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我市地方性法規實施工作的決定
鷹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我市地方性法規實施工作的決定
江西省鷹潭市人大常委會
鷹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我市地方性法規實施工作的決定
鷹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我市地方性法規實施工作的決定
(2021年8月25日鷹潭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發揮我市地方性法規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推進法治鷹潭建設,提高市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現就加強我市地方性法規實施工作作出如下決定:
一、切實增強法治思維
1.準確把握地方性法規的地位。設區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結合地方實際對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的補充和細化。
2.充分認識地方性法規的作用。設區的市立法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地方國家權力的重要形式,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3.將我市地方性法規融入市域法治體系。全市人大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準確把握地方性法規的法律地位,充分認識地方性法規的重要作用,將地方性法規列入普法、進入執法、融入司法、納入監察,切實推進我市地方性法規的嚴格實施。
二、建立長效實施機制
4.明確法規實施工作的原則。遵循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組織、司法適用、社會參與的原則,促進地方性法規的實施。
5.建立各司其職的長效機制。市、區(市)人大常委會加強統籌協調,充分發揮地方性法規實施的監督主體作用。行政機關組織實施,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司法適用,推動地方性法規的普法、執法、司法工作。監察機關依法履行地方性法規實施工作的監察職責。
6.堅持向黨委請示報告制度。全市人大機關和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堅持黨的領導,主動研究解決地方性法規實施中的困難和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黨委請示報告。
三、營造良好實施氛圍
7.全面落實普法責任制。市、區(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地方性法規納入“五年”普法規劃和年度普法計劃。地方性法規實施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并落實普法工作責任制,做到“誰執法、誰普法”。
8.加強干部法制教育培訓。市、區(市)人大常委會將地方性法規納入擬任命人員法律知識任前考試內容。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將地方性法規作為干部教育、培訓的內容。
9.廣泛開展法制宣傳。使立法、執法、司法的過程成為向廣大公民普及地方性法規的過程。加大地方性法規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的宣傳力度。落實新聞媒體公益普法宣傳職責,履行好法制宣傳的義務。
四、嚴格推進法規實施
10.做好法規實施準備工作。在地方性法規公布之后、正式實施之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責任部門,應當根據法規條文的規定要求,組織做好相應的實施前的準備工作,確保法規順利實施。
11.制定法規實施方案。在地方性法規正式實施之日起六十日內,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或者實施辦法,細化實施的責任單位、任務清單和工作要求,具體負責實施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落實。
12.出臺相關配套制度。地方性法規中明確授權,要求制定相關配套制度、措施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自法規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出臺,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出臺后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未在規定期限內制定出臺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說明情況。
13.推行考核評價制度。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內容,加強執法考評,促進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嚴格執法、規范執法。
14.依法落實監察職責。地方性法規中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職的法律責任作出具體規定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法規實施工作的監察職責。
15.推進地方性法規的司法適用。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涉及有關具體司法案件時將地方性法規作為適用依據。對在審判和法律監督中發現地方性法規中有關條文需要改、廢、釋的情況,應當充分研究論證,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工作建議。
五、不斷強化執法監督
16.實行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地方性法規施行滿一年,市人大常委會及時聽取市人民政府關于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的報告。
17.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市、區(市)人大常委會加強對地方性法規實施工作的檢查、監督,將實施滿一年的地方性法規的執法檢查列入年度監督計劃,組織有人大代表參加的執法檢查,并向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饋檢查結果。
18.加強跟蹤督辦工作。市、區(市)人大常委會及時將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后的審議意見印發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辦理,并適時對辦理情況進行督辦。對地方性法規實施中未得到解決的突出問題,進行跟蹤監督檢查,推動問題的有效解決。
19.適時開展立法后評估。地方性法規施行滿三年,或者施行后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可以組織對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后評估,對法規的制度設計、實施效果、存在問題,以及法規條文的適當性等進行客觀分析評價,提出相應意見建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