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政府令 202號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已經2019年4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2019年4月15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
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合肥市機構改革方案》及市委部署,平穩有序調整我市政府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現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現行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合肥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市政府規章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市政府規章規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縣(市)區各級行政機關承擔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市政府規章規定市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市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合肥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市級行政機關履行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三、實施《合肥市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廢止市政府規章的,或者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相關決定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市司法局依照法定程序審查修改后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
四、各級行政機關應當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民生、應急、安全生產、維護穩定等重點領域工作,承接好國家、省機構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和工作。市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劃入、劃出職責的部門應當主動銜接,加強協作,防止工作斷檔、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