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
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會
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滇池保護治理工作中,應當自覺接受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巡視巡察、人大監督、民主監督、河(湖)長制工作督察等監督,落實監督整改要求,強化監督結果運用。
第七十七條 滇池保護治理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負有滇池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本級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評價。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態保護核心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綜合執法機構予以處罰: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施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侵占水域,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劃定區域外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的,責令拆除,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露營、野炊、燒烤、篝火的,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復原狀,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圍堰、網箱、圍網養殖,暫養水生生物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采撈對凈化水質有益的水草、底棲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七)大棚種植或者施用農藥、化肥的,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復原狀,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八)船舶未經批準進入滇池水域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九)未經批準從事科研、考古、影視拍攝工作和水上水下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十)在滇池水體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在生態保護核心區內有生態保護緩沖區、綠色發展區禁止的行為,由滇池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態保護緩沖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罰:
(一)新建、改建、擴建生態保護緩沖區內禁止建設的項目,以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除外)、工業園區、陵園、墓地的,由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等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二)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礦的,由公安機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三)違法排污、占用、開采、開墾、填埋等破壞濕地的,由滇池管理綜合執法機構依法查處;
(四)畜禽規模養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五)在入湖河道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規定垂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漁獲物,情節嚴重的,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釣具。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綠色發展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罰:
(一)新建、改建、擴建綠色發展區內禁止建設的項目,由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二)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明令淘汰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等塑料制品的,由市場監管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三)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四)違法砍伐林木,違法開墾、占用林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五)違法獵捕、殺害、買賣野生動物的,由農業農村、林草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六)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標識的,由滇池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七)擅自填堵、覆蓋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變河道走向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復原狀的,依法強制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違法行為由滇池管理綜合執法機構依法查處;支流、溝渠管理范圍內的違法行為由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第八十二條 因污染滇池流域環境、破壞滇池流域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滇池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依法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第八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滇池最內層面山、最外層面山區域的具體范圍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八十六條 滇池流域的地下水資源、城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
第八十七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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