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印發修訂后的《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行為的名稱及其適用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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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公安部關于印發修訂后的《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行為的名稱及其適用意見》的通知
558、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第33條第5項)
(五十九)《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行政法規)
559、利用國際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傳播違法信息(第5條和第20條)
560、擅自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第6條第1項和第20條)
561、擅自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第6條第1項和第20條)
562、擅自改變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第6條第2項和第20條)
563、擅自改變計算機信息網絡數據、應用程序(第6條第3項和第20條)
564、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第6條第4項和第20條)
根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對實施本意見第560條至第564條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違法行為名稱及法律適用規范按照本意見第49條至第52條的規定執行。
565、未建立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第21條第1項)
566、未采取國際聯網安全技術保護措施(《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和《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第15條)
567、未對網絡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第21條第3項)
568、未按規定提供安全保護管理相關信息、資料、數據文件(第21條第4項)
569、未依法審核網絡發布信息內容(第21條第5項)
570、未依法登記網絡信息委托發布單位和個人信息(第21條第5項)
571、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信息管理制度(第21條第6項)
572、未按規定刪除網絡地址、目錄(第21條第7項)
573、未按規定關閉網絡服務器(第21條第7項)
574、未建立公用賬號使用登記制度(第21條第8項)
575、違法轉借、轉讓用戶賬號(第21條第9項)
576、不履行國際聯網備案職責(第11條、第12條和第23條)
(六十)《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部門規章)
577、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第5條、第6條第2、3、4項和第16條第1、2款)
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尚未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即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法律依據適用《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2、3、4項和第16條第1、2款。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影響運行”,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9條第4項。單位“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影響運行”,對單位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2、3、4項和第16條第2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和第29條第4項。
578、發布虛假計算機病毒疫情(第7條和第17條)
579、未按規定提交計算機病毒樣本(第8條和第17條)
580、未按規定上報計算機病毒分析結果(第9條和第18條)
581、未建立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第19條第1項)
582、未采取計算機病毒安全技術防治措施(第19條第2項)
583、未進行計算機病毒防治教育、培訓(第19條第3項)
584、未及時檢測、清除計算機病毒(第19條第4項)
585、未按規定使用具有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第19條第5項)
586、未按規定檢測、清除計算機病毒(第14條和第20條)
587、未依法保存計算機病毒檢測、清除記錄(第14條和第20條)
六、交通管理
(六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
588、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相關條款和第89條)
589、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相關條款和第90條)
本意見第588條和第589條中的“相關條款”是指設定行為規范的條款。
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
對駕駛臨時入境的機動車超出行駛區域或者路線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和《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第19條第3項。
590、(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第91條第1、5款)
591、醉酒駕駛機動車(第91條第2、5款)
592、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第91條第3、5款)
593、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第91條第4、5款)
594、公路客運車輛超員載客(第92條第1、3、4款)
595、公路客運車輛違規載貨(第92條第1、3、4款)
596、貨運機動車超載(第92條第2、3、4款)
597、貨運機動車違規載客(第92條第2、3、4款)
598、違規停放機動車(第93條第1、2款)
599、出具虛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結果(第94條第2款)
600、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第95條第1款和第90條)
對駕駛未取得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或者駕駛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超過有效期的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1款和第90條及《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第19條第2項。
601、未放置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1款和第90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9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1款和第90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9條第1款對“未放置機動車保險標志”設定了相同的法律責任,法律依據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1款和第90條,也可以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9條第1款。
602、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第95條第1款和第90條)
對駕駛未取得臨時入境機動車行駛證的機動車,或者駕駛臨時入境機動車行駛證超過有效期的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1款和第90條及《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第19條第2項。
603、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第95條第2款和第90條)
604、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第95條第2款和第90條)
605、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第96條第1款)
606、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第96條第2款)
