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類飛機適航規定
正常類飛機適航規定
交通運輸部
正常類飛機適航規定
(3)4級飛機上的任何火區。
F章 設 備
第23.2500條 飛機級系統要求
本條款為對飛機上安裝的設備和系統的總體要求,除非本規定其他條款對特定設備或者系統另有要求。
(a)飛機按其申請審定的運行類型(晝間VFR、夜間VFR、IFR)進行安全運行所要求的系統和設備的設計和安裝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滿足適用于審定等級和飛機性能等級要求的安全性水平;
(2)在飛機審定批準的運行和環境限制下完成預期的功能。
(b)本條(a)款中沒有涵蓋的系統和設備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確保其運行不會對飛機及乘員造成不利影響。
第23.2505條 功能和安裝
飛機上安裝的每個設備,均應當按預期工作。
第23.2510條 系統、設備和安裝
除本規定另有其他單獨要求外,飛機每個系統、設備和安裝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a)每個災難性的失效狀態發生的平均失效概率,是極不可能的;
(b)每個危險的失效狀態發生的平均失效概率,是極少發生的;
(c)每個主要的失效狀態發生的平均失效概率,是非常小的。
第23.2515條 電子和電氣系統閃電防護
除非表明不太可能遭遇閃電,否則按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批準的飛機,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a)對于功能失效會妨礙飛機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每一個電子和電氣系統,其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當飛機遭遇閃電期間及之后,飛機級功能不會受到不利影響;
(2)除非該功能恢復與此系統其他運行或者功能要求相沖突,否則在飛機遭遇閃電后,系統應當及時地恢復該功能的正常運行。
(b)對于其功能失效會嚴重降低飛機或者飛行機組應對不利運行條件能力的每一電子和電氣系統,其設計和安裝應當確保當飛機遭遇閃電后,系統及時地恢復該功能的正常運行。
第23.2520條 高強輻射場(HIRF)防護
(a)對于功能失效會妨礙飛機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每一個電子和電氣系統,其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當飛機暴露于高強輻射場(HIRF)環境期間及之后,飛機級功能不會受到不利影響;
(2)除非該功能恢復與此系統其他運行或者功能要求相沖突,否則在飛機脫離高強輻射場(HIRF)環境后,系統應當及時地恢復該功能的正常運行。
(b)按儀表飛行規則(IFR)批準的飛機,對于功能失效會嚴重降低飛機或者飛行機組應對不利運行條件能力的每一個電子和電氣系統,其設計和安裝應當確保當飛機脫離高強輻射場(HIRF)環境后,系統及時地恢復該功能的正常運行。
第23.2525條 電源和配電系統
為所有系統供電的電源和配電系統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確保:
(a)在所有預期運行條件下,為所連接的負載提供運行需要的電能;
(b)電源系統、配電系統或者其他用電系統不會出現由于單點失效或者故障導致系統不能為飛機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所需的重要負載供電的情況;
(c)主電源失效時,應當有足夠的電能,在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所需時間內,為所有重要負載供電。
第23.2530條 外部和駕駛艙照明
(a)所有照明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盡量降低對飛行機組履行職責能力的不利影響。
(b)如安裝航行燈和防撞燈,其光強、閃光頻率、顏色、覆蓋范圍和其他特性,應當能為另一架航空器提供足夠的時間避免碰撞。
(c)如安裝航行燈,其應當包括一個在飛機左側的紅燈和一個在飛機右側的綠燈。在空間允許的情況下,這兩個燈的橫向間距應當盡可能大。此外,還應當包括一個在飛機尾部或者翼尖上的后向白燈。
(d)滑行和著陸燈的設計和安裝,應當能為夜間運行提供足夠的照明。
(e)對于水上飛機或者水陸兩用飛機,停泊燈應當在潔凈大氣條件下提供可見白光。
