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無錫市人大常委會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
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六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強化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救援內容、物資裝備、日常管理、培訓考核、補貼補助、保險保障等有關事項。
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第六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采取專項儲備、協議儲備等相結合的方式,分級儲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及時更新和補充。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和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按照職責組織制定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至少兩年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第六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開展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以及危險物品稀釋、化學品泄漏應急處置桶、吸附棉(墊)等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崗位應急處置卡,開展從業人員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培訓。
第六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結束后,組織單位應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
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評估報告應當分析存在問題、提出修訂意見。
第七十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按照規定處置,并于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發生肢體殘廢、容貌損毀、聽覺、視覺和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或者其他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七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同時告知同級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和工會等相關單位,并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協調事故救援,實施集中統一指揮,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七十二條 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調查。
市有關部門負責監管的建設工程項目、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履行出資人義務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權、委托的有關部門負責調查。
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處理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七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調查組應當在三十日內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或者責任人員提出書面處理建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應當在處理結果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抄送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歸檔保存。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事故批復結案后十個月至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結果。
第七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本單位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本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二)生產安全事故造成非本單位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負責生產管理和指揮的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三)承包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以承包單位與發包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情況確定事故發生單位;
(四)其他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負有責任的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第七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權威發布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工作信息。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編造、傳播安全生產虛假信息或者為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提供技術、設備支持或者其他幫助。
第七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統計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分析事故特點,完善事故預防機制,并定期向本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分析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總結事故發生原因,作出事故風險提示,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雇傭他人提供勞務或者接受其他單位委托培訓人員從事作業活動,未對其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相關作業在本單位進行,生產經營單位未與受托方書面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或者未告知危險因素,或者未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在非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作業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
不分頁顯示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