607、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第96條第3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0條第1款關于“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志,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志”的法律責任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不一致,應適用后者。
608、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第97條)
609、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條第1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8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條第1款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8條第1款對“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責任作了相同的規定,法律依據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條第1款,也可以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8條第1款。
610、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
對未取得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駕駛機動車,或者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超過有效期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和《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第19條第1項。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與準駕車型不符、機動車駕駛證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間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
611、將機動車交由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人員駕駛(第99條第1款第2項、第2款)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將機動車交由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人員駕駛”,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第2項、第2款。
612、交通肇事逃逸(第99條第1款第3項、第2款、第101條第2款)
613、機動車行駛超速50%以上(第99條第1款第4項、第2款)
614、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規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第99條第1款第5項、第2款)
615、違反交通管制強行通行(第99條第1款第6項、第2款)
616、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第99條第1款第7項、第2款)
617、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第99條第1款第8項、第2款)
對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4項。
618、駕駛拼裝機動車(第100條第1款和第2款)
619、駕駛報廢機動車(第100條第1款和第2款)
對使用拼裝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使用拼裝、報廢機動車接送學生”,法律依據適用《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4條。
620、出售報廢機動車(第100條第1款和第3款)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出售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整車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第1款和第3款以及《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22條第2款。
621、種植物、設施物妨礙交通安全(第106條)
(六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行政法規)
622、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駕駛許可(第103條)
(六十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行政法規)
623、使用拼裝、報廢機動車接送學生(第44條)
624、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第45條第1款)
625、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第45條第1款)
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違法行為名稱相應表述為“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法律依據為第45條第1款和第2款。
626、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第45條第3款)
627、不按規定配備校車安全設備(第46條)
628、不按規定安全維護校車(第46條)
629、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第47條)
630、不按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第48條第1款第1項)
631、未按審定的校車線路行駛(第48條第1款第1項)
632、上下學生未按規定停靠校車(第48條第1款第2項)
633、未運載學生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第48條第1款第3項)
634、上路前未檢查校車車況(第48條第1款第4項)
635、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第48條第1款第4項)
636、校車載有學生時加油(第48條第1款第5項)
637、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第48條第1款第5項)
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50條規定的“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違法行為名稱適用本意見第594條,從重處罰,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第1款、第3款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50條。
638、不避讓校車(第52條)
639、未按規定指派照管人員(第53條第1款)
(六十四)《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部門規章)
640、未按規定隨身攜帶學習駕駛證明(第39條和第90條)
641、未按指定路線、時間學習駕駛(第91條第1項)
642、未按規定放置、粘貼學車專用標識(第91條第2項)
643、未使用符合規定的機動車學習駕駛(第92條第1項)
644、自學用車搭載非隨車指導人員(第92條第2項)
645、補領后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第94條第1款第1項和第2款)
646、實習期內未按規定駕駛機動車(第75條和第94條第1款第2項)
647、未按規定粘貼、懸掛實習標志、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第94條第1款第3項)
648、未按規定申報變更駕駛人信息(第80條和第94條第1款第4項)
649、機動車駕駛證被扣期間采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第95條第1款第1項和第2款)
本違法行為不屬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88條規定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的規定處理。
650、身體條件不適合仍駕駛機動車(第95條第1款第2項和第2款)
651、逾期不參加審驗仍駕駛機動車(第95條第1款第3項)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96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第1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相同,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第1款。
(六十五)《機動車登記規定》(部門規章)
652、未按規定噴涂機動車放大牌號(第56條第1項)
653、機動車放大牌號噴涂不清晰(第56條第1項)
654、機動車噴涂、粘貼影響安全駕駛的標識、車身廣告(第56條第2項)
655、未按規定安裝防護裝置、粘貼反光標識(第56條第3項)
656、機動車未按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第56條第4項)
657、未按期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第10條、第56條第5項)