第23.2535條 安全設備
民用航空運行規章要求的安全和救生設備,應當可靠、易于接近和識別,并清晰地標識操作方法。
第23.2540條 在結冰條件下飛行
申請在CCAR-25部附錄C中第I部分定義的結冰條件下飛行進行審定,或者申請在這些結冰條件及任何附加的大氣結冰條件下飛行進行審定時,應當在申請審定的結冰條件下表明:
(a)結冰防護系統能夠使得飛機安全運行;
(b)自動駕駛儀工作時,飛機設計應當提供防止失速的保護。
第23.2545條 增壓系統元件
增壓系統應當能夠承受適當的驗證壓力和破壞壓力。
第23.2550條 含高能轉子的設備
含高能轉子的設備的設計和安裝,應當保護乘員和飛機免受非包容性碎片的危害。
第23.2555條 駕駛艙話音記錄器
(a)民用航空運行規章所要求的駕駛艙話音記錄器應當按照本規章要求經過批準,并且在其安裝后,應當能夠記錄下列信息:
(1)通過無線電在飛機上發出或者收到的通話。
(2)駕駛艙內飛行機組成員的對話。
(3)駕駛艙內飛行機組成員使用飛機內話系統時的通話。
(4)進入耳機或者揚聲器中的導航或者進近助航設施的話音或者音頻識別信號。
(5)飛行機組成員使用旅客廣播系統時的通話〔如果裝有旅客廣播系統,并根據本條(c)款(4)項(ii)目的要求有第四通道可用〕。
(6)如果安裝了數據鏈通信設備,所有的數據鏈通信使用經批準的數據信息格式。數據鏈信息應當作為通信設備的輸出信號被記錄,該通信設備將信號轉換為可用數據。
(b)應當在駕駛艙內安裝一只區域話筒來滿足本條(a)款(2)項的記錄要求。話筒要安裝在最佳位置,能夠記錄第一名和第二名駕駛員工作位置上進行的對話,以及記錄駕駛艙內其他機組成員面向上述工作位置時的對話。話筒的定位,應當使得在飛行中駕駛艙噪聲條件下所記錄和重放的錄音通信的可懂度盡可能高,如果有必要,應當對記錄器的前置放大器和濾波器進行調整或者補償。可以通過記錄反復重放,來評價可懂程度。
(c)每臺駕駛艙話音記錄器的安裝,應當將本條(a)款規定的通話或者音頻信號,根據不同聲源分別記錄在下列通道上:
(1)第一通道,來自第一名駕駛員工作位置上的每個吊桿式、氧氣面罩式或者手持式話筒、耳機或者揚聲器。
(2)第二通道,來自第二名駕駛員工作位置上的每個吊桿式、氧氣面罩式或者手持式話筒、耳機或者揚聲器。
(3)第三通道,來自安裝在駕駛艙內的區域話筒。
(4)第四通道:
(i)來自第三和第四名機組成員工作位置上的每個吊桿式、氧氣面罩式或者手持式的話筒、耳機或者揚聲器;
(ii)來自駕駛艙內與旅客廣播系統一起使用的每個話筒,如果此信號未被別的通道所拾起(條件是不要求配置本條(c)款(4)項(i)目中規定的工作位置或者該工作位置的信號由另一通道所拾取)。
(5)不論按壓發話開關(機內通話-無線電發射機)處于何種位置,應當將本條(c)款(1)、(2)和(4)項所述的話筒接收到的所有聲音盡可能不間斷地記錄下來。該設計應當保證只有在使用機內通話機、旅客廣播系統或者無線電發射機時,才會對飛行機組產生側音。
(d)每臺駕駛艙話音記錄器的安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i)其供電應當來自對駕駛艙話音記錄器的工作最為可靠的匯流條,而不危及對重要負載或者應急負載的供電;
(ii)其應當盡可能長時間地保持其供電,而不危及飛機的應急工作。
(2)應當備有自動裝置,在撞損沖擊后10分鐘內,能使記錄器停止工作并停止各抹音裝置的功能。
(3)應當備有音響或者目視手段,用于在飛行前檢查記錄器工作是否正常。
(4)記錄器外部任何單一的電氣失效不能使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飛行數據記錄器都不工作。
(5)具有一個獨立的電源:
(i)為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駕駛艙區域話筒的操作提供10±1分鐘的電源;
(ii)盡可能的靠近駕駛艙話音記錄器;
(iii)在所有其他給駕駛艙話音記錄器供電的電源中斷的情況下,無論是正常關斷還是為其供電的匯流條因其他原因斷電,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駕駛艙區域話筒能夠自動切換到這個獨立電源上。
(6)當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飛行數據記錄器都需要的時候,駕駛艙話音記錄器要在一個與飛行數據記錄器分開的容器里。如果只用來符合駕駛艙話音記錄器的要求,可以安裝一個組合單元。
(e)記錄容器的位置和安裝,應當能將撞損沖擊使該容器破裂,以及隨之起火而導致記錄器熱損壞的概率減至最小:
(1)除了本條(e)款(2)項外,記錄容器的位置應當盡可能靠近飛機的后部,但不必裝在增壓艙之外,并且不得安裝在沖擊時尾吊發動機可能撞壞容器的位置;
