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的決定
第385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20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2020年1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規章予以廢止:
一、浙江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1998年2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公布)。
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1994年5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根據1998年10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5號修正)。
三、浙江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1995年6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9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號修正)。
四、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發布管理辦法(2005年8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4號公布)。
五、浙江省節約用水辦法(2007年8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7號公布)。
六、浙江省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2008年7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4號公布)。
七、浙江省公益林管理辦法(2009年4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號公布)。
八、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2009年8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號公布)。
九、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對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管理措施的決定(2016年6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5號公布)。
十、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重大活動臨時性管理措施的決定(2016年8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7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