙工作的監督、管理、執法以及宣傳培訓等。
教育、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民政、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商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控煙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六條 鼓勵控煙協會、志愿者組織等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依法參與公共場所控煙工作。
第七條 本市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餐飲娛樂服務場所、住宿休息服務場所可以設置吸煙點(區),未設置吸煙點(區)的禁止吸煙。
第八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兒童福利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三)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口岸廣場、城際軌道交通站廣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吸煙點(區)以外區域;
(四)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五)對社會開放的文博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煙區域。
第九條 場所經營者、管理者設置吸煙點(區)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避開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置明顯的吸煙點(區)標識、指引標識以及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三)設置收集煙灰、煙頭的環衛設施;
(四)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餐飲娛樂服務場所、住宿休息服務場所設置吸煙點(區),除應當符合以上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將煙霧與禁止吸煙區域有效隔離的條件。
第十條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統一規定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標識及張貼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標識應當清晰,其內容包括禁止吸煙的圖形警示標識、違法吸煙的法律責任、投訴舉報電話號碼等。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符合標準的禁止吸煙標識。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單位監督、指導本行業、本領域禁止吸煙標識的設置。
第十一條 下列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本領域內的控煙工作,并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各自管轄的幼兒園、中小學校、高等學校及教育培訓機構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二)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文博單位、A級旅游景區、星級酒店、民宿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三)民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民政服務機構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四)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管轄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車站、客運碼頭等有關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五)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電子煙零售業務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并負責對餐飲服務場所、農貿市場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六)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公園、公共停車場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違法生產、銷售煙草制品及電子煙等情況進行監督執法。
(九)口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口岸管理區域的控煙工作進行協調督促。
(十)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商業綜合體、超市、批發市場等管轄領域的公共場所控煙工作開展宣傳教育、督促指導,涉及需要處罰的由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執法。
(十一)機場、鐵路的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機場、鐵路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口岸廣場、城際軌道交通站廣場的禁止吸煙區域,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進行監督執法。
(十三)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本條第一項至第十二項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控煙工作需要,對區、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依法予以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前款履行控煙監督管理職責、實施行政處罰的部門統稱控煙監管部門。
第十二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控煙管理制度;
(二)開展控煙宣傳;
(三)設置規范的禁止吸煙標識;
(四)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放置煙具和帶有煙草廣告的物品;
(五)對吸煙者進行勸阻,勸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者,報告有關控煙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鼓勵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采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等新技術手段,加強對本場所的管理。
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應當自覺聽從勸阻。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應當合理避讓他人,不得亂彈煙灰和亂扔煙頭。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控煙公益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控煙的公益宣傳,加強輿論監督。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在每年“世界無煙日”集中開展控煙宣傳活動。
第十六條 煙草制品和電子煙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的標識。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和電子煙。對難以判明購買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銷售煙草制品或者電子煙。
第十七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戒煙門診工作規范,支持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戒煙門診,指導醫療衛生機構設置戒煙服務咨詢電話。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戒煙人群對吸煙和接觸煙草煙霧危害的認識,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咨詢、指導和診療服務。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可以向“12345”政務服務熱線投訴舉報,控煙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調查處理。對實名投訴舉報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由控煙監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并當場收繳;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控煙監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未成年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控煙監管部門通知其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及時采取干預措施。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控煙監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由控煙監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在其經營場所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識的,依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亂扔煙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珠海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或者電子煙,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或者電子煙標識的,由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且四周封閉總面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內的所有空間。
吸煙,是指吸入、呼出煙草的煙霧或者電子煙氣霧,以及持有點燃的煙草制品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