(2)如果安裝兩個單獨的組合式數字飛行數據記錄器和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單元,而不是一個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一個數字飛行數據記錄器,安裝用來符合駕駛艙話音記錄器要求的組合單元,可以位于駕駛艙附近。
(f)如果駕駛艙話音記錄器裝有批量抹音裝置,其安裝應當設計成該裝置誤動和在撞損沖擊過程中動作的概率減至最小。
(g)每個記錄器容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外觀為鮮橙色或者鮮黃色;
(2)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條,以利于發現它在水下的位置;
(3)當民用航空運行規章有要求時,在容器上裝有或者靠近容器處裝有水下定位裝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證在撞損沖擊時不大可能分離。
第23.2560條 飛行數據記錄器
(a)民用航空運行規章所要求的飛行數據記錄器的安裝,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從滿足本規定第23.2500條的飛機級系統要求和功能的數據源,獲取空速、高度和方向數據。
(2)垂直加速度傳感器應當剛性固定,其縱向位置應在批準的飛機重心范圍之內,或者在這些限制向前或者向后距離不超過25%飛機平均氣動弦長的范圍內。
(3)(i)其供電應當來自對飛行數據記錄器的工作最為可靠的匯流條,且不危及對重要負載或者應急負載的供電;
(ii)盡可能長時間地保持其供電,且不危及飛機的應急操作。
(4)應當備有音響或者目視手段,用于在飛行前檢查記錄器存儲介質的數據記錄是否正常。
(5)除僅由發動機驅動的發電機系統單獨供電的記錄器外,應當備有自動裝置,在撞損沖擊后10分鐘內,能使具有數據抹除裝置的記錄器停止工作并同時停止各抹除裝置的功能。
(6)記錄器外部任何單一的電氣失效不能使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飛行數據記錄器都不工作。
(7)當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飛行數據記錄器都需要的時候,飛行數據記錄器要在一個與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分開的容器里。如果只用來符合飛行數據記錄器的要求,可以安裝一個組合單元。如果一個組合單元作為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安裝,用來符合本規定第23.2555條(e)款(2)項要求,則另一個組合單元應當符合本飛行數據記錄器要求。
(b)每個非彈出式記錄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裝應當能將撞損沖擊導致的該容器破裂以及隨之起火而毀壞記錄器的概率減至最小。為滿足這一要求,該容器應當盡可能靠后安裝,但不必裝在增壓艙之外,且不得裝在沖擊時尾吊發動機可能撞壞容器的位置。
(c)應當建立飛行數據記錄器的空速、高度和航向讀數與第一名駕駛員儀表上的相應讀數(考慮修正系數)之間的相互關系。此關系應當能覆蓋飛機運行的空速范圍、高度限制范圍和360度航向范圍。相互關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適的方法確定。
(d)每個記錄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外觀為鮮橙色或者鮮黃色;
(2)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條,以利于發現它在水下的位置;
(3)當民用航空運行規章有要求時,在容器上或者貼近容器處裝有水下定位裝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證在撞損沖擊時不大可能分離。
(e)應當對飛機任何新穎獨特的設計或者使用特性進行評價,以決定是否有專用參數必須記錄在飛行數據記錄器上,以增加或者代替現有要求。
G章 飛行機組界面和其他信息
第23.2600條 飛行機組界面
(a)駕駛艙及其設備和布局(包括駕駛員視界的設計)應當使得每個駕駛員都能夠履行其職責,包括滑行、起飛、爬升、巡航、下降、進近和著陸,以及在飛機運行包線內進行任何機動,而無過多的專注、技能、警覺或者疲勞。
(b)申請人應當安裝飛行、導航、監視及動力裝置的操縱器件和顯示設備,以便具備資格的飛行機組可以監控并執行規定的與系統和設備預期功能相關的任務。系統和設備的設計,應當將可能導致額外危害的飛行機組差錯,減至最小。
