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目前對于一般婚姻、貪污案件的處理原則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目前對于一般婚姻、貪污案件的處理原則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目前對于一般婚姻、貪污案件的處理原則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目前對于一般婚姻、貪污案件的處理原則的指示
1950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州市人民法院:
去年1月29日秘字第6號呈收悉,新的婚姻條例,現正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擬訂中,不久當可公布;茲就目前處理婚姻及貪污案件,提出幾點原則性的意見如后:
甲、關于婚姻問題:
(一)男女婚姻自由,這是我們婚姻政策確定不移的原則,一切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均已廢除,但在解放前的已成事實,亦不逕予追究,如男女雙方或一方據以堅決主張離婚,則應根據政策批準其離婚要求。
(二)離婚以自由自愿為原則:為求家庭和睦,團結生產,對于一方的提請離婚,應設法進行調解,勸其重歸于好,如感情破裂至無可挽回,自應判決離婚。但在女方懷孕期中及分娩后之相當期間內,不應允許男方離婚,女方提出的不在此限。這是為了保護下一代和離婚的婦女。
(三)革命軍人配偶離婚辦法,暫可參考前晉冀魯豫、陜甘寧、晉察冀各邊區暫行婚姻條例精神處理;對于偽軍家屬提出離婚應與一般群眾同樣看待。
(四)關于離婚后的財產和女方的生活問題:離婚婦女可以要求從家庭財產中分得自己應有的一份。女方如因生活困難,要求補助其生活費時,可視具體情況及男方經濟能力酌量判給。
(五)離婚后子女問題:子女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其血親關系,哺育期內之小孩以隨女方為原則,哺育期后的子女,歸一方撫養或雙方分別撫養,如男女雙方協議不成,以如何有利于子女為前提而判決之。離婚后女方撫養的子女男方應擔負其必須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之全部或一部。撫養費用之多寡及期限之長短由雙方協議或由人民法院判決。
乙、關于懲治貪污,在目前尚無統一適用全國性的法律規定前,司法工作,應結合當前政治任務,在老區來說,生產建設為壓倒一切的中心工作;而新區的一切工作,亦在不妨礙生產的前提下進行,如此,我們司法工作,除了鎮壓那些必須鎮壓的反革命破壞分子和奸商活動外,并應對消滅生產支前中的一切貪污浪費現象進行堅決的斗爭,對于后者,在處理時應以犯罪結果影響大小作為量刑之依據;貪污財物,屬公有者,應全部追繳歸公,如對人民敲詐勒索者,追還原主,如系賄賂性質,全部沒收歸公,如無法追繳沒收者,應以犯罪者之財產或折合勞役抵償之。
上述兩種案件的處理精神和原則,在中央人民政府和當地政府機關尚無有關法令頒布前,可作你院工作上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