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涉及技術性較強的第二審經濟糾紛案件能否邀請技術人員陪審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涉及技術性較強的第二審經濟糾紛案件能否邀請技術人員陪審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涉及技術性較強的第二審經濟糾紛案件能否邀請技術人員陪審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涉及技術性較強的第二審經濟糾紛案件能否邀請技術人員陪審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0年3月27日,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法(經)請〔1990〕2號請示收悉。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技術性較強的二審經濟糾紛案件中,能否邀請技術人員陪審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六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據此,由陪審員與審判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二審經濟糾紛案件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至于審理案件中遇到需要解決專門的問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請有關部門指派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技術鑒定。
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涉及技術性較強的二審經濟糾紛案件能否邀請技術人員陪審的請示 贛法(經)請〔1990〕2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1987年受理的一起聯營合同糾紛上訴案件,因涉及玻璃廠的設計、設備等方面的技術問題,上訴人對一審的鑒定結論不服,要求重新鑒定,我院多次聯系鑒定單位,一直無法落實,致使該案兩年多未能結案。為此,我院決定不再進行技術鑒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擬邀請玻璃生產部門的專家作為陪審員,請他們在技術問題上把關,由他們與審判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但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六條又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我們這一作法,作為審判組織的特殊情況是否可以。為此,特向貴院請示,請批復。
199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