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4 件規章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4 件規章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4 件規章的決定
扣留無采集證以及違反《浙江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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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分)》采集的野生植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保護小區(點)保護標志
和設施的,違法行為人應當予以賠償;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
處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環境影響評
價文件審批意見對野生植物生長環境采取相應保護措施的,由負
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野生植物
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作業設計單位未在作業設計
方案中標明作業區內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廢止作業設計方案,可以處1000 元以上1 萬
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森林經營單位以及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在
森林經營管理、農業生產中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損
壞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挖砂、取土、采石和開墾
等活動,致使野生植物受到毀壞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
改正,可以處10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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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
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
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沒收所采
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 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 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
可以吊銷采集證。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規定采集
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所采集的野生
植物,可以處1000 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可以收
繳采集證。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浙江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管
理辦法(農業部分)》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用途和方法采集省
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所采集的野生植
物,可以處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
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
責分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沒收
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 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境外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采集和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國家重點保
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沒收所采集和收購的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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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植物以及考察資料,可以并處5 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境外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采集和收購省
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
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所采集和收購的野生植
物以及考察資料,可以處3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
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核發采集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野生植物采集,是指采伐、采挖、
采摘、采割、收集野生植物的植株及其根、莖、芽、葉、花、果、皮、汁
液等。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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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省委各部門,省
人大常委會、省政協辦公廳,省軍區,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8 年1 月30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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