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縣公安部隊之公安隊員其婚姻問題應否按現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縣公安部隊之公安隊員其婚姻問題應否按現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縣公安部隊之公安隊員其婚姻問題應否按現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縣公安部隊之公安隊員其婚姻問題應否按現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處理的復函
195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察哈爾省人民法院:
1951年3月11日察民字第6號報告悉。你院1951年11月30日察審字第176號報告請示關于縣公安隊員取消婚約是否按照現役革命軍人取消婚約之規定辦理的問題,經與有關機關聯系,根據1951年12月10日經中央和軍委批準“關于整編各級人民公安機關、各地人民警察和人民公安部隊的決定”第五條“……原有的正規公安武裝及省、市、專、縣各級的地方公安武裝,統一整編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受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的統一管轄�!币虼�,整編后縣公安部隊的人員,應算入現役革命軍人范圍內,其婚姻問題應按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問題處理。
附:察哈爾省人民法院請求指示處理取消婚約意見的報告 察審字第176號
最高人民法院:
茲對于縣公安部隊隊員取消婚約有兩個問題,請求指示處理辦法,以便遵辦。
一、對于縣公安隊隊員,請求取消婚約,是否與現役革命軍人一樣,須得公安隊員同意,始能取消。
二、公安隊員的未婚妻,請求取消婚約,因公安隊員不同意,經判決不準取消后,男方堅決要結婚,女方堅決拒絕,經法院與婦聯調解無效,而女方因不能取消婚約而意圖自殺,對這種案件,究應如何處理,希指示遵辦。
195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