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試行)
畢節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試行)
貴州省畢節市人民政府
畢節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試行)
畢節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畢節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1年12月24日市第二屆人民政府第1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吳東來
2022年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畢節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綠線劃定
第三章 綠線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有效保護和管理城市綠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以人為本、科學劃定、嚴格控制、有效保護的城市綠線管理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生態環境、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
第二章 綠線劃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城市綠線劃定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綠地系統專項規劃;
(二)符合《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城市綠地分類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城市綠線劃定技術規范》的規定;
(三)城市綠線的劃定應當明確綠地類型、位置、規模和范圍。
第九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和規劃的公園綠地、廣場用地;
(二)現有的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
(三)現有集中的居住區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
(四)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濕地、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五)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原生植被及園林文物、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
(六)其他對城市生態具有綠化美化效果的區域。
第十條 城市綠線的批準和調整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 綠線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城市綠線內的用地改作他用,不得擅自破壞園林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調整,但不得減少城市綠線內的用地面積。
(一)修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專項規劃,對城市用地布局進行調整,需要對城市綠線作相應調整的;
(二)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布局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需要對城市綠線作相應調整的;
(三)其他經論證須調整城市綠線的。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線內的用地。確需臨時占用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后,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因施工臨時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占用期限不超過四年。
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用地申請人,應當按照恢復綠地的實際費用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交納綠化恢復費,并與負責審批臨時用地的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明確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用和支付方式。經批準占用的城市綠線內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占用期滿后,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綠地。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設計條件中的綠地率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明確出讓地塊的綠地率。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配套的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編制規劃設計方案,綠化設計專章中應當明確綠化用地布局、綠地率、綠化樹種以及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步審查建設工程配套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綠地率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分期建設的,不得減少當期建設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
第十六條 經批準的建設工程配套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依法經自然資源和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但不得減少綠化用地面積。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配套的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花草樹木合理搭配,喬木灌木垂直投影所覆蓋的面積應當占綠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配套的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驗收,且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園林綠化建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的測量應當符合《城市居住區設計標準》《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多測合一”技術導則(試行)》的規定。
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配套的綠化用地面積和位置是否符合規劃許可的內容予以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不得出具核實意見。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化植物的成活率、喬木灌木覆蓋率、綠化植物配置等是否符合規定進行核實。不符合綠化工程質量規定的,不得出具質量監督報告。
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規定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配套的綠化工程需要引進動植物的,調運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程序到縣級以上農業農村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檢疫檢驗,辦理檢疫檢驗手續。
第二十條 已建成的公園綠地和廣場用地應當設立綠線永久公示牌、界碑和界樁。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線范圍內的現狀綠地登記造冊,編制控制圖則,建立臺賬和數據庫,嚴格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調整城市綠線的;
(二)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工程的;
(三)在建設工程規劃條件中降低綠地率標準的;
(四)對綠地率達不到規定予以驗收備案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對城市綠線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和區域綠地。
第二十六條 鄉(鎮)規劃區內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