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反走私綜合治理辦法
蘇州市反走私綜合治理辦法
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政府
蘇州市反走私綜合治理辦法
蘇州市反走私綜合治理辦法
令〔2020〕152號
《蘇州市反走私綜合治理辦法》已于2020年3月23日經市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反走私綜合治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走私行為,規范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維護經濟秩序,營造良好社會經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
第三條 反走私綜合治理堅持打防結合、權責統一、統籌協調、依法處理的工作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盡其責、行業自律配合、群眾積極參與的反走私綜合治理機制。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統籌協調綜合治理機制,建立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配合有關執法部門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將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反走私綜合治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下設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制定反走私綜合治理措施,指揮、組織、指導、協調、監督、考核本行政區域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
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公安、海關、市場監督管理等成員單位在走私高發易發的港口、內河、公路等區域或者貨物集散地,對涉嫌走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貨物、物品行為實施聯合執法。
第六條 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依法履行查處走私行為職責。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發生在海關監管區外的非涉稅走私犯罪案件,并在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履行反走私職責遇到抗拒時,應當予以協助并依法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商務、林業、煙草專賣等部門依法負責進口貨物、物品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貨物、物品行為進行查處。涉嫌走私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移送海關處理。
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務、稅務、郵政、人民銀行等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職責。
第七條 船舶、車輛運輸、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等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和行業規范,指導和監督行業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從事港口碼頭經營、船舶拆解、固體廢物處理、成品油經營的單位應當主動配合行政執法部門做好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
第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及其成員單位根據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反走私綜合治理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反走私綜合治理數據互聯、情報信息共享機制,通過技術手段進行反走私綜合治理日常監管;
(三)在轄區內港口、碼頭、堤岸和走私高發易發的區域設置反走私宣傳欄、警示牌、視頻監控等設施,并明確監管責任和人員;
(四)建立日常巡防督查制度,定期對轄區內港口、碼頭、堤岸和海關監管區外走私高發易發的區域進行排查,明確防范重點和巡防責任;
(五)建立車輛、船舶信息檔案,完善車輛、船舶違法行為信息通報機制;
(六)向社會公布商品檢驗機構名單,公示涉案物品裝卸碼頭,依法做好收繳或者沒收的冷凍食品、成品油、車輛、船舶等涉案物品存儲、處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案件,應當妥善保存收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有證據證明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海關緝私部門。
公安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其他行政執法部門辦理的行政執法案件中涉嫌犯罪,屬于由公安機關、海關緝私部門管轄且應當移送偵查的,可以向其他行政執法部門查詢案件情況,提出移送偵查建議。必要時,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第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有涉嫌走私行為的,在依法查處的同時,應當立即向同級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稅務等部門發現非法經營成品油行為的,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進行查處,并及時向同級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有涉嫌銷售走私成品油或者明知屬于走私成品油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應當及時向同級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并依法進行處置。
第十二條 專門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由海關予以處置。其他涉案的運輸工具,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涉及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管轄爭議的案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交同級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執法部門加強反走私誠信體系建設,建立走私違法檔案,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實行聯合懲戒,并將走私違法行為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走私違法行為。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郵箱。對舉報線索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并嚴格保密舉報人信息。
第十六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合法來源證明,是指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納稅憑證、商業單證、運輸單證、依法拍賣成交確認書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合法來源的材料。
海關監管區,是指設立海關的港口、車站、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和其他有海關監管業務的場所,以及雖未設立海關,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的進出境地點。
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包括添加染色劑的“紅油”“白油”“藍油”等)。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