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營九三四四廠訴九江市甘棠工商企業貿易經理部購銷鋼材合同預付貨款糾紛一案應將九江市農行列為當事人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營九三四四廠訴九江市甘棠工商企業貿易經理部購銷鋼材合同預付貨款糾紛一案應將九江市農行列為當事人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營九三四四廠訴九江市甘棠工商企業貿易經理部購銷鋼材合同預付貨款糾紛一案應將九江市農行列為當事人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營九三四四廠訴九江市甘棠工商企業貿易經理部購銷鋼材合同預付貨款糾紛一案應將九江市農行列為當事人問題的復函
1990年5月25日,最高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法(經)請〔1990〕1號關于國營九三四四廠訴九江市甘棠工商企業貿易經理部購銷鋼材合同預付貨款糾紛再審一案應否將九江市農行列為當事人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國營九三四四廠與九江市甘棠信托貿易服務公司(甘棠工商企業貿易經理部的前身)于1985年元月24日簽訂合同后,中國農業銀行九江市支行信托部(現已撤銷)超越職權予以鑒證。同年2月7日,該信托部使用特種轉帳支票從九三四四廠電匯給九江市甘棠信托貿易服務公司的預付貨款中扣劃40萬元抵作該服務公司的未到期貸款,使合同不能履行,損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可將信托部的主管單位九江市農行(即中國農業銀行九江市支行)列為本案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