658、未按期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第18條、第56條第6項)
659、未按期申請機動車轉入(第13條、第56條第7項)
660、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已登記的技術數據(第57條)
661、以不正當手段辦理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業務(第58條第2款)
七、禁毒
(六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法律)
662、容留吸毒(第61條)
663、介紹買賣毒品(第61條)
(六十七)《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行政法規)
664、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38條第1款,《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第34條第2款)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38條第1款和《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對“未經許可、備案購買易制毒化學品” “未經許可、備案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責任作了相同規定,法律依據適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38條第1款。
對使用以偽造的申請材料騙取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備案證明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法律依據適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38條第1款,《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和第34條第2款。
665、騙取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備案證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38條第1款和《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34條第1款)
對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法律依據適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38條第1款和《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34條第1款,并按照《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34條第1款予以處理。
666、使用他人的許可證、備案證明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第38條第1款)
667、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備案證明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第38條第1款)
668、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第40條第1款第1項)
669、轉借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備案證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40條第1款第2項,《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40條第1款第2項和《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對“轉借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備案證明”的法律責任作了相同規定,《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對違法行為的界定更為明確,法律依據可以適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40條第1款第2項,也可以適用《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
670、超出購買許可、備案范圍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40條第1款第3項,《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36條第2項)
法律依據適用原則同本意見第669條。
671、未按規定記錄、保存、備案易制毒化學品交易情況(《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40條第1款第4項,《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36條第3項)
法律依據適用原則同本意見第669條。
672、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不報(《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40條第1款第5項,《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36條第4項)
法律依據適用原則同本意見第669條。
673、使用現金、實物交易易制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40條第1款第6項,《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36條第5項)
法律依據適用原則同本意見第669條。
674、未按規定報告易制毒化學品年度經銷、庫存情況(《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40條第1款第8項,《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36條第6項)
法律依據適用原則同本意見第669條。
675、運輸易制毒化學品貨證不符(第41條第1款)
676、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未攜帶許可證、備案證明(第41條第1款)
677、違規攜帶易制毒化學品(第41條第2款)
678、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42條,《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37條)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42條和《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37條對“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的法律責任作了相同規定,《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37條對違法行為的界定更為明確,法律依據可以適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42條,也可以適用《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37條。
(六十八)《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部門規章)
679、向無購買許可證、備案證明的單位、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第31條第1項)
680、超出購買許可、備案范圍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第31條第2項)
(六十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行政法規)
68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第82條第1款)
八、移民和出入境管理
(七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法律)
682、持用偽造、變造、騙取的證件出境、入境(第71條第1項)
中國公民持用偽造、變造的護照、出入境通行證出境、入境的,按照本條執行,法律依據適用第71條第1項,不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29條。
對偽造、變造、騙取或者被證件簽發機關宣布作廢的證件按照第67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予以注銷或者收繳。
683、冒用證件出境、入境(第71條第2項)
中國公民冒用護照、出入境通行證出境、入境的,按照本條執行,法律依據適用第71條第2項,不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29條。
對冒用的證件按照第67條第3款的規定予以注銷或者收繳。
684、逃避邊防檢查(第71條第3項)
685、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第71條第4項)
686、協助非法出境、入境(第72條)
687、騙取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第73條)
本條所指的“出境入境證件”,是指除中國護照之外的出境入境證件。對騙取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違法行為名稱相應表述為“騙取簽證”、“騙取停留居留證件”或者“騙取其他出境入境證件”。
騙取護照的,違法行為名稱及法律適用規范按照本意見第721條的規定執行。
