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珠海經濟特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經濟特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珠海經濟特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1號
《珠海經濟特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月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九屆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姚奕生
2018年1月9日
珠海經濟特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協助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和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的作用,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管理、保障和監督工作。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聘用,財政全額保障,公安機關管理使用,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輔助性警務職責的人員。警務輔助人員統稱為輔警,包括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公安機關招聘從事膳食、保潔、保衛等工作的后勤服務人員,以及其他機關和單位管理使用的群防群治性質的社會治安輔助力量、以及各類保安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輔警管理遵循總量控制、傾斜基層、動態調整、分類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的職責。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區機構編制部門分別負責輔警員額核定,并定期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輔警的招聘指導、薪酬標準核定。
市、區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體制分別全額保障輔警工資福利、裝備配置、教育培訓、考核獎勵以及相關管理工作等所需經費。
市、區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輔警烈士評定及烈士撫恤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社會治安狀況和實際需要,定期制定輔警用人額度計劃,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輔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應當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帶領、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活動,相關法律后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第八條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章 職責權利
第九條 文職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以下工作:
(一)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詢、醫療、翻譯、非涉密財務管理、軟件研發、安全檢測、實驗室分析、網絡信息分析、現場勘查、新聞宣傳、影視制作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計算機及網絡維護、通信保障、警用裝備保管與維護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由文職輔警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勤務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以下工作: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治安巡邏、值守活動;
(三)接受群眾求助;
(四)疏導交通,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
(五)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留置場所等的管理勤務;
(六)養犬管理;
(七)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社會治安防范、禁毒等宣傳教育;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由勤務輔警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勤務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協助從事以下工作:
(一)110警情現場處警;
(二)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繼續盤問;
(三)抓捕、押解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五)治安、消防監督檢查;
(六)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七)經考核合格,駕駛警用汽車、摩托車、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由勤務輔警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輔警不得從事以下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和警械;
(八)以自己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十三條 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工作報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崗位培訓;
(四)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和監督;
(三)忠于職守,文明執勤,廉潔奉公,不徇私情;
(四)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尊重民族風俗習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輔警的薪酬結構、待遇項目由公安機關會同同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輔警的薪酬標準參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等合理確定,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為輔警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并為輔警購買必要的商業保險。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
第十八條 輔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有年休假、婚假、產假、看護假和喪假。
第十九條 市、區政府對因訓練、執勤以及搶險救災等受傷、致殘的輔警和對因訓練、執勤以及搶險救災等因公犧牲、因公死亡的輔警的直系親屬,可以予以適當補助。
輔警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根據工傷保險規定享受相應待遇;輔警因公犧牲的參照因公犧牲警察的相關規定處理;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有關烈士褒揚規定享受撫恤及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 輔警的行為符合見義勇為標準的,經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認定,享受見義勇為人員待遇。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根據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輔警員額,編制招聘計劃,統一組織實施。
聘用方式以直接招聘為主,政府購買服務、勞務派遣等為輔。
第二十二條 輔警的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或者定向招聘以下人員:
(一)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
(二)退役士官士兵;
(三)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
(四)公安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
(五)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和專門技能的人員;
(六)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
第二十三條 輔警的招聘計劃應當向社會公開,按照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程序實施,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對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可以適當簡化招聘錄用程序或采取其他測評方法。
第二十四條 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應聘時年滿十八周歲且不超過三十五周歲;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素質和工作能力;
(五)勤務輔警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職輔警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應當獲得崗位需要的專業資質或者專業技能;
(六)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的;
(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四)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
(五)曾因違反公安機關管理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本人或直系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七)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聘用的輔警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崗位責任、培訓學習、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強對輔警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人數較多、集中管理使用的輔警隊伍實施隊建制。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的才能聘用。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輔警進行法律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及體能素質考核。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輔警職業發展規劃,根據工作年限、考核結果等情況對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和級別晉升,并建立薪級工資、層級晉升等績效激勵機制。
文職輔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一級文職輔警、二級文職輔警、三級文職輔警、四級文職輔警、五級文職輔警、六級文職輔警。
勤務輔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一級勤務輔警、二級勤務輔警、三級勤務輔警、四級勤務輔警、五級勤務輔警、六級勤務輔警。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的遵章守紀、工作績效、教育培訓、業務技能、體能素質等情況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輔警級別升降、獎懲以及續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輔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 輔警按照規定統一著裝、持證上崗。
輔警的標志、制式服裝、證件由公安機關確定和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制造、仿冒、販賣。輔警的標志、制式服裝、證件為輔警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輔警離職時,公安機關應當收回配發的標志、制式服裝、證件。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崗位工作需要,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
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從事巡邏、檢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間,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等緊急情形,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協助人民警察履行職責和維護自身安全。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投訴舉報輔警涉嫌違法違紀的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和反饋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處理投訴舉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輔警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輔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
關法律法規,或者嚴重違反公安機關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輔警的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手續完備。調查認定后,應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處理意見及依據告知本人,輔警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輔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