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民事訴訟法(試行)施行前已經申請執行而至今尚未執行的案件是否應予執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民事訴訟法(試行)施行前已經申請執行而至今尚未執行的案件是否應予執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民事訴訟法(試行)施行前已經申請執行而至今尚未執行的案件是否應予執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民事訴訟法(試行)施行前已經申請執行而至今尚未執行的案件是否應予執行的函
1989年8月15日,最高法院
函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8)民請字第2號關于蔣素華訴陳樹清房屋糾紛案執行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對民事訴訟法(試行)施行前已經申請執行而至今尚未執行的案件是否應予執行的問題,經我們研究認為:
民事訴訟法(試行)施行前,法律沒有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民事訴訟法(試行)實施后,雖然規定了申請執行的期限,但對其實施前已經申請執行的案件沒有溯及力。蔣素華在判決生效多年后提出申請執行,法律是允許的,況且此案至今未予執行法院也負有一定責任。因此,我們同意你院的第二種意見,即該案應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應注意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妥善解決。
以上意見,供你們參考。