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
(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障和規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四、將第五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密切聯系人民群眾,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監督。”
五、將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修改為:“(三)本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項目;
“(四)根據省人民政府建議,批準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批準本級決算”。
刪去第九項。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常務委員會決定前款第三項規定的重大事項和項目,可以作出決定或者決議,也可以將有關意見、建議送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研究辦理。有關辦理情況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六、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等”。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七、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常務委員會會議。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八、刪去第二十四條。
九、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六項改為兩項,作為第六項和第七項,修改為:“(六)通過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工作計劃、監督工作計劃、代表工作計劃等;
“(七)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討論、決定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工作委員會提出的重要事項”。
第八項改為第九項,修改為:“(九)決定組織視察和調查并聽取情況匯報”。
十、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審查有關規范性文件”。
增加兩項,作為第七項、第十二項:“(七)承擔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十二)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負責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促辦理工作”。
第七項改為第八項,修改為:“(八)根據工作需要,聯系省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和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聽取專題匯報,提出建議”。
十一、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
十二、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二)擬訂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監督工作計劃草案”。
十三、將第九章“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與第十章“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合并,作為第九章,章名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
十四、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六)組織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第十項改為第十一項,修改為:“(十一)負責常務委員會基層立法聯系點、立法智庫專家、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咨詢服務基地的工作聯系”。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預算工作委員會是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主要職責:
“(一)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預算決算、審查預算調整方案和監督預算執行方面的具體工作;
“(二)承擔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審計工作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跟蹤監督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常務委員會有關財稅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等方面地方性法規草案調研、起草、修改等具體工作;
“(四)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有關財稅、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法規草案審議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五)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付的有關財稅、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六)承擔常務委員會對財稅、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的具體工作;
“(七)負責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關于財稅、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工作開展專題詢問的服務工作;
“(八)承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各部門、各預算單位或者重大建設項目預算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特定問題調查的服務工作;
“(九)負責常務委員會預算聯網監督工作,服務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利用預算聯網系統依法履職;
“(十)承辦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辦以及財政經濟委員會需要協助辦理的其他有關財稅的具體事項。”
十六、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是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主要職責:
“(一)受主任會議委托,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承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法律草案征求意見的有關工作;
“(二)擬訂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計劃草案;
“(三)承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人事任免事項的具體工作;
“(四)承辦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辦理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辭職、補選和罷免的相關事宜;辦理常務委員會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及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額的有關工作;
“(六)聯系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承辦代表視察、調研、培訓的組織和服務保障工作;
“(七)收集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做好交辦督辦及跟蹤了解等工作;協調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擬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
“(八)聯系在本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
“(九)辦理常務委員會指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具體工作;
“(十)受理代表的來信來訪;
“(十一)辦理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將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中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前增加“省監察委員會”;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一條中的“西寧市、海東市”修改為“設區的市”。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