(c)對于4級飛機,飛行機組界面設計應當保證當通過任一風擋玻璃的視界喪失后,仍能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
第23.2605條 安裝和使用
(a)與飛行機組界面相關的每個已安裝設備,都應當進行標識(如果適用),說明其名稱、功能或者使用限制,或者這些要素的組合。
(b)應當以可識別的方式向負有責任的機組成員提供操縱飛機所要求的系統工作參數,包括警告、戒備及正常指示。
(c)應當及時向負責采取糾正措施的機組成員提供涉及系統不安全運行狀態的信息。這些信息應當足夠清晰以避免可能的機組成員差錯。
第23.2610條 儀表標記、操縱器件標記及標牌
(a)每架飛機應當醒目地顯示運行所需的標牌和儀表標記。
(b)飛機設計應當清晰地標明除主操縱器件外駕駛艙內每個操縱器件的功能。
(c)飛機飛行手冊中應當含有儀表標記和標牌信息的內容。
第23.2615條 飛行、導航和動力裝置儀表
(a)安裝的系統應當在每個飛行階段為負責設置或者監控飛行、導航和動力裝置參數的飛行機組成員提供所需的信息,使其能夠設置或者監控飛行、導航和動力裝置參數。
(1)信息給出的方式應當使得機組成員能夠監控參數并判定其變化趨勢(如果需要),以操縱飛機;
(2)包括限制信息,除非在所有預期運行中不會超過這些限制。
(b)集成了操縱飛機所需或者運行規章所要求的飛行或者動力裝置參數的指示系統,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在任何正常工作模式下,都不得抑制包括有任何飛行機組成員所必需的飛行或者動力裝置參數的主顯示;
(2)與其他系統結合設計和安裝,以便在出現任一單獨失效或者可能的失效組合后,仍能及時向飛行機組提供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所需的關鍵信息。
第23.2620條 飛機飛行手冊
(a)飛機飛行手冊,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飛機使用限制;
(2)飛機使用程序;
(3)性能資料;
(4)配載資料;
(5)飛機安全運行所需的其他資料。
(b)飛機飛行手冊中的下列內容,應當由局方按規定的程序批準:
(1)對于1級和2級飛機中的低速飛機,飛機飛行手冊中包含本條(a)款(1)項規定內容的部分;
(2)對于1級和2級飛機中的高速飛機及所有3級和4級飛機,飛機飛行手冊中包含本條(a)款(1)項至(a)款(4)項規定內容的部分。
第23.2625條 持續適航文件
(a)申請人應當按本規定附錄A,編制局方可接受的持續適航文件。
(b)如果有計劃保證在交付第一架飛機或者頒發標準適航證之前,完成持續適航文件的編制,則持續適航文件在頒發型號合格證時,可以是不完備的。
H章 電動飛機動力裝置補充要求
第23.2700條 電推進系統
安裝在電動飛機上的電推進系統,應當按照局方接受的標準,隨飛機型號合格證獲得批準。該標準包含的適航準則,應當適用于該電推進系統特定設計和預期用途,并達到局方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第23.2705條 電池和配電系統
(a)每個電池和配電系統,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對于有多套電池及配電系統的,應當設計和布置成各系統之間具有獨立性,使得一套系統內的任一部件失效不會導致其他系統電池或者配電功能的喪失;
(2)應當設計和布置成當可能暴露在閃電環境時,能夠防止由于閃電的直接影響或者間接影響而導致的災難性事件;
(3)為動力裝置安裝提供有適當裕度的電能,以確保在所有允許的和可能的運行情況下,考慮可能的部件失效情況,能夠安全工作;
(4)向飛行機組提供用于確定剩余可用電能總量的措施,并在系統正常工作時能不間斷供電,此時應當考慮電源可能的波動情況;
(5)提供將系統內電池從飛機上安全移除或者隔離的措施;
(6)在任何可能運行情況下能夠防止漏電,并將任何可生存應急著陸期間對乘員的危害降至最低。對于4級飛機,應當考慮著陸系統因過載導致的失效。
(b)每個電池系統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考慮安裝情況,能夠承受可能的運行條件下的載荷而不失效;
(2)與人員艙隔離并使人員免受其可能的危害;
(3)在最大連續功率或者推力下提供至少工作半小時的電能。
(c)每個充電系統的設計,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防止不當充電;
(2)防止在可能的工作期間損害電池;
(3)防止在充電期間對飛機或者人員造成危害。
(d)飛機地面操作期間可能發生的錯誤,不得導致電能的危險性損失。
第23.2710條 電池和電動力系統防火
