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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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修正)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部署本行政區域防范生產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決定事項作為安全生產有關檢查、考核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
第五十條 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事故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檢查,有關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檢查。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警示通報,并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約談:
(一)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連續發生事故且社會影響重大的;
(三)不執行事故掛牌督辦指令的;
(四)不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在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機構設置上不一致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其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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