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鐵嶺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決定
鐵嶺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鐵嶺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決定
遼寧省鐵嶺市人民政府
鐵嶺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鐵嶺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決定
鐵嶺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
《鐵嶺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鐵嶺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決定》業經2020年12月23日鐵嶺市第八屆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隋顯利
2020年12月31日
鐵嶺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鐵嶺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決定
為適應機構改革職能調整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決定對《鐵嶺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市政府令第85號,以下簡稱《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規章自簽署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向國務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該《規定》中所有“市政府法制部門”均修改為“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