對于電池或者電動力系統運行中可能的著火或者過熱情況,應當具備隔離和降低其對飛機危害的措施。
Ι章 附 則
第23.2800條 施行
本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總局于2004年10月12日公布的《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32號)同時廢止。
附錄A
持續適航文件編制要求
A23.1 一般規定
(a)本附錄為持續適航文件編制要求。
(b)飛機的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含:發動機和螺旋槳(以下統稱產品)的持續適航文件,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所要求的設備的持續適航文件,以及所需的有關這些設備和產品與飛機相互聯接關系的資料。如果裝機設備或者產品的制造商未提供持續適航文件,則飛機持續適航文件應當包含上述對飛機持續適航必不可少的資料。
(c)申請人應當向局方提交一份文件,對如何分發申請人或者裝機產品和設備的制造商提供的持續適航文件更改資料,進行說明。
A23.2 格式
(a)申請人應當根據所提供資料的數量,將持續適航文件編成一本或者多本手冊。
(b)手冊的編排格式必須實用。
A23.3 內容
手冊的內容應當用中文或者局方接受的其他語言編寫。持續適航文件應當包括下列手冊或者章節以及下列資料:
(a)飛機維修手冊或者章節
(1)概述性資料,包括在維修或者預防性維修所需范圍內對飛機特點和數據的說明。
(2)飛機及其系統和安裝(包括產品和設備)的說明。
(3)說明飛機部件和系統如何操作及工作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資料(包括適用的特殊程序和限制)。
(4)關于下列細節內容的勤務資料:勤務點、油箱和流體容器的容量以及所用流體的類型、各系統的適用壓力、檢查和勤務的接近口蓋位置、潤滑點位置和使用的潤滑劑、勤務所需設備、牽引說明和限制、系留、頂升和調水平的資料。
(b)維修說明
(1)飛機及其發動機、輔助動力裝置、螺旋槳、附件、儀表和設備的每個零件的定期維修資料,該資料提供上述各項應當予清洗、檢查、調整、試驗和潤滑的薦用周期,并提供檢查的程度、適用的磨損允差和在這些周期內推薦的工作內容。但是,如果申請人表明某項附件、儀表或者設備非常復雜,需要專業化的維修技術、測試設備或者專家才能處理,則申請人可以指明向該件的制造商索取上述資料。薦用的翻修周期和與適航限制章節的相互參照也應當列入。此外,申請人應當提交一份包含飛機持續適航所需檢查頻次和范圍的檢查大綱。
(2)說明可能發生的故障、如何判別這些故障以及對這些故障采取補救措施的檢查排故資料。
(3)說明拆卸與更換產品和零件的順序和方法以及應當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的資料。
(4)其他通用程序說明,包括系統地面運轉試驗、對稱檢查、稱重和確定重心、頂升和支撐以及存放限制程序。
(c)結構接近口蓋圖,無接近口蓋時應當提供接近檢查所需的資料。
(d)如果規定做特種檢查(包括射線和超聲波檢驗),提供如何進行特種檢查的細節資料。
(e)檢查后對結構進行防護處理所需的資料。
(f)關于結構緊固件的所有資料,如標識、報廢建議和擰緊力矩。
(g)所需專用工具清單。
(h)此外,對于4級飛機,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1)各系統的電氣負載;
(2)操縱面的平衡方法;
(3)主要結構和次要結構的區別;
(4)適用于該型飛機的專門修理方法。
A23.4 適航限制章節
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含標題為適航限制的章節,該章節應當單獨編排并與文件的其他部分明顯地區分開來。該章節必須規定型號合格審定所要求的強制性更換時間、結構檢查時間間隔和有關的結構檢查程序。如果持續適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組成,則本條要求的適航限制章節內容應當列入主要手冊中。申請人應當在該章節顯著位置清晰聲明:“本適航限制章節已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規定了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有關維修和運行的條款所要求的維修內容,如果局方已另行批準使用替代的大綱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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