688、違反規定為外國人出具申請材料(第74條)
689、(中國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被遣返(第75條)
690、拒不接受查驗出境入境證件(第76條第1款第1項)
691、拒不交驗居留證件(第76條第1款第2項)
692、未按規定辦理出生登記(第76條第1款第3項)
693、未按規定辦理死亡申報(第76條第1款第3項)
694、未按規定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第76條第1款第4項)
695、外國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第76條第1款第5項)
696、違反外國人住宿登記規定(第39條第2款、第76條第1款第6項)
697、未按規定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第76條第2款)
698、擅自進入限制區域(第77條第1款)
699、拒不執行限期遷離決定(第77條第2款)
700、非法居留(第78條第1款)
701、未盡監護義務致使未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非法居留(第78條第2款)
702、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第79條)
703、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第79條)
704、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第79條)
705、非法就業(第80條第1款)
706、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第80條第2款)
707、非法聘用外國人(第80條第3款)
708、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第81條第1款)
對外國人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的,違法行為名稱根據其違反的法律、法規規定確定。
709、擾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秩序(第82條第1款第1項、第2款)
710、未辦理臨時入境手續登陸(第82條第1款第2項)
711、未辦理登輪證件上下外國船舶(第82條第1款第3項)
712、交通運輸工具擅自出境、入境(第83條第1款第1項)
713、交通運輸工具擅自改變出境、入境口岸(第83條第1款第1項)
714、交通運輸工具未按規定申報(第83條第1款第2項)
航空器負責人或者代理單位未按規定預報信息的,違法行為名稱及法律適用規范按照本意見第736條至第740條的規定執行。
715、交通運輸工具拒絕協助邊防檢查(第83條第1款第2項)
716、交通運輸工具違反規定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物品(第83條第1款第3項)
717、交通運輸工具載運不準出境入境人員出境、入境(第83條第2款)
航空器負責人或者代理單位未按規定載運旅客的,違法行為名稱及法律適用規范按照本意見第741條的規定執行。
718、(中國或者外國船舶)未經批準擅自搭靠外國船舶(第84條第1項)
719、(外國船舶、航空器)未按規定路線、航線行駛(第84條第2項)
720、(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違反規定駛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地區(第84條第3項)
(七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部門規章)
721、騙取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17條)
722、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出入境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1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29條)
對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18條。對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通行證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通行證”,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1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29條。
723、出售護照、出入境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1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29條)
法律依據適用原則同本意見第722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19條規定的持用偽造或者變造的護照或者冒用他人護照出入境的,違法行為名稱及法律適用規范按照本意見第682條、第683條的規定執行。
(七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行政法規)
第32條不再適用,對有關違法行為相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條。
第33條不再適用,對有關違法行為相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2條。
724、未經批準攜帶、托運槍支、彈藥出境、入境(第34條)
第35條第1項、第2項不再適用,對有關違法行為相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2條第1款第1項、第2款。
725、未經批準登陸(第35條第3項)
《關于進一步放寬境外船員登陸住宿限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境〔2005〕770號)已取消船員住宿證。
對港澳臺船員及其隨行家屬,有未經批準登陸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名稱仍表述為“未經批準登陸”,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第35條第3項。
對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未經批準登陸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未辦理臨時入境手續登陸”,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2條第1款第2項。
726、未按規定登陸(第35條第3項)
對港澳臺船員及其隨行家屬,經批準登陸后沒有在規定的時間返回船舶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未按規定登陸”,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第35條第3項。
對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辦理臨時入境手續后,超過臨時入境許可的期限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居留”,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條第1款。
第36條不再適用,有關違法行為相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3條。
第37條不再適用,有關違法行為相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3條。
第38條不再適用,有關違法行為相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4條。
727、交通運輸工具駛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地區未按規定報告、駛離(第39條)
(七十三)《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行政法規)
第30條不再適用,有關違法行為相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條第1項、第2項。
728、偽造、涂改、轉讓、倒賣旅行證件(第31條)
729、非法獲取往來臺灣旅行證件(第32條)
非法獲取往來臺灣旅行證件,是指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往來臺灣旅行證件的行為。對《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的通過“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的方式獲取往來臺灣旅行證件的,違法行為名稱及法律適用規范按照本意見第687條的規定執行。
730、協助騙取往來臺灣旅行證件(第33條)
731、臺灣居民未按規定辦理暫住登記(第16條和第34條)
732、臺灣居民非法居留(第18條和第35條)
(七十四)《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行政法規)
第26條不再適用,有關違法行為相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條第1項、第2項。
733、偽造、涂改、轉讓往來港澳旅行證件(第27條)
734、非法獲取往來港澳旅行證件(第28條)
公安部關于印發修訂后的《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行為的名稱及其適用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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