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離婚帶產案件應將土地畝數、產量詳確記載卷內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離婚帶產案件應將土地畝數、產量詳確記載卷內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離婚帶產案件應將土地畝數、產量詳確記載卷內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離婚帶產案件應將土地畝數、產量詳確記載卷內的通令
195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農村離婚案件,現從本院上訴案件中看來,絕大多數都附有帶產問題,而一審法院往往對于訴訟當事人所有的土地畝數,沒有詳確記載,致使本院無所根據,難以判決。今后各級法院對于離婚而有帶產問題的案件,務須把土改時人口、土地畝數及產量,依據土地證加以審查,詳確記載卷內,本院在審判工作上有所依據。
以上指示,希即遵辦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