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邛崍市天府新區新能源新材料產業功能區管理暫行辦法
成都邛崍市天府新區新能源新材料產業功能區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邛崍市天府新區新能源新材料產業功能區管理暫行辦法
成都邛崍市天府新區新能源新材料產業功能區管理暫行辦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
《成都邛崍市天府新區新能源新材料產業功能區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0年11月9日市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9日起施行。
市長
2020年11月19日
成都邛崍市天府新區新能源新材料
產業功能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促進成都邛崍市天府新區新能源新材料產業功能區建設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開展法定機構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成都邛崍市天府新區新能源新材料產業功能區(以下簡稱功能區)的建設、運營、發展、管理等工作。功能區的具體范圍由功能區規劃確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
功能區建設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整體規劃、統籌推進、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原則,堅持產城融合、綠色生態發展理念,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條件,實現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管理體制)
邛崍市天府新區新能源新材料產業功能區發展服務局(以下簡稱發展服務局)履行法定機構職責,負責功能區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綜合協調等工作。
邛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功能區的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社會保障、公共衛生、城市管理、社區發展治理等社會事務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功能區政策實施、體制創新、資金安排、項目布局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動功能區加快建設發展。
第五條(法定機構職責)
發展服務局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具體承辦功能區發展戰略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規劃等編制工作,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產業引導政策,編制產業招商指導目錄,承辦招商引資項目論證、管理、推薦和申報等工作;
(三)負責功能區內企業和產業項目服務工作,協調處理重大項目落地促建和產業扶持政策兌現工作;
(四)負責擬定功能區內基礎設施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方案,并按程序實施建設、運營和管理,做好功能區綜合運營;
(五)負責推進功能區高品質科創空間、標準廠房、人才公寓、配套住房等發展載體建設;
(六)負責承辦功能區內土地開發、規劃建設、閑置低效工業用地盤活利用等工作;
(七)負責推進院校企地合作、人才引進、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八)負責對邛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圍繞功能區建設、發展提供的服務保障情況實施考核評價;
(九)承擔邛崍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本條前款涉及的法定行政許可事項,邛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發展服務局辦理。
第六條(規劃管理)
功能區內的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設計,由邛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發展服務局組織編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發展服務局應當根據賦權行使有關規劃管理職能。
功能區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功能區內用地,或者可能對功能區發展產生影響的,有關審批機關在辦理審批時,應當征求發展服務局意見。
第七條(土地利用)
功能區內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功能區規劃和產業發展需要。
功能區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由邛崍市人民政府予以統籌保障。
功能區內的國有土地整理工作由發展服務局負責。土地整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功能區內的土地收儲工作由發展服務局配合邛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實施,可以依法將功能區內的空閑國有土地用于臨時租賃或者短期經營活動。
第八條(投資項目管理)
功能區內的投資項目由發展服務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投資主管部門職責并進行管理。
第九條(招標采購管理)
功能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招標的,或者功能區內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或者政府采購。招標或者政府采購應當在規定的統一平臺進行。
第十條(政務服務)
發展服務局應當在功能區設置綜合服務窗口,簡化辦事程序,提高服務效率,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邛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為功能區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政務服務,并配合發展服務局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功能區運營)
發展服務局可以依法利用功能區內的國有土地、國有資產等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融資體系,籌措資金用于功能區開發、建設和運營。
發展服務局可以根據邛崍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作為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依法設立企業,開展土地開發、項目投資、技術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運營等業務,并依法享有出資人權益。
發展服務局應當統籌協調功能區內供水、能源、互聯網、通訊網絡和廣播電視網等公共服務產品的運營和維護管理,探索政府和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運營管理模式。
第十二條(產業政策)
除國家、省、市級優惠政策外,發展服務局可以根據功能區產業規劃,制定引導產業聚集、扶持產業發展、鼓勵產業創新的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雙創發展政策)
功能區應當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臺,整合人才、信息等資源,推動創新集群與產業集群融合發展。
鼓勵戰略性新興企業或者行業協會等在功能區設立總部或者區域性總部。
鼓勵重點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功能區開展合作,共建共享研發平臺、產業技術轉化平臺和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加快科技成果本地轉化。
鼓勵在功能區設立金融服務、法律服務、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投資咨詢、知識產權交易、檢疫檢驗、檢測鑒定、人力資源服務、安全環保咨詢服務等專業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安全生產管理)
發展服務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有關職責,協助成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邛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人才政策)
功能區引進的專業人才,在住房、就醫、配偶就業和子女入學等方面,按照規定享受有關優待政策。
第十六條(其他支持政策)
成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邛崍市人民政府推動國家級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等有關政策在功能區內實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優化功能區周邊環境,改善交通疏散條件,推動功能區與機場、鐵路、高速公路、市區主干道、地鐵間的便捷交通連接。
邛崍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財政專項支持功能區建設發展方案,報邛崍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先行先試)
鼓勵在功能區內對屬于深化改革、擴大開放重大舉措、符合國際慣例和通行規則的探索性制度和具有重大示范帶動作用的創新機制等方面,依法開展先行先試。
第十八條(經費保障)
探索多元經費投入機制,發展服務局的經費來源可以采取財政資助、政府購買服務、自籌資金等多種形式,逐步實現市場化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人事管理)
發展服務局的局長、副局長由邛崍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序聘任。
發展服務局的員額總數、內設機構數額、領導職數和薪酬總額按有關規定確定。發展服務局可以在確定的員額總數、內設機構數額、領導職數和薪酬總額范圍內,自主決定內設機構設置、崗位設置、人員聘用、薪酬分配等。
對功能區發展需要的高層次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員等,可以實行特崗特薪、特職特聘。
第二十條(咨詢機構)
發展服務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咨詢機構,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為功能區開發建設提供咨詢意見。
第二十一條(政務公開)
發展服務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公開政務信息。
第二十二條(內部管理制度)
發展服務局應當制定和實施人事、薪酬和績效管理等內部制度,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做好內部審計、監督工作。
第二十三條(監督機制)
發展服務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接受各類監督。
發展服務局應當向邛崍市委、邛崍市人民政府定期報告重點工作、重大項目、重要環節,涉及功能區的重大決策應當按規定請示報告。
發展服務局應當向邛崍市財政和審計部門提交年度財務報告,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監督指導。
第二十四條(機構代碼)
發展服務局由有關機關依法發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第二十五條(實施細則)
邛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