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珠海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組織實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規定》《珠海經濟特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筑保護辦法》三部政府規章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珠海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組織實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規定》《珠海經濟特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筑保護辦法》三部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珠海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組織實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規定》《珠海經濟特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筑保護辦法》三部政府規章的決定
第三十條 區、鎮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鎮政府、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村民或者居民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
鼓勵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村民或者居民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居住,依法參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鼓勵利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發展文化產業和傳統手工業,適度發展旅游業,推進歷史文化資源與旅游、教育、音樂、文化、康養等產業深度融合。
第三十一條 區、鎮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以獨資、控股、參股、出租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利用。
村民或者居民可以以其所有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的歷史建筑、房屋、資金等入股、聯營參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利用。
第三十二條 鼓勵金融管理機構制定優惠政策,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工作,通過投資補貼等形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第三十三條 本市設立便于指示前往名鎮、名村的交通道路標識、標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名鎮、名村的步行街等的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鼓勵挖掘和整理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傳統文化藝術,扶持民間藝人等傳徒、授藝。
鼓勵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建設鎮史館、村史館,開展富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活動。
第四章 歷史建筑保護
第三十五條 建成三十年以上且未被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被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認定為歷史建筑:
(一)反映珠海發展歷程、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點、藝術特色、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
(三)與重要的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歷史人物有關,具有紀念意義的;
(四)代表性、標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師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等。
建成雖未滿三十年,但符合前款規定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時代特點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也可以依法確定為歷史建筑。
第三十六條 本市依據歷史建筑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以及續存年份、完好程度等情況,對歷史建筑實行分類保護。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歷史建筑的不同保護要求,制定歷史建筑分類保護辦法以及修繕技術規范。
第三十七條 市、區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人,并向社會公布:
(一)國有歷史建筑,其使用權人為保護責任人;無使用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明確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為保護責任人;
(二)非國有歷史建筑,其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無法與所有權人取得聯系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為保護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代管人、使用權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所有權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權人均不明確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為保護責任人。
第三十八條 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保護責任:
(一)加強日常維護、保養;
(二)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和色彩;
(三)保護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特色裝飾和歷史環境要素的完整性;
(四)保障結構安全,發現險情時及時采取排險措施,并向區建設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五)防潮防滲防蛀;
(六)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修繕;
(七)確保消防、防雷、防災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八)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合法合理的使用、利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九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歷史建筑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會同文物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編制完成歷史建筑保護規劃(以下簡稱建筑保護規劃)。
建筑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示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建筑保護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政府網站和主要新聞媒體公布,并在歷史建筑所在地顯著位置張貼。
經依法批準的建筑保護規劃公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調整。確需修改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四十條 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由建筑保護規劃予以確定。在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在建筑物上刻劃、涂污;
(二)在建筑物內違規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
(三)擅自改變歷史建筑內部或者外部結構、造型和風格;
(四)實施損壞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其他危害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五)占地違章搭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六)其他對歷史建筑保護有破壞性影響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的,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應當立即組織搶險保護,并及時向區建設和房屋行政部門報告。
歷史建筑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或者存在顯著影響整體承載缺陷的,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及時采取加固、修繕等保護措施。
區政府應當協助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對歷史建筑進行搶險以及采取加固、修繕等保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區建設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歷史建筑保護要求以及現狀,并聽取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意見后,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筑年度修繕計劃。
區建設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年度修繕計劃通知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對歷史建筑進行修繕,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修繕。
第四十三條 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應當在符合保護規劃的前提下,按照本市歷史建筑分類保護辦法以及修繕技術規范要求,對歷史建筑進行日常維護以及輕微修繕。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需要,及時提供相關信息和技術指導。
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進行其他修繕活動,應當在修繕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修繕設計和施工方案,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時,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意見。
設計、施工方案通過審核后,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依法實施修繕。歷史建筑修繕期間,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展示歷史建筑的保護價值、修繕效果圖等資料,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修繕活動涉及行政審批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第四十四條 歷史建筑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按照技術規范、修繕設計、施工方案等要求對非國有歷史建筑進行修繕的,其保護責任人可以向區政府申請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各區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市、區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以及房屋前,應當對擬征收地塊的歷史建筑情況進行普查核實。普查未完成的,不得開展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十六條 城市更新和新區建設中,非國有歷史建筑所有權人同意該歷史建筑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改造主體應當按照保護要求將非國有歷史建筑納入征收補償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法評估房屋價值后,通過產權置換或者貨幣資金的形式給予該歷史建筑所有權人補償。補償標準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塊內類似非歷史建筑房屋補償標準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補償。非國有歷史建筑所有權人不同意該歷史建筑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四十七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規劃條件的附圖、附件中載明歷史建筑的保護要求。
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在房屋權屬檔案中注明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的相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在符合結構、消防等專業管理要求和建筑保護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歷史建筑實際使用用途與權屬登記中房屋用途不一致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批準其變更房屋用途。
第四十九條 鼓勵利用歷史建筑發展文化創意、休閑旅游,文化體驗、文化研究、開辦展館和博物館以及以其他形式對歷史建筑進行保護與合理利用。
鼓勵保護責任人將歷史建筑對公眾開放。
第五十條 市、區政府可以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簡化手續、減免國有歷史建筑租金、放寬國有歷史建筑承租年限等方式,促進歷史建筑的保護與合理利用。
市、區政府可以通過收購、產權置換等方式獲得非國有歷史建筑的所有權,并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符合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對歷史建筑進行保護與合理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相關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損壞、拆除預先保護建筑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違法行為人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歷史建筑所有權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權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履行保護責任,對歷史建筑造成破壞性影響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保護責任人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現場展示歷史建筑的保護價值、修繕效果圖等資料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珠海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組織實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規定》《珠海經濟特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筑保護辦法》三部政府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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