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徽省郎溪縣百貨公司與郎溪縣百貨公司高淳縣東坎地方產品供銷經理部聯營商店聯營公司糾紛案管轄爭議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徽省郎溪縣百貨公司與郎溪縣百貨公司高淳縣東坎地方產品供銷經理部聯營商店聯營公司糾紛案管轄爭議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徽省郎溪縣百貨公司與郎溪縣百貨公司高淳縣東坎地方產品供銷經理部聯營商店聯營公司糾紛案管轄爭議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徽省郎溪縣百貨公司與郎溪縣百貨公司高淳縣東坎地方產品供銷經理部聯營商店聯營公司糾紛案管轄爭議問題的復函
199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字〔1990〕第07號請示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蘇法訴〔1990〕經管字第4號請示均已收悉。關于安徽省郎溪縣百貨公司與郎溪縣百貨公司高淳縣東坎地方產品供銷經理部聯營商店聯營合同糾紛案管轄爭議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郎溪縣百貨公司東坎供銷經理部聯營商店(下稱“聯營商店”)系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于1983年6月20日,經江蘇省高淳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成立。其店址在高淳縣東坎鎮。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為便于訴訟,特指定本案由該聯營商店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高淳縣人民法院管轄。請安徽省有關法院按法律程序辦理本案有關材料的移轉。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