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決定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決定
(202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推動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高質量發展,提升智能交通水平,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應當遵循創新引領、包容審慎、應用牽引、安全有序的原則,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加快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有序推進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網聯賦能與單車智能協同發展,鼓勵商業模式探索,圍繞加快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強化智能網聯汽車安全、提升交通運行效率、改善群眾出行體驗等現實需求,構建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與應用體系。
車聯網是指以智能網聯汽車為載體,通過蜂窩移動通信與直連通信網絡,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達到人、車、路、云端以及其他智能終端的信息交換和高效協同,實現交通優化、安全提升、能源節約、駕駛輔助和自動駕駛等應用價值的信息物理系統。
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并融合現代通信與網絡技術,實現車與人、車、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換、共享,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的先進駕駛輔助汽車、自動駕駛汽車。自動駕駛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
二、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領導,制定促進發展政策,研究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和監測評估,統籌推進基礎設施建設、應用落地與商業模式探索、產業集聚發展等工作。
省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網信、數據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相關工作。
三、國家和我省確定的車聯網先行先試區(以下統稱先行先試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推動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技術創新、產業集聚、標準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和場景應用。
其他有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有序推進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
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產業發展實際,研究確定我省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集聚發展的先行先試區,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四、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支持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行業協會、產業技術聯盟等開展技術服務、市場推廣和職業培訓,提升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服務支撐能力。
五、鼓勵和支持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鏈上下游配套合作,建立多層次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加快產業創新要素集聚,推動車聯網設施設備、服務平臺以及智能網聯汽車整車、汽車電子、車載軟件、智能底盤等領域協同發展。
支持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加強產學研合作,開展“車、路、云、網、圖”技術研發,推進車規級芯片、智能傳感器、線控底盤、自動駕駛軟件算法、車載操作系統等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六、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引進、培育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領域科技人才,并為其開展科技研究開發等提供條件。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開設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相關專業、課程,與企業聯合培養人才。
七、統籌省涉企相關專項資金,支持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按照規定設立相關專項資金、產業發展基金,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參與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
鼓勵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創新金融產品,完善金融服務,加大對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應用項目的信貸支持。支持投資性金融機構等設立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專項基金。
鼓勵保險機構針對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研發、制造、使用、經營等開發保險產品。
八、先行先試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規范有序推進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車聯網通信網絡、車聯網數據管理服務平臺等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和其他公共基礎設施,根據實際需要同步規劃設計相關車聯網基礎設施,同步建設或者預留安裝條件。
其他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結合實際,統籌規劃、有序推進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企業等市場主體參與車聯網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探索多元化、可持續的商業模式。
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在通信、大數據、道路建設、交通管理、城市建設等領域支持融合通信、環境感知、邊緣計算等技術應用推廣,推進車聯網基礎設施智能化升級。
企業、科研機構可以根據特定應用場景需要,向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門申請在其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上搭建車聯網相關設備,相關部門應當依法給予支持。
十、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推進道路交通相關數據互聯互通、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
鼓勵和支持相關企業依法開發利用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數據,釋放數據價值,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提供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
十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制定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相關政策措施,在其轄區范圍內劃定路段、區域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鼓勵利用閑置空地、未開通道路等作為智能網聯汽車封閉測試場地。
先行先試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政策創新、管理創新等方式,在道路運輸經營、環衛作業、道路養護、短途接駁、智能泊車等領域探索商業化應用。
依法在本地以外地區取得號牌進行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化應用的智能網聯汽車,可以按照規定在本地指定區域進行相應的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化應用。
十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化應用的路段、區域、時段,并設置相應的標識,發布安全注意事項等提示信息。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化應用的規范管理,建立健全車聯網數據管理服務平臺,加強智能網聯汽車運營監測,保障道路暢通和交通安全。相關企業應當確保車載設備接入車聯網數據管理服務平臺,按照相關要求上傳數據。
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化應用的企業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加強對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監督。
十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推進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標準建設,根據需要組織制定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基礎設施、檢驗檢測、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數據共享應用等領域的地方標準。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行業協會等參與制定相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支持依法制定相關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十四、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加強網絡安全監測,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采取加密等技術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
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防止數據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依法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存儲在境內,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鼓勵有關企業、機構依法開展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的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服務。
十五、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建立完善產品售后服務和質量安全追溯機制。
在智能網聯汽車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其他緊急狀況時,車輛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時、全面的技術支持或者救援服務,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
十六、智能網聯汽車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化應用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或者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十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戰略要求,加強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跨區域合作,推動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地方標準互認、產業協同發展。
十八、無人配送、無人清掃等無人駕駛裝備上道路行駛,參照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關非機動車的通行規定。
無人駕駛裝備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等具體管理規定,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制定。
十九、本決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